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11-21
法治

08 2017.

01.10 星期二 责编:原二军

电话: (010)67113382 传真: (010)67113772 E-mail:hjbslaw@sina.com 矿产资源犯罪是对各种严重 破坏矿产资源危害行为的统称, 是环境资源犯罪的重要类型.2016 年12 月1日起施行的 《最高 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非法采矿、 破坏性采矿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16〕

25 号, 以下简称 《解释》 ) , 是1997年 《刑法》 施行以来最 高司法机关就矿产资源犯罪再次 发布的专门司法解释, 体现了对矿 产资源司法保护的高度重视, 对于 依法惩治矿产资源犯罪, 进一步加 大对矿产资源的司法保护必将发 挥重要作用.

一、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的 认定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 款关于非法采矿罪客观行为方式 的表述中,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之后跟着3个 擅自…… 的表述.无论是 擅自采矿 , 还是 擅 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 对国民经 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 区范围采矿 , 抑或 擅自开采国 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 种 , 均应以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为前提.基于此, 《解释》 第二条 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 采矿、 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3〕

9 号, 以下简称 《2003 年解 释》 ) 第二条规定的基础上, 对 未 取得采矿许可证 的具体情形做 了明确, 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

(一) 无许可证的;

(二) 许可 证被注销、 吊销、 撤销的;

(三) 超 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 采范围的;

(四) 超出许可证规定 的矿种的 (共生、 伴生矿种除外) ;

(五) 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在实践中, 一些矿山企业在 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仍然擅自采 矿的情况较为普遍, 且往往是引 发矿难的重大隐患.最高人民法 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 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第一款规定: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 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 视为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的'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 《解释》 起草过程中, 拟将上 述规定吸收为认定 未取得采矿许 可证 的情形, 并考虑到可能因程序 性瑕疵而被暂扣许可证, 故限定为 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被暂扣许 可证期间开采矿产资源的 情形. 但专家认为, 上述规定虽然具有实 践合理性, 但从法理层面而言不 妥. 《解释》 最终采纳了专家意见. 《解释》 起草过程中, 对于采 矿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矿产资 源的情形, 是否认定为 未取得采 矿许可证 , 存在不同认识.经研 究认为, 实践中采矿许可证到期后 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十分复杂, 一律认定为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恐 有不妥, 因此, 未将此种情形明确列 为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的情形.

二、 非法采矿罪的定罪量刑 标准 《刑法修正案

(八) 》 对非法采 矿罪作了重大完善, 将入罪门槛 由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修改为 情节严重 , 从而将非法采矿罪 由结果犯调整为情节犯.根据法 律修改的精神, 不宜再将 情节严 重 限制在造成灾害后果的情形. 基于此, 在《2003年解释》 规定的基 础上, 《解释》 第三条明确了 情节严重 的具体情形.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 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 万 元至

30 万元以上的.开采的矿产 品价值是衡量非法采矿行为社会 危害性的基础因素, 也是认定非法 采矿 情节严重 的基本标准.经 综合考虑矿产品价格上涨因素, 做出了这样的规定.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很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 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 采的特定矿种, 矿产品价值或者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

5 万元至15 万元以上的.这项标准体现了对 两矿区一矿种 的特殊 保护. 3.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 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又实施非法 采矿行为的.一方面, 实践中出 现 蚂蚁搬家 式的非法采矿行为, 在被查获后行为人往往否认 在被抓前存在开采行为, 而被查 获的矿产品达不到入罪标准.另 一方面, 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是 长期从事非法采矿的惯犯, 特别 是其中有一些在受过多次行政处 罚甚至刑事处罚后还屡教不改, 继续进行非法采矿, 应加大对这 类人员的打击力度, 以起到震慑 效果.因此, 以因非法采矿受过的 刑事处罚次数作为考量情节, 将多 次实施者认定为 情节严重 , 纳入 刑事处罚范围. 4.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解释》 第三条将 环境价值 明确纳入判断 情节严重 的考量 因素.实践中应当根据造成生态 环境损害的程度判断是否达到 情节严重 的标准, 对于达到严 重损害程度的, 应当以非法采矿 罪定罪处罚.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为兜底 项, 需要由司法实践根据具体情 况裁量适用. 此外, 《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 明确了 情节特别严重 的认定标 准.通常情况下, 情节特别严重 和 情节严重 之间为

5 倍的 倍数关系.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 重损害的, 也可以认定为 情节特 别严重 .

三、 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 1.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的认定. 《2003 年 解释》 第四条规定: '

采取破坏性 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 是指 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 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开采矿产资源, 并造成矿产资源 严重破坏的行为. 这一规定有其 合理性, 但也存在不足之处, 如现 行法律并未规定 矿产资源开发 利用方案 ;

在开采过程中, 受制 于地质等因素影响, 采矿权人可 能违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但未必会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从技术层面而言, 对于破坏性 的开采方法的认定, 可能会随着 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经慎重 研究, 《解释》 暂不对 采取破坏性 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的认定 标准做出明确.但是, 考虑到其认 定的专业性较强, 为确保相关案件 依法得到稳妥、 正确处理, 《解释》 第 十四条仍对其认定程序做出明确, 即对是否属于破坏性的开采方法 难以确定的, 依据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报 告, 结合其他证据做出认定. 2. 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根据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 非法采矿罪只设 有一个法定刑档次, 即造成矿产 资源严重破坏的, 处5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在 适当考虑矿产品价格上涨因素的 基础上, 《解释》 对入罪标准作了 适当提升, 同时突出了对 两矿区 一矿种 的特殊保护, 在第六条规 定: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

50 万元至

100 万元以上, 或者造 成国家规划矿区、 对国民经济具 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 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 坏的价值在

25 万元至

50 万元以 上的, 应当认定为 《刑法》 第三百 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

造成矿 产资源严重破坏'

.

