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9-12-01

1 ― 利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利政办字z2017{18号 利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利津县县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推行 双随机、 一公开 监管, 实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抽取情况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进一 步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根据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东政 办发〔2016〕12 号)要求,形成了《利津县县级随机抽查事项 清单》 (以下简称《清单》 ) ,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 下:

一、将41 个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单位纳入《清―2―单》范围,共涉及随机抽查事项

211 项.

《清单》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编制,逐项明确了抽查对象、抽查主体、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要素,是各部门、单位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要依据. 由县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制定年度 联合抽查计划,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单位要于

5 月31日前将各自2017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 过部门门户网站等形式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加 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 措,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环节,对于减轻企业负担,营造 良好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 双随机 抽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开展工作, 将 双随机 抽查作为行政执法检查的主要方式,2017 年实现本 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随机抽查全履盖.

三、 各部门、 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工作实际情况 及时对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报县编办备 案. 附件: 《利津县县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利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5月31 日―3―附件: 利津县县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抽查 事项 抽查 对象 抽查 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方式 抽查比例 和频次 备注1核准类 项目 利津县 境内的 企业 县发展 和改革 局 项目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规 章、产业政策 和准入标准, 是否列入规划 或符合规划要 求;

项目报批 程序是否符合 程序规范. 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 年5月14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令第

11 号)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 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 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

2014 年本)的通知》(2014 年12 月鲁政发〔2014〕24 号)

二、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 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 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 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 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实地核 查、书 式检查 不定向抽查 每年不少于 一次,抽查 比例不低于 3%;

定向抽 查每年不少 于2次,抽 查比例不低 于3%

2 外商投 资类核 准项目 利津县 境内的 包括中 外合资、 中外合 作、 外商 独资、 外 商投资 合伙、 外 商并购 境内企 业、 外商 投资企 业 县发展 和改革 局 项目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规 章、产业政策 和准入标准, 是否列入规划 或符合规划要 求;

项目报批 程序是否符合 程序规范. 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4 年5月国家发展改 革委令第

12 号)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 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等部门, 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 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 产 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严肃查处违 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 共享.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

2014 年本)的通知》(2014 年12 月鲁政发〔2014〕24 号)

二、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 产业政策、 总量控制目标、 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 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 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 环境保 护、 城乡规划、 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 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 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 事后监管. 实地核 查、书 式检查 不定向抽查 每年不少于 一次,抽查 比例不低于 3%;

定向抽 查每年不少 于2次,抽 查比例不低 于3% ―

4 ―

3 权限内 固定资 产投资 项目节 能评估 和审查 利津县 境内相 关的行 政机 关、事 业单 位、企业、社 会团体 县发展 和改革 局 项目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规 章、产业政策 和准入标准, 是否列入规划 或符合规划要 求;

项目报批 程序是否符合 程序规范.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 年11 月国家发改委令 第44 号)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 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 查实施情况. 实地核 查、书 式检查 不定向抽查 每年不少于 一次,抽查 比例不低于 3%;

定向抽 查每年不少 于2次,抽 查比例不低 于3%

4 依法必 须进行 招投标 的相关 工程建 设项目 招标范 围、招 标方 式、招 标组织 形式核 准 利津县 境内相 关的行 政机 关、事 业单 位、企业、社 会团体 县发展 和改革 局 项目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规 章、产业政策 和准入标准, 是否列入规划 或符合规划要 求;

项目报批 程序是否符合 程序规范.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 年12 月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 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 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 责分工, 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 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 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山东省实施办法》(2005 年7月通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 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 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 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负责对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 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实地核 查、书 式检查 不定向抽查 每年不少于 一次,抽查 比例不低于 3%;

定向抽 查每年不少 于2次,抽 查比例不低 于3%

5 备案类 项目 利津县 境内的 企业 县发展 和改革 局 项目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规 章、产业政策 和准入标准, 是否列入规划 或符合规划要 求;

项目报批 程序是否符合 程序规范.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2002 年10 月山东省人民 政府令第146号)第二十四条 登记备案主管部门应当对登记备案项 目进行规范管理, 并为企业提供高效服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 展规划,加强对登记备案项目的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汇总、 分析和发布项目信息,正确引导投资方向. 实地核 查、书 式检查 不定向抽查 每年不少于 一次,抽查 比例不低于 3%;

定向抽 查每年不少 于2次,抽 查比例不低 于3% ―

5 ―

6 权限内 政府投 资项目 机关、 事业单 位、社 会组织 县发展 和改革 局 项目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规 章、产业政策 和准入标准, 是否列入规划 或符合规划要 求;

项目报批 程序是否符合 程序规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64 号文件 精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 年12 月鲁政办发 明电〔2007〕196 号)

六、 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城 乡规划、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 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 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 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 发展改革等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 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 保护、 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和正在建设的 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 保护、建设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投资者承担. 对于篡改、 编造虚假数据和虚 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统计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 个人的责任. 实地核 查、书 式检查 不定向抽查 每年不少于 一次,抽查 比例不低于 3%;

定向抽 查每年不少 于2次,抽 查比例不低 于3%

7 行政事 业性收 费行为 监管 机关、 事业单 位、社 会组织 县物价 管理办 公室 检查是否存在 以下乱收费行 为:

1、超越管 理权限设立收 费项目或制定 收费标准的;

2、 超出规定的收 费范围,擅自 增加收费项 目、提高收费 标准的;

3、不 实施管理行为 或不提供服务 而收费的;

4、 不按规定要求 公布收费项目 和收费标准 的;

5、其他乱 收费行为.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条: 省及其以下各级 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 查,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山东省行政性事 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 ……充分发挥物价、财政 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性、 事业 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政府的物价主管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实地检 查、调 账检查 按照不低于 5%的比例 一年一次 ―

6 ―

8 对价格 活动的 监管 事业单 位、企业、社 会组 织、公民县物价 管理办 公室 检查是否存在以 下价格违法行 为:1.是否执行 政府指导价、政 府定价和政府干 预措施和紧急措 施;

2.是否执行 明码标价规定;

3. 是否存在价格串 通、价格歧视、 哄抬价格、价格 欺诈、变相提价 或压价、牟取暴 利等不正当价格 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 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并依照本法的规定 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地检 查、调 账检查 按照不低于 5%的比例 一年一次

9 企业经 营行为 加油站 县经济 和信息 化局 成品油经营企 业是否有违规 经营行为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五条:县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市场 的监督管理;

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 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四十三条:各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 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十二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 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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