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9-11-12
DCRC ―全球数字版权价值平台 目录

一、互联网数字版权行业现状.

1 1.1 数字版权领域现状.1 1.2 互联网数字版权的核心痛点.6

二、区块链技术为数字版权保护带来的机遇.8 2.1 区块链的起源与本质.8 2.2 区块链技术优势.10 2.3 支持多种数字版权存证.14

三、 DCRC 区块链框架.15 3.1 DCRC 主节点系统.16 3.2 POW+DPOS 共识机制.20 3.2.1 POW 实现机制.21 3.2.2 DPOS 实现机制.22 3.3 子链:开放个人 DCRC 发行权.23 3.4 DCRC protocol 智能合约.25 3.4.1 统一域名机制.25 3.4.2 智能合约属性.26

四、项目经济模型.27 4.1 DCRC Token 释义.27 4.2 用户行为特性与平台角色.29 4.3 分配方案.29 4.4 如何获得 DCRC Token.30

五、项目发展规划.31 5.1 项目推进计划.31 5.2 资金分配计划.31

六、团队主要成员.33

七、合规与信息披露.34 第1页共36 页

一、互联网数字版权行业现状 1.1 数字版权领域现状 自互联网诞生以来,数字化内容以网络为载体迅速发展,网络技 术革命显著催生着版权制度变革,使得版权法在作品客体认定、侵权 认定规则等方面发生重要变化,几近颠覆性地冲击着传统版权产业. 其中,尤以零成本复制、秒速的传播和盗版技术的快速跟进使得现代 数字版权保护机制遭遇多重挑战.

(一)作品价值基础削弱 回顾世界财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财产权以稀缺性 为其构成要件, 也使得财产法进一步被视作是鼓励社会创造以解决物 品短缺的激励机制,对于知识财产的正当性基础来说尤是如此.但现 时代中,知识财产的丰富性已严峻挑战了工业时代财产的稀缺规则, 包括图片、音乐、视频等在内的作品其稀有性逐渐减弱,可替代性显 著增加,这并非单一领域或产业的现象,而是涵盖版权领域内所有客 体范围.曾经的市场供给关系也发生颠覆性转变,近代少数精英阶层 特权享受的休闲文化,已为普通人所充分享有和任意选择,这种休闲 社会呈现出独特的 认知盈余 状态,尤其是在互联网作为共享平台 充分分享社会的闲置资源的情况之下.在这场知识分享盛宴中,知识 存量的增长带动学习成本的降低,甚至开启数字时代的免费法则,因 而大批业余爱好者开始接触知识教育,其不仅经验丰富而且装备精 第2页共36 页良,完全符合作品创造主体.在这种新型经济中,知识信息的丰富加 剧了消费者注意力的贫乏,使得消费者的注意力变成了稀缺资源,也 成为广告浏览费等的经济收入来源, 注意力经济的兴起便是其有力的 佐证,其中消费者的注意力和机会成本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力 量.因此,作品价值稀有性基础的削弱已成为不可逆的潮流,但在此 潮流之中, 盗版泛滥呈乱世,乱世应需用重典 的知识产权保护策 略却甚嚣尘上,而其明显抓错了问题的关键,即解决作品价值保护的 关键在于知识的创造而非知识的保护, 所以理性看待知识财产价值的 走向和市场价值的回归才是版权制度的应对要义.

(二)数字版权侵权泛滥 纵览全世界数字版权纠纷案件可以发现,互联网的生态助力了人 们对于数字作品的需求和利用,同时也使得非法复制和使用极具泛 滥,令人不安的是,此类侵权行为已非个例,而且方式灵活多变、传 播渠道更为广泛、盗率也显著提高,与之对应的则是侵权破坏力明显 更大.从技术因素来说,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更使得侵权变得非常容 易,致使侵权成本也大为降低,譬如以网络文学为例,网络文学作品 多以文字的形式来呈现, 而盗版者只需对内容进行简单的复制粘贴即 可,即便是原创授权网站采取技术措施禁止复制和网上截图等,盗版 者依然可以利用极速打字和照片拍摄等方式进行破解发布, 使网络文 学作品的传播达到空前状态.而从盗版利益产业化的角度讲,经济利 益的驱使使得该盗版经济链背后潜藏着巨大复杂的灰色利益, 且该盈 利模式极易被复制, 同时有众多合法或非法的产品经销商愿意藉此付 第3页共36 页 费发布广告, 因此众多盗版者层出不穷、 趋之若鹜, 难以被彻底阻绝. 基于此种现状,国内外有部分学者均发出版权终结的哀叹,如莱斯格 教授直言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已走至顶峰, 而冯象先生也曾断言知识产 权走到了尽头.

