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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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5月5日星期日

2019 年4月4日, 本院根据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潜 山市汇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潜山康博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 司破产清算一案, 指定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债务人 的债权人应于

2019 年7月17 日前, 向管理人 (通讯地址: 安徽省 潜山市皖潜大道

635 号402 室;

邮政编码: 246300;

联系方式: 余喜13075595757) 申报债权, 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债务人的债务 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将于

2019 年7月30 日9时在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第七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 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 交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 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 所的指派函和律师执业证. [安徽]潜山市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北京华星鼎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华星 电力公司 ) 的申请于

2017 年9月8日裁定受理华星电力公司破 产清算一案, 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高明律师事务所为华星电力 公司管理人. 查明, 华星电力公司破产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 用, 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华星电力公司破产并裁定终结华星电 力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 华星电力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 偿破产费用.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第四 款、 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本院于 2019年 4月 17日裁定宣告:

1、 宣 告北京华星鼎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

2、 终结北京华星鼎盛电 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佛山诺亚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 裁定受理广东中 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指定北京德恒 (广州) 律 师事务所担任广东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广东中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19 年6月13 日前向广东中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通信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 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1202-1205 室;

联系人: 周俊杰,

电话: 020-38011266) 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说明债权的数额 和有无财产担保, 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 债权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 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 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广东中 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东中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19 年6月19 日上午

10 时整在本院 (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

66 号) 第51 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 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 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如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 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 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 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 函. [广东]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年3月18 日, 本院根据债务人中山雄声电子有限公司 的申请, 裁定受理中山雄声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 (2019) 粤2071 破5号], 并于

2019 年4月4日指定广东中亿律师 事务所担任中山雄声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中山雄声电子有限 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19 年6月15 日前, 向中山雄声电子有限公 司的管理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通信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孙文东路

639 号;

邮政编码: 528400;

联系人及联系

电话: 钟燕飞

13549912934、 0760-88223838】申报债权. 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 申报债权, 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 充申报, 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 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 为审查 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由你单位承担. 未申报债权 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 利. 中山雄声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中 山雄声电子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19 年6月20 日下午

15 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 时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 派函. [广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关于债务人河北八达集团白合水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八 达白合水泥公司 ) 破产清算一案,

2019 年4月15 日清算组向本 院提出申请, 称八达白合水泥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 请求本 院终结八达白合水泥公司破产程序. 经审, 本院认为清算组的 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 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八达集团白 合水泥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河北]唐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申请人何建华的申请, 于2018 年11 月2日裁定受 理湖南先淘不锈钢卫浴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先淘公司 ) 破产清 算一案, 并于

2018 年12 月10 日指定常德东山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为先淘公司管理人.

2019 年4月26 日, 本院根据孔庆仪、 彭清周 的申请裁定先淘公司重整. [湖南]临澧县人民法院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8) 吉05 破申

4 号民事裁定 书, 裁定受理申请人孙涛对被申请人辉南县鑫强米业有限公司 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并裁定交由本院审理. 本院于

2019 年3月29 日指定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为辉南县鑫强米业有限公司管理 人. 辉南县鑫强米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 向管理人 (地址: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建设大街 5688号商务局三 楼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彦君,联系

电话:0435- 5086589) 申报债权.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 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辉南县 鑫强米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辉南县鑫强米 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债 权申报期满第 15日 (节假日顺延) 上午 9时30分在辉南县人民法院 召开, 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身份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吉林]辉南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常州都铂高分子有限公司的申请, 已于

2019 年3月20 日裁定受理了镇江均亚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并指定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联系人: 朱媛律师, 联系

电话: 0511-

83815015、 18905280938, 联系地址: 江苏省镇江市檀山路

8 号) 为破产管理人. 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管理人 申报债权, 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 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定于

2019 年8月19 日下午

2 时在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 法院大法庭召开(镇江新区大港街道银河路

100 号). 望债权人 准时参加. [江苏]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 苏0581 破45 号之一,

2018 年11 月1日, 本院根据中 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常 熟市锦纶制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锦纶公司 ) 破产清算一案. 查明: 截止

2019 年4月25 日, 锦纶公司可供偿债资金人民币 7724236.38 元, 本院裁定确认的锦纶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 68456919.43 元. 本院认为, 锦纶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 符合法定 破产宣告条件.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 款、 第一百零七第一款之规定, 本院于

2019 年4月25 日裁定宣告 常熟市锦纶制品有限公司破产. [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

2018 年11 月5日, 本院根据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 行的申请裁定受理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指 定江苏华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截至

2019 年4月24 日, 管理人已接管到的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资产仅有现 金15044638.97 元 .另 管理人已审查认定的债权总额为194343409.|65 元, 据此编制的债权表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 查, 异议期内债务人、 债权人均未提出异议, 本院于

2019 年4月24 日作出(2018)苏0509 破79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裁定认可该无 异议债权表. 在受理本案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 债务人及债务 人出资人未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债务人亦未向本院提出 和解申请, 现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 续状态, 并且资产明显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又不存在其他破产 障碍事由. 因此, 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已达到破产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第一百零七条之规 定, 本院于

2019 年4月24 日裁定宣告苏州威纶纺织有限公司 破产. [江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因吴江市海达制衣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 且现无 其他财产可供分配, 依照 《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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