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11-27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皖安监二函〔2018〕51 号 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冶炼和 冶金煤气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冶炼和冶金煤气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升 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防范事故,强化金属冶炼和冶金煤气安全管理 各地要以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 定》为契机,不断加强金属冶炼和冶金煤气的安全监管力度,督 促企业强化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 加强高温熔融金属、冶金煤气和检维修作业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管 理,完善制度,强化现场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各企业要结合构 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要求,深入开展风险点查找、研判,并加强预警、防范、处置,落实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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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紧盯重大隐患,加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各地要按照《关于深入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皖安监二〔2018〕16 号)要求,并 结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 》 ,认 真组织辖区金属冶炼企业开展全面自查自改,重点对钢铁企业煤 气储存运输使用、高温熔融金属、检维修作业等方面存在的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开展全面排查.

(一)高温熔融金属是否存在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 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 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2. 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 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 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 未及时整改.3.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 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 冶炼、熔炼、 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 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 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 应急储存设施.5.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 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 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 氧枪等水冷元 ―

3 ― 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 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 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 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

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二)冶金煤气是否存在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 煤 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 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 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2.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 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3. 高炉、 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 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4.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 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 断阀. 各地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督促企业按照隐患排查"三清单"要求,建立台账清单,同时按照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 预案"五落实"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做到隐患整改"零容忍".各地 要督促辖区企业在

5 月底前按时完成全面自查自改.

三、突出执法监管,扎实推进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 各地要进一步摸排金属冶炼、冶金煤气企业底数,健全企业 "一地一册"的监管台账,尤其对长期停产复工的金属冶炼企业, 要认真开展排查,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落实各 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对重点设备设施和危险作业环节管 ―

4 ― 理,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辖区内钢 铁企业开展"全覆盖、零死角"的执法检查,对本地涉及冶金煤气 和高温熔融金属等作业的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要切实加大依 法处罚力度,坚决杜绝执法不严等现象.对未进行安全隐患自查 自改、未开展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要 坚决立案查处,依法按规定上限进行处罚.省局将按年度执法计 划组织人员进行督查.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 年4月10 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 年4月10 日印发 共印

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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