四、 矿产资源犯罪专门性问 题的认定 办理非法采矿刑事案件, 通 常涉及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计 算等专门性问题. 《解释》 第十三 条、 第十四条对相关专门性问题 认定规则做了明确: 1.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的认 定规则. 《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 非 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 根据销赃 数额认定;

无销赃数额, 销赃数额 难以查证, 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 定明显不合理的, 根据矿产品价 格和数量认定.矿产品价值难以 确定的, 依据国家权威机构出具 的报告, 结合其他证据做出认定. 2.其他专门性问题的认定规 则.根据《解 释》 第十四条的规定, 对案件所涉的有关专门性问 题难以确定的, 依据下列机构出 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报告, 结合其 他证据做出认定: (1) 司法鉴定机 构就生态环境损害出具的鉴定意 见;

(2)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的价值、 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 法出具的报告;

(3) 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 要江河、 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 构就是否危害防洪安全出具的报 告;

(4)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 管部门就是否造成海岸线严重破 坏出具的报告.

五、 矿产资源犯罪其他问题 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解 释》 还对矿产资源犯罪的其他问 题做了明确: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收益的处理. 《解释》 第 七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 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 而予以窝 藏、 转移、 收购、 代为销售或者以其 他方法掩饰、 隐瞒的, 依照 《刑法》 第 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以掩饰、 隐 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定 罪处罚. 2.多次实施矿产资源违法犯 罪的价值数额累计. 《解释》 第八 条对矿产资源犯罪的价值数额累 计规则做了明确, 规定: 多次非 法采矿、 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 依 法应当追诉的, 或者二年内多次 非法采矿、 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 的, 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根据这一规定, 对于矿产资 源犯罪的价值数额累计应当区分 情况处理: (1) 二年内多次非法采 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 价值数额累计计算.对于实施非 法采矿、 破坏性采矿违法行为, 每 次均未达到定罪量刑标准, 如果未 经处理的, 应当以二年为限进行累计 计算, 如果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的, 则应 当依法定罪处罚. (

2 ) 多次非法采矿或 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 依法应当追诉 的, 价值数额累计计算.申言之, 此种情 形的数额累计不受二年的限制, 而 应当适用犯罪追诉期限的规定. 3.单位实施矿产资源犯罪的 处理.为了统一裁判尺度, 《解释》 规定对单位实施非法采矿罪、 破坏 性采矿罪, 与自然人犯罪适用统一 的定罪量刑标准. 4.矿产资源犯罪惩治的宽严 相济.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 要求, 《解释》 根据矿产资源犯罪 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 突出 惩治重点.其中第十条和第十一 条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两条规定 可谓办理矿产资源犯罪案件贯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直接体现, 司法适用中应当注意妥善把握.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 室法官) 监测先行执法开放违法曝光惩改同督哈尔滨新年首战要降霾本报记者王轶慧重污染天气阵阵来袭, 环保工作者战霾有担当.进 入新年的第一个工作日, 黑 龙江省哈尔滨市环保局就在 全市范围内打响了污染防控 第一役――环境犯罪百日严 打战役. 哈尔滨市环保局局长张 欲非在进行具体部署时强 调,

2017 年环保部门要以高 压态势, 严厉打击大气污染 物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震慑犯罪分子, 提振广大群 众的信心. 聚焦冬季环境空气质量, 联合行动确保成效 根据 百日严打战役 方案, 从1月1日至

3 月底, 哈尔滨市将 通过不断健全完善常态化打击污 染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工作机制, 有效震慑污染环境违 法犯罪, 切实改善哈尔滨市冬季 环境空气质量. 据了解, 本次检查将采取 监 测先行、 执法开放、 违法曝光、 惩 改同督 的方式, 对各类排污单位 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全面监 测.对超标排放、 篡改伪造监测 数据或者故意损坏干扰大气污染 源自动监测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予以严厉打击. 此外,哈尔滨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将联合成立打击整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确保此次行动取得良好成 效. 确定四项行动重点, 严查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此次严打战役确定了四方面 行动重点.首先将本着 监测先 行 的原则, 对全市各排污单位大 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逐一 监测.监测范围包括供热、 工业、 商服等各类燃煤锅炉、 对列入国 家重点监控名单的石油石化、 有 机化工、 水泥建材、 金属冶炼、 钢铁、 焦化等大气重点污染源企业 工艺废气.对监测能力不足的地 区要通过建立第三方监测机制, 确保污染物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 为第一时间得到处理. 根据方案, 环境监测部门将 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及时 进行复测, 对持续超标排放的, 采 取按日连续处罚、 限产停产等措 施, 确保违法问题整改到位;

对通 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及 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 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 为, 采取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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