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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编号: AP-183-AA-2008-07 下发日期:

2008 年2月19 日 民用航空器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和管理程序 AP-183-AA-2008-07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ii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编号:AP-183-AA-2008-07 下发日期:2008 年2月19 日管理程序批准人: 民用航空器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和管理程序 目录1.

总则.1 1.1 目的

1 1.2 依据

1 1.3 相关文件

1 1.4 适用范围

2 1.5 背景和说明

2 2.定义.2 3.资格、责任和授权.5 3.1 目的

5 3.2 资格

5 3.3 责任

7 AP-183-AA-2008-07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3.4 管理手册

9 3.5 培训

11 3.6 变更的报告

12 3.7 人员的选择、评估和批准

13 3.8 自我审核

14 3.9 授权工作的记录和报告

15 3.10 记录的要求和管理

15 3.11 持续适航责任

16 3.12 取证改装地点

17 3.13 异地取证改装

17 3.14 设计批准流程

19 3.15 改装器材的一次性生产批准

29 3.16 授权和限制

29 4.申请、审查和委任.31 4.1 申请前的工作

31 4.2 申请

31 4.3 受理

31 4.4 审查

32 4.5 委任

34 5.监管.35 5.1 职责及其人员要求

35 5.2 日常监管

36 iii AP-183-AA-2008-07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5.3 系统审查

41 5.4 委任项目单的更改

45 6.委任证书的期限以及委任项目单的更新.45 7.委任证书的转让.46 8.委任证书的暂停、终止和吊销.47 8.1 委任证书暂停、终止和吊销的原因

47 8.2 委任证书暂停、终止和吊销的通知

47 8.3 记录和报告的上交

48 9.表格.48 10.附件.49 11.附则.49 附表 1: 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申请书

50 附表 2: 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委任审查报告

52 附表 3: 委任单位代表证书

57 附表 4: 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日常监管记录单

59 附表 5: 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系统审查检查单

61 附表 6: 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系统审查问题记录单

65 附表 7: 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人员推荐表

66 附表 8: 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项目通报函

68 附表 9: 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工程文件/资料批准表

69 附表 10: 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制造符合性检查授权书 .......

70 附表 11: 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

71 iv AP-183-AA-2008-07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附表 12: 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改装设计临时批准

72 附表 13: 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制造符合性声明

73 附表 14: 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项目完成符合性声明

74 附表 15: 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授权设计批准项目报告 .......

75 附件一: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 STC 改装/重要改装设计批准流程77 v AP-183-AA-2008-07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总则 1.1 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 (DMDOR)的委任和管理.根据本管理程序,局方委任符合本管理程序要 求的单位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改装设计(包括拟取得补充型号合 格证书的设计大改、重要改装和非重要改装) 、超规范修理设计进行授 权批准工作,并管理该委任单位.同时,本管理程序也给改装设计委任 单位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指南. 1.2 依据 本程序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 位代表的规定》(CCAR-183)编制. 1.3 相关文件 CCAR-21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CCAR-43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AP-21-03 《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AP-21-14 《补充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AP-21-15 《进口民用航空器重要改装设计合格审定程序》 AP-183-01 《工程委任代表委任和管理程序》 AP-183-02 《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委任和管理程序》

1 AP-183-AA-2008-07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4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 (DMDOR)的委任和管理. 1.5 背景和说明 1.5.1 根据 CCAR-21 部的规定,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设计更改 (包括改装设计,超规范修理设计)均必须获得局方的批准.局方的批准 是基于通过适航符合性审查,认为型号设计更改符合适用适航标准和环 境保护要求后得出的.当局方认为某单位具备与局方相当的判断型号设 计更改是否符合适用适航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能力时, 根据 CCAR-183 部的规定,局方可以委任该单位代表局方进行以判断特定设计更改是否 符合适用适航标准和满足环境保护要求为目的的审查和批准.当被局方 委任后,该单位即为本程序中的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DMDOR). 1.5.2 对于满足资格要求的单位,只有局方认为通过委任可以有效地提 高改装设计和超规范修理设计批准的效率,而且在委任后局方能够有效 地管理该单位及其授权的工作时,局方才考虑给予委任. 2.定义 局方: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简称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Designated Modification Design

2 AP-183-AA-2008-07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Organization Representative -- DMDOR):是指一个单位,局方根据 本程序的规定授权该单位代表局方执行部分或全部的改装设计或超规 范修理设计的审查或批准工作. DMDOR 持有人:是指 DMDOR 证书的持有人,DMDOR 证书的持有人是指获 得DMDOR 授权的法人或法人授权的机构,其责任人应为责任经理. 责任经理: 是指委任单位中能对本单位满足本程序的要求负责,并有权 为满足本程序的要求支配本单位的人员、财产和设备的人员. DMDOR 部门:实施 DMDOR 授权工作的职能部门. OER: DMDOR 工程委任代表. OAR: DMDOR 适航委任代表. 重要改装:重要改装是指没有列入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的设计规范 中,并且可能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 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改装,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 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改装. 从设计更改的角度看,重要改装可能属于设计大改,也可能属于设计小 改.

