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11-23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XXXXX - XXXX 废弃电线电缆光缆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the waste wire cable and optical fiber cable processing engineering (征求意见稿) * * * * ―* * ―* * 发布 * * * * ―* * ―* *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废弃电线电缆光缆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the waste wire cable and optical fiber cable processing engineering GB XXXXX-XXXX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XX年X月X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XX 北京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与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 以人为本 、 安全第

一、 预防为主 的指导方针,在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吸收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并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国内有关设计、生产、研究等单位、专家和科技 人员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总体设计,处理工艺设计,建筑 结构,公用工程设计,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 管理,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 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建 议和相关资料寄送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60号, 邮编: 100142, 传真:010-8819399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I 目次1总则

1 -

2 术语

2 -

3 总体设计.4 - 3.1 一般规定

4 - 3.2 项目的设计规模

4 - 3.3 工程选址

5 - 3.4 总平面布置

5 -

4 处理工艺设计.7 - 4.1 一般规定

7 - 4.2 基本工序与生产协作

7 - 4.3 设备配置

8 - 4.4 工艺区划与设备布置

8 -

5 建筑结构.9 - 5.1 一般规定

9 - 5.2 建筑

9 - 5.3 结构

9 -

6 公用工程设计.12 - 6.1 一般规定

12 - 6.2 给水排水

12 - 6.3 供暖通风

13 - 6.4 电气工程

13 -

7 环境保护.15 - 7.1 废水、废油

15 - 7.2 粉尘、噪声

15 - 7.3 固体废物

15 -

8 职业安全卫生.16 - 8.1 劳动安全

16 - 8.2 职业卫生

16 - 附录 A 废弃电线电缆典型处理工艺流程.17 - II 附录 B 废弃电线电缆分类.18 - 本规范用词说明.19 - 引用标准名录.20 - 条文说明.22 - I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

2 Terms

2 -

3 Overall design.4 - 3.1 General provisions.4 - 3.2 Project design scale.4 - 3.3 Selection of engineering

5 - 3.4 Master layout

5 -

4 Processing design.7 - 4.1 General provisions.7 - 4.2 Basic process and cooperation in production.7 - 4.3 Equipment allocation

8 - 4.4 Process regionalization and equipment layout.8 -

5 Architecture and structures

9 - 5.1 General provisions.9 - 5.2 Architecture

9 - 5.3 Structure.9 -

6 Public engineering design.12 - 6.1 General provisions.12 - 6.2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12 - 6.3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13 - 6.4 Electrical engineering

13 -

7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15 - 7.1 Waste water and oil.15 - 7.2 Dust and noise.15 - 7.3 Solid waste.15 -

8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16 - 8.1 Labor safety

16 - 8.2 Occupational health

16 - AppendixA Typical production process of the waste wire cable.17 - AppendixB Classification of the waste wire cable.18 -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9 -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0 -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2 - II -

1 -

1 总则 1.0.1 为规范废弃电线电缆光缆处理的工程设计, 确保建设项目满足工程质量、 安全 可靠、经济适用的要求,并达到环境保护、资源回收利用和节约能源的规定,制定 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废弃电线电缆光缆处理的工程设计. 1.0.3 废弃电线电缆光缆处理工程设计, 除应符合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

2 -

2 术语 2.0.1 电线电缆 electric wire and cable 用以传输电(磁)能,信息和实现电磁能转换的线材产品. 2.0.2 废弃电线电缆 waste electric wire and cable 不再使用且已经丢弃或放弃的电线电缆,包括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 的不合格品、报废产品或过期产品. 2.0.3 光缆 optical fiber cable 为了满足光学、机械或环境的性能规范而制造,利用置于包覆护套中的一根或 多根光纤作为传输媒质并可以单独或成组使用的通信线缆组件. 2.0.4 废弃光缆 waste optical cable 不再使用且已经丢弃或放弃的光缆,包括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 合格品、报废产品或过期产品. 2.0.5 生产加工区 Production and processing zone 包括原料和拆解产物贮存区、处理区,不包括深加工区、行政办公场所、道路 以及绿地等其他与直接处理废弃电线电缆光缆无关的区域. 2.0.6 贮存 storage 为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目的,在符合要求的特定场所暂时性存放废弃电线 电缆光缆及处理后产成品的活动. 2.0.7 处理 treatment 通过人工或者机械加工等方式对废弃电线电缆光缆进行拆解、破碎、分选等加 工的活动. 2.0.8 圈区管理 园区 circle area management park 符合《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HJ/T 181-2005),从事进口废五金类废物集中加工利用,且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监管 部门入驻监管的园区. 2.0.9 物理方法 physical treatment 对废弃电线电缆光缆进行人工拆解或机械加工,并利用其材料的密度、导电性 -

3 - 和磁性等特性进行分选回收资源的处理方法. -

4 -

3 总体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建设项目工厂设计, 应贯彻 以人为本 、 保障人体健康、 人身财产安全 和 节 能环保 的指导方针. 3.1.2 建设项目产生污水、废气、粉尘、噪声等,工厂设计应采用污水处理、废气处 理、粉尘处理、防止或降低噪声等有效设施. 3.1.3 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部门关于处理企业总量控制和地方城乡建设 与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功能规划的要求. 3.1.4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时, 总体方案应考虑近期与远期的关系, 近期应集中总图布 置,远期应作预留安排. 3.2 项目的设计规模 3.2.1 废弃电线电缆光缆处理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 Ⅰ类工程项目:年处理能力7.5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

2 Ⅱ类工程项目:年处理能力1万吨以上至7.5万吨(含7.5万吨);

3 Ⅲ类工程项目:年处理能力1万吨以下(含1万吨). 3.2.2 不同类型的项目总用地面积宜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 工程项目类型 总用地面积(m2 ) Ⅰ类工程项目 85,000 <

S ≤ 160,000 Ⅱ类工程项目 12,000 <

S ≤ 85,000 Ⅲ类工程项目 S ≤ 12,000 -

5 - 3.3 工程选址 3.3.1 工程选址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应防止或避免建设项目危险或有害因素 对周边人群居住或活动的环境造成污染及危害. 3.3.2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T2.1的有关规定, 并应通过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认定.