(三)版权登记缺点明显 依据世界各国现行法律,作品自动取得保护,登记并非版权取得 的必要程序,且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制,无论作品是否登记,均不影响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版权. 但版权登记确实有助于在版权纠 纷中解决其产生的作品归属问题,并为此提供初步的证据.而一般情 况下,版权登记从提交申请到获取证书需要一个月的时间,费用约为

1200 元每件,在美国也是高达三十至五十美金.在这个流程中,需 要政府机构(我国是各级版权局)受理并登记版权,但版权登记机构 只进行形式审查, 并不会对权利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深入的实质审 查.所以,在版权纠纷发生时,版权登记证书所能提供的法律证明力 是十分有限的.因此,传统的版权登记呈现出如下明显缺点:第一, 成本高昂,既包括时间成本即较长的受理期限、繁琐的准备材料,还 包括按件收费的较高登记费用;

第二,借助中间平台,即版权局这一 传统权威机构,这种依托信任平台的方式无疑会增加登记成本,且其 登记效果易受到中间平台信任度变动的影响;

第三,法律证明力不够 理想,因版权机构只限于形式的审查,既缺乏专业人员的实质审查, 又缺少借助大数据等搜索技术平台的应用, 使得更多版权纠纷的解决 仍有待于法院的进一步认定和审理, 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权利人的举 第4页共36 页 证能力并没有得到有力增长.同时,虽然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将 著作权登记制度纳入, 但从其范围到效力, 再到收费问题都争议颇多, 况且其本身制度的如上缺点也难以通过修法有效克服.

(四)维权艰难效果堪忧 虽然近些年来版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但实质上采取维权手段的 权利人却并不多, 而且主要集中在获得作品全权授权的资本体量较大 的机构,绝大部分的普通作者或中小机构则会选择不积极维权,其原 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维权对象难以确定或呈现规模化,如在 新媒体中, 媒体传播的及时性和广泛性决定了其作品直接侵权的人数 众多,不仅包括其他平台机构,还包括许多个人,版权人难以追究所 有侵权者的责任,加剧了维权的艰难度;

第二,维权收益与付出难成 正比,在版权侵权诉讼中举证难、周期长等传统诉讼问题依然存在, 而网络侵权行为的虚拟性、隐蔽性和无空间及时间限制性,使取证变 得更为艰难,同时即便权利人进行诉讼打击后,侵权者依然改头换面 卷土重头的概率很高,致使维权的效果堪忧,而且在版权侵权诉讼中 法定赔偿的适用比例较高,呈现出整体赔判数额低的现状;

第三,维 权渠道较匮乏, 有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曾针对网络文学作品的盗版问 题表示,在司法资源有限的客观现状下,网文盗版行为又如此泛滥, 仅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不仅成本非常高,而且也难以实现根治,亟 待综合治理;

第四,缺乏审判实践的合作共识,在法院内外知识产权 侵权诉讼一直呈现出巨大的内外认知差别, 其实质是基于一定的诉讼 规律表象而形成的, 如何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寻得知识产权侵权 第5页共36 页 赔偿的最佳定位和范围,依然需要知识产权机制更加精细化的作为, 从而为权利人维权注入一股强心剂.

(五)网民版权意识薄弱 网络侵权案件的频发与网民版权意识的淡薄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 系, 尤其是网络用户在潜意识中并不认为盗用他人作品是一种侵权行 为,即 盗版非盗窃 的观念深入人心.应该说,长时间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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