3 AP-183-AA-2008-07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型号设计小改:小改是指对民用航空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 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民用航空产品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型号设计大改:大改是指除小改和声学更改以外的其他更改. 声学更改:声学更改是指可能增加航空器噪声级的型号设计更改. 排放更改:排放更改是指在飞机或发动机设计中可能增加燃油排泄或燃 气排放的型号设计更改. 重要修理: 重要修理是指如果不正确的实施, 将可能导致对重量、 平衡、 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 修理,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 成的工作. 超规范修理:是指超出局方已批准或认可的规范、手册、标准或图纸等 文件而进行的修理工作. 异地取证改装:在DMDOR 持有人管理手册列出的取证改装地址以外的地 点,或不是由 DMDOR 持有人实施的取证改装.

4 AP-183-AA-2008-07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3.资格、责任和授权 3.1 目的 本章节规定了DMDOR持有人的资格和责任, 制定了获得并保持DMDOR 委任的要求以及可给予 DMDOR 持有人的授权和限制. 3.2 资格 DMDOR 持有人必须具有从事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改装设计、超规 范修理设计的 DMDOR 部门.DMDOR 部门必须有合格的 DMDOR 部门经理、 OER 和OAR 及其满足授权工作要求的工程设计人员和管理人员.DMDOR 部门经理、 OER 和OAR 及其他们的授权必须得到局方的批准. 3.2.1 DMDOR 持有人资格 (1) DMDOR 持有人应为下述法人之一:民航总局维修许可证的持有 人,民航总局运行合格证的持有人,民航总局调查后确认的其 他法人或法人授权的机构;

(2) DMDOR 持有人及其设施必须位于中国境内;

(3) DMDOR 持有人的 DMDOR 部门经理和 DMDOR 部门人员必须熟悉适 航规章,在与局方合作中被证实诚实和公正;

(4) DMDOR 持有人必须全力支持 DMDOR 部门的工作,保证 DMDOR 部 门经理及其 DMDOR 部门人员在行使局方授权的工作时有足够的 时间和资源并不受外界干扰;

(5) DMDOR 持有人必须具有授权工作所需要的足够的合格人员和必

5 AP-183-AA-2008-07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备的文件资料,所具备的人员在能力和经验上必须能够覆盖所 申请授权的业务范围;

(6) DMDOR 持有人必须制定 DMDOR 管理手册;

(7) 具有 STC 改装或重要改装设计批准授权的 DMDOR 持有人应具备 与所申请授权工作相关的航空产品或零部件的工程设计、设计 符合性检查、制造符合性检查能力,并且能够按照 CCAR-43 部 的要求批准与授权改装设计工作相关的航空产品返回使用,它 必须是补充型号合格证书(STC)或重要改装设计批准书(MDA)的 持有人;

(8) 具有超规范修理设计批准授权的 DMDOR 持有人应具备与所申请 授权工作相关的航空产品或零部件的工程设计、设计符合性检 查、制造符合性检查能力以及丰富的大修和超规范修理经验. 3.2.2 DMDOR 部门经理的资格 DMDOR部门经理必须具有相关授权项目的技术背景和一定的管理经 验,这种经验必须使他可以有效地管理整个DMDOR部门,具体要求如下: (1) 必须是DMDOR持有人的正式雇员;

(2) 有五年以上与局方授权批准项目有关的工作经历,具有工程、 制造、适航、维修、质量保证等多个领域的管理经验;

(3) 熟知适航规章和与DMDOR职能相关的程序;

(4) 具有与DMDOR职能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

6 AP-183-AA-2008-07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3.2.3 OER 资格 OER 包括试飞工程师应满足《工程委任代表委任和管理程序》 (AP-183-01)第三条代表资格的要求,或已获得局方工程委任代表的 委任. 3.2.4 OAR 的资格 OAR 应满足《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委任和管理程序》 (AP-183-02)第3.1.2 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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