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11-16
102016.

3.29 ? 星期二 公告公告热线: 0571-87054412

87054448 杭州亿能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本委对申请人胡蛴 被申请人杭州亿能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工资等劳动争议 一案已撤诉结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桐劳仲案字 [2016]第0050 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 本委领取仲裁决定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 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亿能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本委对申请人留洪生 与被申请人杭州亿能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工资等劳动争 议一案已撤诉结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桐劳仲案字 [2016]第0049 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 本委领取仲裁决定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 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嵊州市中鼎塑胶有限公司: 邓顺英与你单位工伤补 偿劳动争议一案, 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 送达, 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 〔2015〕 第411号仲裁裁决书,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裁决如下:

一、 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 关系.

二、 嵊州市中鼎塑胶有限公司支付邓顺英医疗费

696 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5582 元 (受伤前上年度社平 工资3709元/月的60%即2226元/月*7个月) 、 工伤医疗 补助金

8062 元 (社平工资

4031 元/月*2 个月)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8062 元 (社平工资

4031 元/月*2 个月) 、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7906.08 元 (社平工资的 60%即2226元/月*3个月零12天) 、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05.8 元(17.15 元/天*12 天) 、 住院期间护理费 1463.4 元 (受 伤前上年度社平工资121.95元/天*12天) 、 伤残鉴定费 280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42257.28元, 此款于本裁决书生 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 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拒不履 行生效仲裁裁决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申 请强制执行.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 中太建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沈国芬与你单 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 公告送达海劳仲案字[2015]第476 号仲裁裁决书.自公 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 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 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沈国 芬支付工资

31300 元.

二、 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沈 国芬支付经济补偿 16666.67 元.本裁决第一项为非终 局裁决,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 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 诉的, 本裁决书自即日起生效.一方不履行的, 另一方 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决第二项为终局 裁决,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 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 期未起诉的, 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方当事人 不履行本裁决的, 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 中太建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罗德勇与你单 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 公告送达海劳仲案字[2015]第477 号仲裁裁决书.自公 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 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 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罗德 勇支付工资

36130 元.

二、 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罗 德勇支付经济补偿12500元.本裁决第一项为非终局裁 决,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 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 本裁决书自即日起生效.一方不履行的, 另一方可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决第二项为终局裁决, 申 请人如不服本裁决, 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 的, 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 裁决的, 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 中太建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王聪明与你单 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 公告送达海劳仲案字[2015]第475 号仲裁裁决书.自公 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 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 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王聪 明支付工资

18240 元.

二、 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王 聪明支付经济补偿

12500 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申请 人如不服本裁决, 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 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 决的, 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29日仲裁公告该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并应具备充分支付能 力;

交易对象不得为: 国家公务员、 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政法干警、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 参与资产处 置工作的律师、 会计师、 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 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 作人员、 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 属关系的人员.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办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 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 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联系人: 盛先生 联系

电话: 0571-87163157 邮件地址: shengfan-HZ@coamc.com.cn 通讯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25号西湖时代广场 邮编:

310006 对排斥、 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

电话: 010-66507773 、 0571-87163156 特别声明: 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2016年3月29日 序号

1 债权名称 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 所在地 温州 币种 人民币 本金(截止至2015年5月31日) 48,455,147.11 利息(截止至2015年5月31日) 5,070,916.58 担保情况 抵押、 保证 资产情况 停产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关于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 债权的处置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以下简称 我办 ) 拟处置以下资产, 特发布此公告. 表一: 债权资产 (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 : 法院公告2016年3月29日(2016 ) 浙0205民初211号 王剑、 宁波天使力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钱新 儿: 本院受理原告葛平和诉王剑、 宁波天使力德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 钱新儿、 单林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 (举证) 通 知书、 外网查询告知书、 民事诉讼须知、 执法执纪廉 政监督卡、 原告举证材料、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开庭传票、 民事裁定书 (简转普、 保全) .自本公告发 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 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 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 时 (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 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5 ) 甬北庄商初字第353号 宁波市镇海诗冬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王启吉、 潘 迎丽: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庄桥信用社诉被告宁波市镇海诗冬包装彩印有限公 司、 王启吉、 潘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 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5) 甬北庄商 初字第

35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 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 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 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5 ) 甬北商初字第1082号 陈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吴意萍诉被告陈志勇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 现依法向 你公告送达 (

2015 ) 甬北商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 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 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 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5 ) 甬东商初字第3967号 冯朝坤、 洪立霞: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 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

2015 ) 甬东商初字第 3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 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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