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11-19
1 1.

计划简介 为推动澳门动画行业发展,培养本地动画创作、制作及企划人才,提升其创意企划及 说故事能力,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局(以下简称 本局 )特设

2016 原创动 画短片制作补助计划 (以下简称 本计划 ).申请者须提交申请文件,经初选及 复选后,由专业动画人士组成的评审团甄选出本计划之 获选者 及 获选动画短 片 ,本局将向获选者提供以下两部分支持:

一、补助金:动画短片制作及宣传推广 费用;

二、专业意见支援:评审团成员将於动画短片的制作执行期间,为获补助者提 供动画短片制作及宣传推广之专业意见,以协助其完善动画短片.文化局期望透过本 计划,为本地动画人才提供制作原创动画作品的机会,促进业界透过参展、公开放映 及网络宣传,推广澳门动画行业. 2. 基本资料 2.1 计划名称:

2016 原创动画短片制作补助计划 2.2 主办机构: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局 2.3 申请地点: 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 2.4 申请方式: 亲临或透过代办人递交本规定第 6.1 点(初选)或第 7.2 点(复选) 所指之全部文件至申请地点 2.5 申请日期: 初选:2016 年12 月29 日至

2017 年4月12 日 复选:自公布进入复选名单翌日起计的

45 日内(具体日期另作通 知) 2.6 收件时间: 周一至周五:9:30C12:30,15:00C17:00 2.7 查询方式: 请於办公时间内通过以下方式联络梁先生或蔡小姐:

电话:(853)8399

6286 或(853)8399

6293 传真:(853)2892

2965 电邮:info.dpicc@icm.gov.mo 相关资料可於下列网站下载:

网址:www.icm.gov.mo / www.macaucci.com 2.8 申请时须出示申请者之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正本,所有提交的申请文件 副本,亦须出示正本以供核实;

2.9 申请文件须於上述截止日期及时间前递交至申请地点,逾期概不受理;

2.10 倘申请文件纸本与电子档内容有差异,则以纸本书面文件为准;

2.11 本局就本计划收取之所有申请文件及附件,概不退回.

2 3. 申请条件 3.1 本计划的申请者必须完全符合以下规定: 3.1.1 申请者应以个人形式申请,且持有有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 年满

18 岁(以申请文件截止递交日期计算);

3.1.2 申请者须为本计划之最高负责人,且为拟制作本计划的申请动画短片(以下简 称 动画短片 )之导演或监制;

3.1.3 倘动画短片由多位导演或监制联合制作,申请者须获联合导演或联合监制同意 参与动画短片制作之声明;

3.1.4 倘申请者非拟制作动画短片的原著作者,须获原著作者给予制作许可;

3.1.5 倘申请者非角色设计者,须获角色设计者同意参与动画短片制作之声明;

3.1.6 申请者须曾担任一部两分钟或以上的动画片之导演或监制,而该作品须曾公开 发表或放映. 3.2 於同一年度中,每位申请者只可提交一份申请,该申请者及所有导演和监制不得在其 他申请个案中担任导演或监制之职位;

3.3 同一部作品只可用於同年度申请一次;

3.4 评审团成员及本局参与本计划的相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参与是次申请. 4. 补助名额、金额及围 4.1 补助名额最多为五名;

评审团有权因应申请的实际情况,对补助名额采取从缺处理;

4.2 补助金额相等於

2016 原创动画短片制作补助计划-申请表格 (以下简称 申请 表格 )中第四部分第

3 点所指之 本计划资助部分之预计支出 之总额,但最高金 额为澳门币贰拾肆万元正(MOP240,000.00);

4.3 专业意见支援:评审团成员将为获补助者提供动画短片制作及宣传推广之专业意见, 以协助其完善动画短片. 5. 制作团及动画短片之要求 5.1 动画短片之导演、监制、原著作者及角色设计者必须持有有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 性居民身份证;

5.2 动画短片之制作团成员中,本澳永久性居民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制作团成员 包括导演、监制、原著作者、角色设计、场景设计、编剧、动态分镜剧本制作、美术 监督、动作指导、原画师、动画师、人偶制作、道具或实景制作、特效、剪辑、配音、 字幕、音乐、音效制作、影片合成及影片输出);

3 5.3 不得更改动画短片之导演、监制、原著作者及角色设计者;

5.4 不得更改动画短片的故事大纲及主要角色设计;

5.5 在不违反上点规定,倘对动画短片或申请文件有任何修改,须提前通知本局,并经本 局同意后方可进行更改;

5.6 动画短片可以为单片或系列制作,而短片类型必须为剧情动画片,具体要求如下: 5.6.1 倘申请之动画短片为单片制作,该片片长须於

5 至40 分钟之内;

5.6.2 倘申请之动画短片为系列制作,最多仅可提交该系列的五部作品作为本次申 请之动画短片,每部作品片长不得超过

40 分钟,而该五部(或以内)作品之 总片长不得少於

5 分钟. 5.7 动画短片规格应以 HD 高清数码制作,解析度应为

1920 x

1080 像素或更高等级,音 讯规格应为

24 bit,48 kHz 或更高等级,格率须为

24 格/秒;

