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11-15
2018年10月24日 星期三 公告热线: 0571-87054412

87054448 9 公告 法院公告2018年10月24日(2018 ) 浙0110民初13017号 陆宋伟、 徐冬霞: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 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因采用其他方 式无法向你们送达, 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 书、 民事裁定书、 民事诉讼须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 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14日上午9时00分 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逾 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110民初12423号 张建华、 陶淑芳、 陶淑丽、 林在胞: 本院受理原告浙 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张 建华、 陶淑芳、 陶淑丽、 林在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 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开庭传票及 (2018) 浙0110民初12423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 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8日上午09 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 法裁判.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110民初12425号 周晓华、 陈世项: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周晓华、 陈世项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 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开庭传票及 (2018) 浙0110 民初

12425 号民事裁定书 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 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 年2月1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 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裁判.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110民初12428号 陶淑丽、 林在胞、 陶小辉: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陶淑丽、 林在胞、 陶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 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合议 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开庭传票及 (2018) 浙0110 民初

12428 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 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0日上午09时00分 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裁 判.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110民初5132号 胡振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文将诉你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8) 浙0110民初51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 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 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及副本, 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 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110民初6491号 赖志能: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景润石材有限公 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 公告送达本院 (2018) 浙0110 民初

6491 号民事判决 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 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公告期满 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杭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 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212民初5811号 杨庭唱: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伟兵与被告杨庭唱民 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 浙0212民初5811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案件交纳 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 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 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212民初5794号 肖校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熊中东与被告肖校华民 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 浙0212民初5794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案件交纳 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 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 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212民初5533号 王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超群与被告王亮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 浙0212民初5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 起满

6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俞益均: 本院受理原告王雪锋与被告俞益均装饰 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送达该案件的民事起 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 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 举证期限为公告 送达期满后的30日,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 (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枫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 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18 ) 浙0304破7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白门支行的申请, 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 (2018) 浙0304破申129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温州 市凯云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同日指定浙 江联英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凯云服饰有限公司管理 人.温州市凯云服饰有限公司股东隗封梅、 龙院飞应 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 务所 (联系人: 陈洁、 谷豪俊, 联系号码:

15988700697、 0577-56588575, 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198 号新世纪商务大厦A幢302室) 移交公司财产、 印章、 账簿、 文书等资料.温州市凯云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 应于2018年11月2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 报者,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 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 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凯云服饰 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凯云 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1月26日上午10时15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 请各 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书, 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 律师事务 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304破6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友和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 请, 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 (2018) 浙0304破申125号 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温州迪仕朗服饰有限公司破产 清算一案, 并于2018年10月19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 务所担任温州迪仕朗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迪仕 朗服饰有限公司登记股东吴克照、 朱国云应于本公告 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李效、龚芊羽,联系号码:

15858845960、 18857740620.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神力大厦 (主楼) 5楼528室. ) 移交公司财产、 印章、 账簿、 文书等 资料.温州迪仕朗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 可以在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 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 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迪仕朗服饰有限公司的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迪仕朗服饰有限公 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1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 请各 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书, 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 律师事务 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304破7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群悦化工有限公司的申 请, 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 (2018) 浙0304破申128号 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温州市木子化工有限公司破产 清算一案, 并于2018年10月19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 务所担任温州市木子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木 子化工有限公司登记股东邱春霞、 李秀畅应于本公告 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李效、龚芊羽,联系号码:

15858845960、 18857740620.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神力大厦 (主楼) 5楼528室. ) 移交公司财产、 印章、 账簿、 文书等 资料.温州市木子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2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 可以在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 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 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木子化工有限公司的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木子化工有限公 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 请各 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书, 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 律师事务 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慈溪美帮电器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 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以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与慈溪美帮电器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 (合同编号:ZRNB02-201803)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 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 担保债权、 违约金债权、 利 息债权、 损失赔偿权) 依法转让给慈溪美帮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与慈溪美帮电器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 他相关各方. 慈溪美帮电器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 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 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 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慈溪美帮电器有限公司 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 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浙商资产联系

电话: 0574-81891816 洪先生 受让人联系

电话:13606881358 陈女士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慈溪美帮电器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4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

1、 清单中 担保人 包括保证人、 抵押人、 出质人,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 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 合同编号、 债权金额、 担保 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 本公告清单贷款本金余额列示截至2018年7月10日, 借款人和担保人应 支付给慈溪美帮电器有限公司的利息、 罚息、 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实际计 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 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 并已由浙江省 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 执行费等以 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 若借款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或丧 失民事主体资格的, 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 清算责任. 债权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人名称 宁波金羚饮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编号 NB

051011120254、 NB

051011120255、 NB051011110155 本金 3306905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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