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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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TIANJIN JINRAN PUBLIC UTILITIES COMPANY LIMITE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265) 更新有关燃气供应之持续关连交易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之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 日之通函,内容有关津燃燃气与本公司订立之现有燃气供应合同项下拟进行之燃气供应 有关之本公司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现有燃气供应合同已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本公司与津燃燃气於二零 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订立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同,年期为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 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津燃燃气由天津燃气 (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约 70.54%) 持有51%权益.因此,津燃燃气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且津燃燃气与本公司订立 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同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有关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同於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上限 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 (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 超过5%,故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同 须遵守 (其中包括) 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独立股东批准、申报、年度审阅及公告规定. 本公司将委任独立财务顾问,以就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同项下拟进行之持续燃气供应 (以及相关年度上限) 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预期载有 (其中包括) (i)持续燃气供应及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同之进一步详情;

(ii)独 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之意见;

(iii)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就持续燃气供应及二零一九年 燃气供应合同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

及(iv)由於需要更多时间落实通函,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之通告之通函将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天津 燃气及其联系人将於临时股东大会上就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同放弃投票.

2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之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 日之通函,内容有关津燃燃气与本公司订立之现有燃气供应合同项下拟进行之燃气供应有 关之本公司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现有燃气供应合同已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本公司与津燃燃气於二零一九 年四月二十六日订立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同,年期为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同须待独立股东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后,方会生效,并将对自二 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进行之持续燃气供应追溯生效. 持续燃气供应及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同 订立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同之日期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订约方 供应方 :津燃燃气 买方 :本公司 於本公告日期,津燃燃气由天津燃气 (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约70.54%) 拥有51%权益. 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同之主要条款 先决条件 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同须待独立股东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持续燃气供应后,方会生效.

3 定价政策 根阋痪拍耆计┯贤,津燃燃气已同意向本公司供应及本公司已同意向津燃燃气 采购天然气,取气价如下 ( 「定价机制」 ) : 1. 二零一九年一月至二零一九年三月期间 ( 「第一期」 ) 之合同量取气价将根阋话 年十二月 ( 「上一期」 ) 取气价按以下方式调整: 第一期合同量取气价 须予调整 = (居民用户应占之第一期合同量燃气采购价C居民用户 应占之上一期合同量燃气采购价) x合同量居民用户燃 气比率+ (非居民用户应占之第一期合同量燃气采购价C 非居民用户应占之上一期合同量燃气采购价) x合同量 非居民用户燃气比率 合同量居民用户 燃气比率 = 分类为居民用户所用及本公司向其下游客户供应之合 同燃气量,除以本公司於第一期内向其下游客户供应之 合同燃气总量 合同量非居民用户 燃气比率 = 分类为非居民用户所用及本公司向其下游客户供应之 合同燃气量,除以本公司於第一期内向其下游客户供应 之合同燃气总量 合同量 = 於二零一八年相关月份津燃燃气实际向本公司供应之 燃气量,乘以二零一九年相应月份津燃燃气之合同燃气 来源向津燃燃气供应之燃气总量,除以於二零一八年相 应月份津燃燃气之合同燃气来源向津燃燃气供应之燃 气总量

4 2. 二零一九年四月至二零一九年十月期间 ( 「第二期」 ) 之合同量取气价将根谝黄谌 气价按以下方式调整: 第二期合同量取气价 须予调整 = (居民用户应占之第二期合同量燃气采购价C居民用户 应占之第一期合同量燃气采购价) x合同量居民用户燃 气比率+ (非居民用户应占之第二期合同量燃气采购价C 非居民用户应占之第一期合同量燃气采购价) x合同量 非居民用户燃气比率 合同量居民用户 燃气比率 = 分类为居民用户所用及本公司向其下游客户供应之合 同燃气量,除以本公司於第二期内向其下游客户供应之 合同燃气总量 合同量非居民用户 燃气比率 = 分类为非居民用户所用及本公司向其下游客户供应之 合同燃气量,除以本公司於第二期内向其下游客户供应 之合同燃气总量 合同量 = 於二零一八年相关月份津燃燃气实际向本公司供应之 燃气量,乘以二零一九年相应月份津燃燃气之合同燃气 来源向津燃燃气供应之燃气总量,除以於二零一八年相 应月份津燃燃气之合同燃气来源向津燃燃气供应之燃 气总量

5 3.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期间 ( 「第三期」 ) 之合同量取气价将根诙 期取气价按以下方式调整: 第三期合同量取气价须予调整 = (居民用户应占之第三期合同量燃气采购价C居 民用户应占之第二期合同量燃气采购价) x合同 量居民用户燃气比率+ (非居民用户应占之第三 期合同量燃气采购价C非居民用户应占之第二期 合同量燃气采购价) x合同量非居民用户燃气比 率 合同量居民用户燃气比率 = 分类为居民用户所用及本公司向其下游客户供 应之合同燃气量,除以本公司於第三期向其下游 客户供应之合同燃气总量 合同量非居民用户燃气比率 = 分类为非居民用户所用及本公司向其下游客户 供应之合同燃气量,除以本公司於第三期向其下 游客户供应之合同燃气总量 合同量 = 於二零一八年相关月份津燃燃气实际向本公司 供应之燃气量,乘以二零一九年相应月份津燃燃 气之合同燃气来源向津燃燃气供应之燃气总量, 除以於二零一八年相应月份津燃燃气之合同燃 气来源向津燃燃气供应之燃气总量 4. 非合同量取气价将按以下厘定: 非合同量取气价 = 非合同量燃气采购价+每立方米人民币0.12元. 津燃燃气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非合同量实际燃 气采购价之证明 非合同量 = 津燃燃气实际向本公司供应且超出合同量之燃 气量

6 5. 尽管订有上述定价机制,惟倘适用法律及法规出现变动,而中国政府或机关因此而规 定取气价,则以规定价格为准. 清偿及预付 本公司将就於第一期及第二期已供应之燃气以及於第三期将予供应之燃气向津燃燃气付 款,而应付之相关金额按本公司月内实际天然气消耗量及输差 (因运输轻微泄露及M抄表 (如有) 准确性导致) 3%计算. 本公司应於下月收到结算单及发票后两个工作日内结清每月产生之燃气费用. 就第三期各历月产生之燃气费用而言,本公司应结清相关月份所产生燃气费用之70%.本 公司应於收到结算单及发票后两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上游采购价及取气价之结付证明.本 公司应於双方确认应付金额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津燃燃气支付燃气费用之余款(30%). 本公司应於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津燃燃气支付一笔按以下方式 计算之预付款 ( 「预付款」 ) : 预付款 = 二零一八年燃气供应总交易额365 x

30 津燃燃气应有权以预付款抵销未付燃气费用.倘本公司未能支付预付款或预付款金额不足 抵销本公司应付津燃燃气的未付金额,津燃燃气应有权於提前发出三个工作日之通知后, 减少或暂停交付天然气,直至结清未付之付款为止. 倘本公司未能支付预付款或分两期支付应付燃气费用,或津燃燃气认为本公司可能於预付 燃气费用上出现违约,则津燃燃气有权要求本公司提供担保. 年度上限 在任何情况下,二零一九年燃气供应合同於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总交 易额 (含税) 不得超出人民币1,915,200,000元. 厘定年度上限及定价机制之基准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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