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9-11-29

3 ― 附件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审查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水泥窑协同处 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提升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 业的整体水平,制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 南》 (以下简称《指南》 ) .

《指南》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许 可条件,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特点和存在的主 要问题,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

一、适用范围 《指南》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 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新申请、重新申请领取和换证) 的审查.

二、术语和定义

(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是指将满足或经预处理后满足 入窑(磨)要求的危险废物投入水泥窑或水泥磨,在进行熟料或水 ―

4 ― 泥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的过程.

(二)水泥磨,是指将熟料、石膏和混合材等材料混合研磨生产 水泥的设备.

(三)窑灰,是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以下简称窑 尾烟气)布袋除尘器捕获以及在增湿塔和窑尾余热锅炉沉积的颗粒 物.

(四)旁路放风粉尘,是指通过水泥窑窑尾旁路放风设施排出水 泥窑系统的颗粒物.

(五)窑尾烟室,是指水泥窑分解炉底部与回转窑尾端(物料入 口端)之间的衔接空间(包括上升烟道) .

(六)预处理,是指为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入窑(磨)要求, 对危险废物进行干燥、破碎、筛分、中和、搅拌、混合、配伍、预 烧等前期处理的过程.

(七) 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 是指在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外设置的, 用于对收集的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的专门场所.

(八)分散联合经营模式,是指水泥生产企业和危险废物预处理 中心分属不同的法人主体的情况下,危险废物在预处理中心经预处 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后,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不 再进行其他预处理而直接入窑(磨)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

(九)分散独立经营模式,是指水泥生产企业和危险废物预处理 中心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情况下,危险废物在预处理中心经预处理 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后,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不再 ―

5 ― 进行其他预处理而直接入窑(磨)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

(十)集中经营模式,是指在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对危险废物进 行预处理和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包括危险废物预处理和水泥窑协 同处置设施或运营属于同一法人或分属不同法人主体的情况. (十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是指开展水泥窑协同处 置危险废物活动和辅助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危险废物预处理活动的独 立法人或由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 (十二)预处理产物,是指经过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处理得到的 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的产物. (十三)新型干法水泥窑,是指在窑尾配加了悬浮(旋风)预热 器和分解炉的回转式水泥窑. (十四)反应性废物,是指经《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5085.5)鉴别具有爆炸性质的危险废物和废弃氧化剂或有机过氧 化剂. (十五)重金属吨熟料投加量,是指每生产

1 吨熟料,随常规原 料、常规燃料、废物投入水泥窑的某种重金属元素的质量,单位为 g/t・熟料. (十六)重金属吨水泥投加量,是指每生产

1 吨水泥,随常规原 料、常规燃料、废物、缓凝剂、混合材投入水泥窑和水泥磨的某种 重金属元素的质量,单位为 g/t・水泥.

三、审查要点

(一)技术人员 1.采用分散独立经营模式和集中经营模式的单位, 应有至少有

1 ―

6 ― 名具备水泥工艺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

1 名具备化学与化工 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

3 名具备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 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

3 名具有3年及以上固体废物污染 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至少

1 名依法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及以上 执业资格或安全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模式的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应有至少

1 名具备水泥工艺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水泥工艺专业大学本科及 以上学历或

5 年及以上在水泥工艺专业工作经历)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具备化学与化工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

3 名 具备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

3 名具 有3年及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至少

1 名依法取 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或安全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 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模式的水泥生产企业,应有至少

1 名具备 水泥工艺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

1 名具备化学与化工或环 境科学与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4.水泥生产企业应设置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管理部门,负 责危险废物的协同处置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危险废物运输 1.具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无危险货物运 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 输协议或合同. 2.危险废物运输的其他要求应符合《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 ―

7 ― 技术规范》 (HJ2025)中的相关规定. 3.预处理产物从预处理中心至水泥生产企业之间的运输应按危 险废物进行管理.

(三)协同处置工艺与设施 1.厂区 (1)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生产企业所处位置应当符合城乡 总体发展规划、城市工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2)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 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相关要 求,应与地方现有及拟建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统筹规划. (3)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 其批复复印件等项目审批手续相关文件. (4)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所在区域无洪水、潮 水或内涝威胁,设施所在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

100 年一遇的洪 水位之上,并建设在现有和各类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 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5)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的危险废物贮存和作 业区域周边应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 (6)危险废物运输至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的运输路线、 预处理中心至水泥生产企业的预处理产物运输路线应尽量避开居民 区、商业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当因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 位置位于环境敏感区周边导致危险废物运输路线无法避开环境敏感 区时,危险废物装车后应及时离开,避免长时间停留.环境影响评 ―

8 ― 价确定的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的防护距离内没有居 民等环境敏感点. (7)危险废物的贮存区、预处理区、投加区应与办公区、生活 区分开. 2.水泥窑 (1)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应为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小于

2000 吨/天的新型干法水泥窑, 窑尾烟气采用高效布袋 (含电袋复合) 除尘器作为除尘设施,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排气筒(以 下简称窑尾排气筒)配备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76)要求,并安装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联网的颗粒物、氮氧化物(NOx)和二氧化硫(SO2)浓度在线监 测设备. (2)对于改造利用原有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在改 造之前,原有设施的监督性监测结果应连续两年符合《水泥工业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的要求,并且无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3.贮存 (1)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应建设危险废 物专用贮存设施,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及运行管理应满足《危险 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 技术规范》(HJ2025)的相关要求. (2)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模式和分散独立经营模式时,危险废物 预处理中心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预处理 能力的

15 倍,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 ―

9 ― 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

2 倍. (3)采用集中经营模式时,对于仅有一条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 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 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

10 倍;

对于有两条及以上协同处置危 险废物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 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

5 倍. (4)贮存挥发性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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