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11-2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7-1-1-3-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7-1-1-3-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中伦公司字 005514-2 号补充之一 致: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作为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天壕节能 或 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或 本次发行上市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2011年1月30日出具了 《关于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及《关于天壕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 告 )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110183号《中国证 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的要求, 本所再次进行了审慎核查. 现就再次核查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本补充意见书 ) . 本补充意见书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 补充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为准;

本 补充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或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 者前述法律意见书和/或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意见 书为准.本补充意见书声明事项,除本补充意见书另有说明外,与前述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列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除另有说明外, 本补充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 使用简称一致.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7-1-1-3-3 本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反馈意见》

一、重点问题 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 关于《反馈意见》第1条, 境外融资架构中喜庆控股、资源控股投 资了节能控股, 节能控股子公司节能香港向德意志银行新加坡分行 (以下简称 德银 )发行共计 3.9 亿港元的债券.此后,德银将持有的节能香港 1.5 亿港元债 券转让给方圆财务,德银不再享有与节能香港债券及认股权证有关的任何权利;

方圆财务将其持有的节能香港债券全部转为节能香港的股权. 请发行人说明并披 露:(1)实际控制人陈作涛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在境外设立喜庆控股、资源控 股、节能控股、节能香港过程中履行的法律程序;

设立境外公司出资资金来源, 设立、出售境外公司股权的资金流转是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陈作涛及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是否仍持有上述境外公司股权或享有其他利益, 上述人员报告期内是 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节能香港通过瑞士信贷集团新加坡分部(发行人 申请文件中简称 瑞信 )向德银发行债券和认股权证、方圆财务获得节能香港 债券以及债转股的全部过程和履行的法律程序, 是否存在侵害节能香港股东权益 的情况,瑞信、德银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境外关联方存在其他财务安 排,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或可能发生股权变动的潜在纠纷或风险. (3)境内自然人刘骞受让方圆财务股权履行的法律程序,节能香港的直接和间 接股东、债权人等权利方对天壕有限是否享有任何权益和追索权.请保荐机构、 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并出具意见如下: (1)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境外四家公司的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 喜庆控股 a) 设立 喜庆控股为一家于

2007 年2月16 日由 Equity Trust(BVI)Limited 在BVI 依据 BVI 法律注册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公司注册编号为 138733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7-1-1-3-4 b) 股权配售

2007 年4月20 日,陈作涛、胡帆、王祖锋、王坚军、史庆玺和王翊以配售 形式取得喜庆控股的股权.该等配售完成后,喜庆控股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姓名 持有股份数 (普通股) 对价 (港元) 占全部已发行股份之百 分比(%) 陈作涛 10,750 10,750 21.5 胡帆 4,000 4,000

8 王祖锋 13,000 13,000

26 王坚军 13,000 13,000

26 史庆玺 6,500 6,500.

13 王翊 2,750 2,750. 5.5 总计 50,000 50,000

100 c) 股权转让

2007 年8月27 日,陈作涛、胡帆、王祖锋、王坚军、史庆玺分别均以

1 美 元价格向王翊转让喜庆控股股份.该等转让完成后,喜庆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持有股份数(普通股) 占全部已发行股份之百分比(%) 陈作涛 9,925 19.85 胡帆 3,815 7.63 王祖锋 12,390 24.78 王坚军 12,390 24.78 史庆玺 6,185 12.37 王翊 5,295 10.59 总计 50,000

100 2) 资源控股 a) 设立 资源控股为一家于

2007 年3月9日由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Limited 在BVI 依据 BVI 法律注册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公司编号为 1391555. b) 股权配售及转让 李继强于

2007 年3月14 日以配售的方式以

1 美元的对价取得资源控股

1 股 普通股,并于

2007 年4月30 日以

1 美元的对价转让给陈作涛.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7-1-1-3-5 3) 节能控股 a) 设立 节能控股为一家于2007年2月6日由Offshore Incorporations Limited在BVI依据 BVI法律注册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公司编号为1384681. b) 股权配售 陈作涛于