5.8 对白部分必须附上中、英文或葡、英文字幕;

5.9 动画短片必须於递交申请文件日前尚未公开发表;

5.10 动画短片不得为委约制作的作品或学校作业;

5.11 动画短片必须於第 11.1.2 点所指的期限内,参加最少一次分别於本地及外地举办之 公开放映或动画相关之展览活动,并开设动画短片的官方网站或网络传播平台之专属 频道或专页,以及完成网络行销;

5.12 完成之动画短片必须为五月二十日第 15/78/M 号法令所指的 A、B 或C组级别 围之影片;

5.13 完成之动画短片须按照提交的申请表格及其他文件的内容执行,内容如有差异,以最 后经本局同意之文本为准. 6. 初选 6.1 初选申请文件包括: 6.1.1 经申请者签署之 申请表格 纸本,该申请表格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申请者资料;

第二部分:动画短片制作计划;

第三部分:动画短片宣传推广计划;

第四部分:计划预算. 6.1.2 申请动画短片之完整的分镜剧本、角色及场景设计,有关文件要求如下: 6.1.2.1 分镜剧本:以图画及文字描述场景次序、故事情节、角色动作、 画面构图、运镜方式和时间、转场特效、音效及对白;

4 6.1.2.2 角色设计:所有角色的外形设计与动作设计,包括彩色标准造型、 转面图、比例图、道具服装分解图及角色的典型动作设计图;

6.1.2.3 场景设计:动画短片中景物和环境的设计图及色彩气氛图;

6.1.2.4 上述三点所指的申请文件须附上中、英文或葡、英文说明,并以 A3 尺寸(42 x 29.7 公分)纸张制作,无须装裱,放入 A3 尺寸公 文袋内. 6.1.3 申请资料光碟:该光碟碟面须写上 申请者姓名 及

2016 原创动画短片制 作补助计划 ,该光碟须烧录以下文件: 6.1.3.1 以PDF 格式档案提交申请规定第 6.1.1 点及第 6.1.2 点所指的申请 文件电子档;

6.1.3.2 申请者曾担任导演或监制之动画作品的剪辑片段(二至五分钟), 档案格式须为 MPEG-4,名称为 过往之动画作品 . 6.1.4 申请本计划的导演、监制、原著作者及角色设计者之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 居民身份证正面及背面副本;

6.1.5 联合导演或联合监制同意参与动画短片制作之声明书正本(如适用);

6.1.6 原著作者许可制作其动画短片的证明文件正本(如适用);

6.1.7 角色设计者同意参与动画短片制作之声明书正本(如适用);

6.1.8 倘动画短片用於参赛或申请者开展申请规定第 5.11 点以外的其他宣传推广计 划,须於申请表格及结案报告内填写相关资料. 7. 复选 7.1 申请者须於本局公布进入复选名单翌日起计的

45 日内,向本局提出复选申请;

7.2 复选申请文件为动态分镜剧本,内容包括按申请规定第 6.1.2.1 点及申请表格第二部 分第

1 点将分镜剧本制作成动态影像,并加上基本的音效及配音,其档案须为 MPEG-4 格式,配以中、英文或葡、英文字幕(如适用);

7.3 上点内容须以光碟提交,并於该光碟碟面写上 复选者姓名 及

2016 原创动画短 片制作补助计划复选-动态分镜剧本 . 7.4 进入复选的申请者须於复选评审当日向评审团展示及介绍动画短片的动态分镜剧本, 以及接受面谈;

7.5 进入复选之申请者在面谈后及提交复选支出报表可获发津贴,金额上限为澳门币壹万 元正(MOP10,000.00),而该津贴只可用於支付申请表格第四部分第

2 点中 复选 开支项目预计支出 的费用,并以实报实销方式支付;

5 7.6 倘涉及外币开支,则按照公布进入复选名单当日大西洋银行与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两行 之外币与澳门币兑换率中间价进行兑换结算;

若经计算后得出的金额出现小数,则以 四舍五入方式计算至小数点后一位. 8. 补交文件 8.1 倘申请文件内容未符合规定、申请表格所载资料不全或应提供之文件不齐全者,应於 收到本局通知翌日起计的十个工作日内更正及补交;

8.2 到期未补交、补交仍不齐全或仍不符合规定者,本局得不受理其初选申请或取消其复 选资格;

8.3 如不符合第 3.2 点或第 3.3 点之规定,相关申请者应於收到本局通知翌日起计的十个 工作日内自行协调更正并提交更新资料;

限期届满仍未更正或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者, 本局概不受理各相关之申请计划. 9. 评审团及评选准则 9.1 本计划的评审团由本地及外地之动画行业相关专业人士组成;

9.2 评选准则包括以下六项: 9.2.1 故事创意及表达技巧;

9.2.2 角色设计及可塑性;

9.2.3 制作计划的可行性;

9.2.4 宣传推广计划的可行性;

9.2.5 计划预算的合理性;

9.2.6 申请者及其团的执行能力. 9.3 评审团按上点的准则,对初选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及分析,评选出最多十二名申请 者进入复选;

9.4 於复选阶段,评审团按第 9.2 点的准则,对进入复选的申请者所提交的动画短片动态 分镜剧本进行审查及分析,并与申请者面谈,评选出获选者;

10. 签订协议书 本局公布获选名单后,将与获选者签订

2016 原创动画短片制作补助计划协议书 (以下简称 协议书 ),本局将向获补助者发放本申请规定第 4.2 点所指的补助金 额的 40%作为第一期款项.

