编辑: 烂衣小孩 2019-12-06
人保寿险[2019]疾病保险

020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人保寿险无忧人生

2019 重大疾病保险 阅读指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障责任 ①轻症疾病保险金 ②重大疾病保险金 ③全残保险金 ④身故保险金 ⑤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保险期间 终身 示例: 李女士为丈夫王先生 (30 岁) 投保人保寿险无忧人生

2019 重大疾病保险, 基本保险金额

30 万元, 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等待期后王先生享有的保障如下: 保障内容 领取人 给付金额 给付条件 轻症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 第一次

6 万元;

第二次

9 万元;

第三次

15 万元 王先生发生合同约定的

50 种轻症疾病之一. 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不同轻症疾病累 计给付最多三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

30 万元 王先生发生合同约定的

100 种重大疾病之一 全残保险金 王先生

30 万元 王先生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 身故保险金 儿子小王

30 万元 王先生身故 轻症疾病豁免保 险费 / 本合同无需继续交费 王先生发生合同约定的

50 种轻症疾病之一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您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事项 犹豫期:您于签收本合同后

15 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 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 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 撤销后

30 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发生全残、身故的, 有180 日的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宽限期: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 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若您 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15 日180 日60 日 条款目录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1 保险期间 2.2 基本保险金额 2.3 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2.5 我们所保障的 2.6 我们所保障的 轻症疾病列表 重大疾病列表 3.1 责任免除 3.2 其他免责条款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4.3 效力中止与恢复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的给付 5.5 诉讼时效 6.1 犹豫期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1 现金价值 7.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7.3 保单贷款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年龄错误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8.5 未还款项 8.6 合同内容变更 8.7 失踪处理 8.8 争议处理 9.1 轻症疾病定义 9.2 重大疾病定义 9.3 全残定义

2 我们保多 久、 保什么

3 我们不保 什么

4 如何交纳 保险费

5 如何领取 保险金

7 其他权益

8 需关注的 其他事项

6 如何退保

1 合同的构 成与生效

9 定义 条款正文第

1 页 /共

27 页 人保寿险无忧人生

2019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 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 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人保寿险无忧人生

2019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这部分讲的是本合同包括哪些部分,以及在什么时候生效.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无忧人生

2019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 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 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 日期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生效对应日1 、保单年度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3 均以 该日期计算.

2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以及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2 基本保险金 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该金额 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4 以外的原因, 经我们认可的医院5 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6 、重大疾病7 ,或发生全 残8 、身故的,有180 日的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 期. 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具体做法见下表: 等待期内发生的情形 我们的做法 轻症疾病 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 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 息) ,本合同终止 全残 身故 (本页正文完)

1 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生效日每年(或半年、季、月)的对应日为保单年(或半年、季、月)生效对应日.

2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分期交纳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分别为本合同 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

4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 我们认可的医院: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 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 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若我们有指定,则指我们指定的医院.

6 轻症疾病:名称列表见 2.5 我们所保障的轻症疾病列表 ,具体定义见 9.1 轻症疾病定义 .

7 重大疾病:名称列表见 2.6 我们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列表 ,具体定义见 9.2 重大疾病定义 .

8 全残:具体定义见 9.3 全残定义 . 条款正文第

2 页 /共

27 页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 种或多种)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 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金额如下: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 给付金额 第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第2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第3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 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种 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 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 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我们按以下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年龄 给付金额 未满

18 周岁9 (不含

18 周岁生日) 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 已满

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 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我们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 给付金额 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 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 已满

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 基本保险金额 轻症疾病豁 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 种或多种) ,我们豁免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本页正文完)

9 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条款正文第

3 页 /共

27 页2.5 我们所保障 的轻症疾病 列表 我们提供保障的轻症疾病共

50 种,名称如下,具体定义见 9.1 轻症疾病定义 .

1 极早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26 肺切除

2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27 单耳失聪

3 轻微脑中风

28 轻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4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29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5 肝功能衰竭

30 轻度瘫痪

6 肺功能衰竭

31 双侧睾丸切除手术

7 视力严重受损

32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

8 听力严重受损

33 颈动脉血管内膜切除术

9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34 角膜移植

10 主动脉内手术

35 微创颅脑手术

11 慢性肾功能衰竭

36 颈动脉血管成形术

12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

37 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血管瘤

38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13 轻度帕金森病

39 中度脊髓灰质炎

14 脑损伤

40 植入大脑分流器

15 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41 轻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16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42 硬脑膜下血肿清除手术

17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43 糖尿病导致的单足截除

18 胆道重建手术

44 中度重症肌无力

19 单眼视力丧失

45 出血性登革热

20 运动神经元病

46 心包膜切除术

21 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47 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22 单个肢体缺失

48 植入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

23 面部重建手术

49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24 肾脏切除

50 人工耳蜗植入术

25 肝叶切除 (本页正文完) 条款正文第

4 页 /共

27 页2.6 我们所保障 的重大疾病 列表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

100 种, 名称如下, 具体定义见 9.2 重大疾病定义 . 其中第

1 种至第

25 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 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1 恶性肿瘤

35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

70 小肠移植

2 急性心肌梗塞 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71 颅脑手术

3 脑中风后遗症

36 肾髓质囊性病

72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

37 脊髓灰质炎

73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血干细胞移植术

38 硬皮病

74 独立能力丧失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

39 肺源性心脏病

75 主动脉夹层瘤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 肝豆状核变性

76 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 (Wilson 病)

77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41 象皮病

78 严重瑞氏综合症 (Reye

7 多个肢体缺失

42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综合征、也称赖氏综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43 严重心肌炎 合征、雷氏综合征)

9 良性脑肿瘤

44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9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

45 严重克隆病 合征 偿期

46 严重冠心病

80 严重川崎病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

47 艾迪森氏病(慢性肾

81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后遗症 上腺皮质功能衰竭) 术12 深度昏迷

48 埃博拉病毒感染

82 重症手足口病

13 双耳失聪

49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83 骨生长不全症

14 双目失明

50 疯牛病

84 器官移植导致的 HIV

15 瘫痪

51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感染

16 心脏瓣膜手术

52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85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53 非阿尔茨海默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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