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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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 第一条 为稳定棉花生产、经营者和用棉企业市场预 期,保护棉农利益,保证市场供应,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棉花主产区为天津、 河北、 山西、 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陕西、甘肃、 新疆等

13 省(区、市) .其它产区需纳入收储范围的,经有 关部门研究后另行公布. 第三条

2013 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价为, 标准级皮棉到库 价格每吨

20400 元(公重) . 中国棉花协会根据皮棉临时收储价和当时的棉籽等副 产品价格以及皮棉籽棉折算公式、相关合理参数测算籽棉收 购参考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2013 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执行时间为

2013 年9月1日至

2014 年3月31 日. 第五条 收储的棉花为

2013 年度生产加工并经仪器化 公证检验的锯齿细绒棉,由具有

400 型棉花加工资格的棉花 企业直接交储.收储棉花的质量要求和质量差价率另行公 布. 棉花包装要符合棉花包装国家标准,铁路运输棉包捆扎

1 物应使用塑钢带. 第六条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 公司" )要按照"方便交储、有利监管、节约成本"的原则, 合理确定执行棉花临时收储预案的承储库点(包括直属库和 代储库点) .其中代储库点由中储棉总公司提出并报国家发 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及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后,双方签 订《储备棉保管合同》 . 代储库的具体选用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中储棉总公司另 行制定. 第七条 中国棉花协会和国家棉花市场监测系统监测 国内棉花、棉籽市场价格水平,取两单位监测的棉花价格平 均值和棉籽价格平均值作为国内棉花、棉籽市场平均价格. 该价格通过相关行业网站每天发布. 第八条 预案执行期间当监测的棉花市场价格连续五 个工作日低于临时收储价时,经有关部门确认,由中储棉总 公司会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及时发布公告,启动收储预案. 收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 场收储交易系统进行,具体交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预案启动后,在交储企业与中储棉总公司签订 的棉花购销合同中明确,交储企业应按不低于籽棉收购参考 价的价格向农民收购籽棉.中储棉总公司承储库点在接受棉 花入储时查验交储企业收购单据,凡籽棉实际收购价低于籽

2 棉收购参考价的企业,其所加工的皮棉一律不得入储,所发 生的一切费用一律由交储企业承担;

棉花协会、棉纺协会等 行业组织配合实施舆论监督,将不执行籽棉收购参考价的交 储企业列入行业黑名单;

有关部门加强对交储企业收购价格 和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第十条 收储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 政策规定安排储备棉贷款解决,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以下简称"总行营业部" )统一发放信用贷款.中储棉总 公司实行统贷统还,按入储成本向总行营业部申请储备贷 款,包括收储价格及收储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总行营业部 依据有关政策,将贷款发放到位. 临时收储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统一计入储备成本,有 定额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没有定额标准的,由相关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及时审核确认.中储棉总公司要按合同将相关 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代储库点. 第十一条 承储库点要按照中央储备棉有关管理规定 的要求,切实做好收储入库各项工作.对违规收取各种费用 的,中储棉总公司要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棉总公司每个工作日将 当天收储的棉花数量、等级、价格、区域分布等情况汇总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预案执行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中储棉总公司要将当年

3 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执行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三条 中储棉总公司要加强入储棉花的保管工作, 保障储备棉安全.在市场需要时,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托中储 棉总公司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公开竞价销售入储的棉花.销 售的国家储备棉由中央财政统负盈亏.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棉花临时收 储制度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解决临时收储预案执行中的 问题.财政部负责及时拨付中储棉总公司临时收储棉花所需 的利息、费用补贴.农业部负责了解各地执行临时收储政策 情况,监测棉花收购价格,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工业和 信息化部负责监测纺织企业运行和棉花需求动态情况,及时 反映纺织企业意见.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加强对所属棉花收购 加工企业的指导,监督企业认真执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切 实保护农民利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向中储棉总公司及 时提供储备贷款,并对资金使用和棉花库存进行监管.中国 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棉花入库公证检验.中储棉总公司作为 国家委托的临时收储预案执行责任主体,对其临时收储棉花 的数量、质量、价格和库存管理等负总责.全国棉花交易市 场负责维护管理收储交易系统,会同中储棉总公司审核交储 企业资格.产棉区政府负责对交储企业执行籽棉收购参考价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协调地方相关部门,支持和配

4 合中储棉总公司的工作,共同完成收储任务. 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 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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