6 11. 获补助者义务 11.1 获补助者须遵守: 11.1.1 协议书签订翌日起计的

240 日内,向本局提交本申请规定第 12.1 点所指之 审核文件 ;

11.1.2 协议书签订翌日起计的

480 日内,完成获补助动画短片的宣传及推广工作, 并於相关工作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局;

11.1.3 协议书签订翌日起计的

540 日内,提交本申请规定第 13.2 点所指之 结案 文件 . 11.2 获补助者须依照申请文件所述执行动画短片的制作及宣传推广工作;

11.3 获补助者须获得本局对动画短片审核通过后,动画短片方可作公开放映;

倘拟作提前 放映,应於拟定之日期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局,并提交已完成之动画短片 及第 12.1.1 点所指之文件,经本局同意后方可进行;

11.4 保证执行计划的所有内容及创作,均无违反澳门的法律规定,亦无侵犯著作权或他人 的任何权利;

11.5 倘因任何情况而令本局或获补助者有争议或诉讼,概由获补助者自行负责,并须赔偿 本局的一切损失. 12. 审核 12.1 获补助者须於协议书签订翌日起计的

240 日内,向本局提交以下文件(以下简称 审核文件 )以作审核,且送交之审核文件须符合本申请规定第

3 点及第

5 点之内 容: 12.1.1 经获补助者签署之

2016 原创动画短片制作补助计划-审核资料表格 纸本, 该表格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获补助动画短片资料;

第二部分:制作团之成员名单及资料. 12.1.2 审核资料光碟:以AVI 格式烧录获补助的动画短片,并於该光碟碟面写上 获补助者姓名 及

2016 原创动画短片制作补助计划审核资料光碟 . 12.2 倘提交之审核文件不齐全,则应於收到本局通知翌日起计的十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资 料;

12.3 倘提交之审核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或获补助动画短片的品质不获审核通过,则获 补助者必须於收到本局通知翌日起计的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修改并再送审核,不得延 期;

12.4 倘获补助者未能於第 12.2 点所指的期限内提交完整之审核文件,或未能於上点所指

7 的期限内提交修正之审核文件、再送审核的审核文件或获补助动画短片的品质仍未符 合要求者,本局将作 审核文件 不获通过之决定;

12.5 审核文件获通过后,本局将向获补助者发放本申请规定第 4.2 点所指的补助金额的 40%作为第二期款项. 13. 结案 13.1 动画短片必须与获通过之审核文件内容一致;

13.2 获补助者须於协议书签订翌日起计的

540 日内,向本局提交以下文件(以下简称 结案文件 )以办理结案: 13.2.1 经获补助者签署之

2016 原创动画短片制作补助计划结案报告 (以下简称 结案报告 )纸本,内容包括以下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获补助动画短片资料;

第二部分:动画短片制作计划执行成效报告;

第三部分:动画短片宣传推广计划执行成效报告;

第四部分:动画短片宣传推广计划之资料;

第五部分:本计划资助部分之收支表;

第六部分:非本计划资助部分之收支表;

第七部分:其他资料. 13.2.2 结案资料光碟:该光碟碟面写上 获补助者姓名 及

2016 原创动画短片制 作补助计划结案资料 ,而该光碟须烧录以下文件: 13.2.2.1 动画短片的宣传推广活动及参展等图片;

13.2.2.2 动画短片的官方网站或网络传播平台之专属频道或专页版面截图 及相关连结;

13.2.2.3 动画短片的所有宣传品之电子档案. 13.3 倘提交之结案文件不齐全,则应於收到本局通知翌日起计的十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资 料;

13.4 倘提交之结案文件未符合要求者,获补助者须於收到本局通知翌日起计的

15 个工作 日内作出修改并再提交结案,不得延期;

13.5 倘获补助者未能於第 13.3 点所指的期限内提交完整之结案文件,或未能於上点所指 的期限内再提交结案或重新提交的结案文件仍未符合本局的要求,本局将作 结案文 件 不获通过之决定;

13.6 本局只接受自本补助计划公布日起计之支出费用;

13.7 所有支出单,获补助者应自行保存单疚迥,以备审查之用;

8 13.8 结案文件获通过后,本局将向获补助者发放本申请规定第 4.2 点所指的补助金额的 20%作为第三期款项;

13.9 倘经本局核实的 本计划资助部分之支出 的总和低於 本地公共机构资助及补助收 入部分 的总和,差额须於 补助金额 的第三期款项内扣减;

或倘 补助金额 的 第三期款项不足以扣减上述之差额时,获补助者必须向本局退还该不足的金额;

13.10 倘出现上点后半部分所指之退还的情况,获补助者须於收到本局退款通知函翌日起计 的15 日内以现金或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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