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9-11-20
1/5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GUANGDONG SUN LAW FIR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

1001 号公交大厦十六层 邮政编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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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受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 )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 (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 ) ,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 《公司法》 "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 《股东大会 规则》 "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 《公司 章程》 "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 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第二部分 正文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6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深圳市燃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公告 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 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 议案、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 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 (下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 会议于

2018 年7月3日14 点30 分在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

268 号 深燃大厦十四楼第七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 、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 2,208,097,23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6.7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3/5 2,205,109,8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878,319,874 股的比例为 76.61%.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2,987,4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878,319,874 股的 比例为 0.1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 公司部分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对《会议通知》 所列出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非累积投票议案为: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 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现场会议结束后,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参加现场会议 的统计数据. 4/5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 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 、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亦符合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 网络投票会议投票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各项议案均获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审议的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208,096,975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 、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 、 《股东大 会规则》 、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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