2 处理原料以国外进口为主的建设项目且项目所在地区已建有环保部批复的 圈区管理 园区的,应选择在 圈区管理 园区内建设.

3 处理原料以国外进口为主的建设项目宜靠近港口.

4 处理原料以国内回收为主的建设项目宜选择在工业园区内.

5 处理原料以国内回收为主的建设项目宜靠近当地废弃电线电缆光缆产生量 大、服务区或回收体系集中的地区,应具备便捷的交通运输条件.

6 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 3.4 总平面布置 3.4.1 应结合场地自然条件,根据工程规模、处理工艺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 消防、职业安全卫生等要求,确定总平面布置. 3.4.2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功能分区应设有原料贮存区、处理区、拆解产物贮存区、不可利用废物贮存 区、动力设施区;

2 道路宽度应满足消防、运输、安全间距等要求;

3 各项设施布置应紧凑合理、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建(构)筑物外形 宜规整;

4 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5 应满足货物运输车辆的装卸要求.

6 动力设施宜集中布置并靠近建设项目的负荷中心. 3.4.3 每万吨处理规模,生产加工区面积不应低于3000m2 ;

使用铜米机等机械化、 -

6 - 自动化程度高的生产加工区面积每万吨不得小于2400m2 . 3.4.4 建设项目应设置不少于一台30t以上的电子汽车衡.地磅房的布置应位于车辆 行驶方向道路的右侧,并应临近货物的出入口,且不应影响道路的正常行车. 3.4.5 场地竖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防洪排涝要求,应与场外道路、排水系统及地 形标高相协调. 3.4.6 绿化设计应充分利用建(构)筑物的周围、道路两侧、地下管线的地面和边角 地等空地. 3.4.7 建设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0%. 3.4.8 建设项目的容积率不应低于0.7. -

7 -

4 处理工艺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处理能力设计应满足本期产量以及未来发展规划. 4.1.2 工艺设计应满足处理工艺的要求, 并为废弃电线电缆光缆的规模化处理、 升级 改造预留下列条件:

1 工艺设备数量增加、工艺设备占地面积增加所需要的面积条件;

2 工艺设备变更、工艺设备高度增加所需要的空间条件;

3 工艺设备变更、工艺设备数量增加所需要增加的动力条件. 4.1.3 处理工艺应采用以保护环境、节能降耗为目标的清洁生产技术. 4.1.4 处理工艺严禁露天焚烧. 4.1.5 废塑料再生利用的处理技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 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64-2007的有关规定. 4.2 基本工序与生产协作 4.2.1 处理工艺设计应根据原料类型、 结构和通行处理工艺确定, 也可根据本规范附 录A典型处理工艺流程确定. 4.2.2 基本工序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料、拆解产物及不可利用废物不得露天堆放;

2 原料处理前宜进行分类,可参考本规范附录B;

3 利用剥线机进行剥离加工时,应设预处理工序.选用的剥线机刃口尺寸应适 应处理原料的线径需求;

4 采用铜米机进行破碎加工时,应设金属与塑料分选工序,且宜将各类金属进 行精细分类;

5 采用水力摇床等分选工艺时应保证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6 应对拆解产物进行包装规范处理;

7 废弃光缆处理宜采用剥线机与破碎分选系统相结合的处理方式. -

8 - 4.2.3 下列生产工序可采用外部协作方式实现:

1 原辅材料的厂外运输;

2 产成品的厂外运输;

3 不可利用废物的回收处理;

4.2.4 工艺设计应满足废弃电线电缆光缆处理、管理和运营、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 环境保护等设计要求. 4.3 设备配置 4.3.1 处理规模10000t及以上的,应配置铜米机等机械化加工设备. 4.3.2 处理作业场所应设有物料收集设施. 4.3.3 处理线宜配置检修设备. 4.3.4 原料以国外进口为主的建设项目应具有实时的现场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及中控 室. 4.4 工艺区划与设备布置 4.4.1 处理区应分别设置人员出入口和物料出入口. 4.4.2 废弃电线电缆光缆的处理应在厂房内进行, 处理设备应放置在防止地面水、 油 类渗透的混凝土地面上,且周围应有对油类、液体的截流、收集设施. 4.4.3 处理区的参观设施宜与作业场所相隔离. 4.4.4 处理设备宜根据工艺流程和设备种类集中布置, 并应设置设备搬入口和搬入通 道. -

9 -

5 建筑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厂房设计应满足处理工艺要求,并应保证处理工艺操作、检修空间,宜布置简 捷顺畅的水平流线. 5.1.2 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1.3 改建、扩建项目拟利用旧有建(构)筑物时,应根据其现状及新的工艺要求, 进行安全、消防复核,并应采取相应的改造措施. 5.2 建筑 5.2.1 厂房设计的建筑平面和空间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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