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11-27
1 潮环建〔2018〕25 号 关于潮州宝盛丰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 年产

60 万米预应力高强水泥电杆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潮州宝盛丰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潮州宝盛丰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年产

60 万 米预应力高强水泥电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下简称"报告 表")收悉.

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潮州宝盛丰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年产

60 万米预应力高 强水泥电杆项目位于潮州市湘桥区铁铺镇北片工业园区 E 区 (鸡 母山西侧南面厂房) ,占地面积约

26668 平方米(40 亩) ,总建 筑面积约

5900 平方米,从事预应力高强水泥电杆生产.项目主 要建设内容为:建设生产厂房、搅拌站、锅炉房、办公楼、水泥 仓等建筑物及其他配套工程;

配套

1 套搅拌站系统、

6 套蒸养池、

2 台离心成型机、1 台12t/h 燃煤锅炉(若国家、省、市有关燃 煤锅炉政策发生变化,项目配套的燃煤锅炉须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淘汰、升级)等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

60 万米预应力高 强水泥电杆.根据报告表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 防治设施和环保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可行,我潮州市环境保护局2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应当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 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 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施工废水经处理 后回用,不外排;

施工弃土等须按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随意 丢弃堆放;

施工场地应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确保施工厂界颗粒 物无组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 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二)做好营运期废水的治理工作.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达 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 中的城市绿化标准要求后回用于厂内的绿化浇灌;

初期雨水经沉 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工序,不外排;

锅炉产生的清净下水应循环 利用,无法利用部分可排入园区的雨水管网.

(三)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 放量.项目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 表2中的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 值;

水泥圆筒仓废气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2013)表1中新建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 放限值;

食堂厨房油烟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应限值.项目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 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

3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 降噪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区标准.

(五)落实妥善的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措施,防 止造成二次污染.

三、项目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总量 分别控制在 5.40 吨/年、3.46 吨/年、0.6911 吨/年之内.

四、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 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

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六、 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潮州市环保局环境 监察分局会同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环境保护监管部门负责.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6月7日注:项目统一代码 2018-445102-30-03-006825 抄送: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肇庆市 环科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共印发

8 份,其中潮州宝盛丰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

2 份,抄送单位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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