2007 年2月12 日通过配售的方式以

1 美元的对价获得节能控股

1 股普通股,成为节能控股唯一股东. c) 股权转让 陈作涛于

2007 年3月26 日将所持节能控股

1 股普通股以

1 美元的价格转让 给资源控股. d) 股权配售

2007 年4月30 日,资源控股通过配售方式以

72 美元的对价获得节能控股

72 股普通股,喜庆控股通过配售方式以

27 美元的对价获得节能控股

27 股普通 股.该等配售完成后,资源控股持有节能控股

73 股普通股,喜庆控股持有节能 控股

27 股普通股. 4) 节能香港 a) 设立 节能香港为一家于

2007 年2月26 日依据香港法律在香港成立之有限公司, 注册编号为 1111962.节能香港于注册成立时发行

1 股普通股,全部由 Harefield Limited 认购. b) 股权转让

2007 年3月27 日, Harefield Limited 以1港元为对价将持有的节能香港的全 部股份共

1 股转让给节能控股. c) 增资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7-1-1-3-6 节能控股于

2007 年6月8日以 2,009,999.00 港元的对价取得节能香港 2,009,999 股普通股. 2007年7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分别为陈作涛、王祖锋、 王坚军、史庆玺、胡帆、王翊核发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对 于上述境内自然人成立境外企业包括喜庆控股、资源控股、节能控股、节能香港 以及上述境内自然人返程投资天壕有限予以核准.本所律师认为,陈作涛、王祖 锋、王坚军、史庆玺、胡帆、王翊履行了境内居民自然人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手 续.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境外公司(喜 庆控股、 资源控股、 节能控股、 节能香港) 均为根据注册地法律依法设立的公司, 有关境内自然人(陈作涛、王祖锋、王坚军、史庆玺、胡帆、王翊)已经履行了 有关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程序.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作涛出具的说明及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设立上述境外公司出资资金(合计

206 万港元及

101 美元)来源于陈作涛 的海外亲属、 朋友借款, 不涉及境内外之间的资金流转, 无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目前陈作涛及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仍然持有上述境外公司中喜庆控股、资 源控股与节能控股的股权或享有该等公司权益, 不再持有节能香港的股权或享有 该公司权益.由于喜庆控股、资源控股与节能控股实际上已是空壳公司,陈作涛 及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拟注销清算上述公司.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德胜门外派出所出具的(2011 年)京公德外派出 所户字

00495 号证明信,实际控制人陈作涛未受过治安刑事处罚;

根据北京市公 安局西城分局德胜门外派出所出具的(2011)京公德胜门外派出所所户字

010 号 证明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坚军未受过治安刑事处罚;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海淀 分局海淀派出所(2011)京公海淀所户字

05 号证明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祖 锋未受过治安刑事处罚;

根据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大庆路派出所出具的证 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胡帆未受过治安刑事处罚;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7-1-1-3-7 鲁谷派出所出具的(2011)京公石鲁谷所户字

040201 号证明信,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史庆玺未受过治安刑事处罚. 根据陈作涛、王坚军、王祖锋、胡帆、史庆玺等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承 诺并经本所律师进行互联网检索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陈作涛、 王坚军、 王祖锋、 胡帆、史庆玺等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上述境 外公司(喜庆控股、资源控股、节能控股、节能香港)均为根据注册地法律依法 设立的公司.有关境内自然人(陈作涛、王祖锋、王坚军、史庆玺、胡帆、王翊) 已经履行了有关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程序;

(2)设立上述境外公司出资 资金(合计

206 万港元及

101 美元)来源于陈作涛的海外亲属、朋友借款,不涉 及境内外之间的资金流转,无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3)目前陈作涛、王祖锋、 王坚军、史庆玺、胡帆、王翊仍然持有上述境外公司中喜庆控股、资源控股与节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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