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22-11-11
2018年11月 本简介仅供一般参考,并非法律文件,不具法律效力.

Lands Department 地政总署查询热线2231

3392 电邮vrs-cu@landsd.gov.hk

1 背景 发展局已在2018年5月10日公布政府发展清拆行动1 的特 惠补偿及安置安排加强措施(下称「新措施」).立法会财 务委员会已於2018年7月18日通过新措施下的特惠补偿 安排.新措施下的安置及特惠补偿安排的资格准则,请 参阅地政总署发出的《为受政府发展计划收回土地及清拆 行动影响的业主、租客及占用人而设的一般 特惠补偿安排及寮屋住户安置安排简介》. 简介小册子已上载至地政总署网页www.landsd.gov.hk/tc/rehouse/rehousing.htm. 为配合新措施下的安置及特惠补偿安排,地政总署由 2018年11月1日开始接受居住於持牌非住用构筑物/已 登记非住用寮屋2 (下称「非住用寮屋」)的住户的一次过 自愿登记申请,以冻结非住用寮屋作居住用途的情况及 以免鼓励有人在2018年5月10日(即新措施公布日期)之 后迁进相关非住用寮屋.自愿登记制度会在全港实施, 以一年申请期为限,其间非住用寮屋的住户,若符合下 文第2段的登记资格要求,可自愿递交登记申请.只有符 合一次过自愿登记订明要求的申请人,方可能在日后政 府发展清拆行动中获视为符合补偿及安置安排的资格.

1 注1 政府发展清拆行动包括因工务工程计划(即相关工务部门已向地政总署递交清拆申请的计 划)所需要的清拆、法定收地涉及的清拆和为配合政府卖地及其他发展目的的清拆,但并 不包括执法行动相关的清拆或紧急清拆.

2 3 登记资格 住户必须自2016年5月10日或以前已一直居住於非住用 寮屋,并须应要求提供相关居住证明(包括法定声明). 申请详情 3.1索取申请表 申请表可在地政总署各个分区地政处、清拆办事处、 寮屋管制办事处,以及民政事务总署下各区民政谘询中心3 索取,或於地政总署网站 www.landsd.gov.hk/tc/vrs/vrs.htm 下载.

2 注2 政府在1982年进行全港性的寮屋管制登记,登记各寮屋构筑物的位置、尺寸、建筑物料 及用途.相关记录用作寮屋管制的基线,即获记录於1982年寮屋管制登记的寮屋(即「 登记构筑物」)获暂准存在.该类已登记构筑物可按1982年寮屋管制登记记录作居住或 非居住用途.此外,政府过往曾发出不同种类的牌照,准许於政府土地及私人农地上搭 建临时构筑物,这些牌照包括短期租约、政府土地租用牌照、修订租赁许可证、短期豁 免书及批准书.这些由1982年前发出牌照涵盖的构筑物,或於1982年6月1日后获发牌 的构筑物,但有关构筑物所持的牌照必须源自1982年前发出的牌照,而该牌照的条件没 有实质改动,此类构筑物统称为「持牌构筑物」.该类持牌构筑物获暂准存在,可按相 关牌照订明作居住或非居住用途. 注3 地政总署分区地政处、清拆办事处、寮屋管制办事处和各区民政谘询中心地址请参阅附 件一.

3 3.2递交申请 申请人须把填妥的申请表,连同申请所需的文件4 , 循下列途径一并送交地政总署 - 接受亲身递交申请办事处: (i) 新界大埔大元泰荣楼3楼317至332室 清拆

(三)办事处 (大埔分处) (ii) 新界屯门大兴兴泰楼地下28至29及31至33室 清拆

(三)办事处 (屯门分处) 接受邮寄递交申请办事处: 香港北角渣华道333号北角政府合署19楼 地政总署清拆

(三)办事处 3.3申请期限 由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包括首尾 两天),逾期递交的申请将不予受理(邮寄日期以邮戳 为准). 3.4申请编号 地政总署收妥申请表后,将发出认收覆函,内含申请 编号.申请人须保存认收覆函和申请编号,以便日后 提出查询时使用. 注4 所需文件见第4.2和4.3段.

4 4 填写申请表须知 4.1 申请人及其同住直系家庭成员须填写表格.直系家 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等;

同住非直系亲属 须另行填表申请. 4.2 申请人须依照申请表,填妥申请人和其同住直系家 庭成员资料,并提供各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关 系证明文件副本(如结婚证书、出生证明书等). 4.3 申请人须依照申请表提供住址证明,以证明申请 人及其同住直系家庭成员自2016年5月10日或之 前已居於相关非住用寮屋.可获接纳为居住证明 的文件,包括於2016年5月10日前发出并印有申 请人及/或其同住直系家庭成员姓名的报税表/缴 税通知书、银行结单、政府和公共机构发出的任 何函件或缴费通知书、选举事务处备存的纪录、 子女的学生手册等. 4.4 申请人须填妥居住构筑物的牌照/寮屋登记编号, 以供地政总署核实申请人居住的构筑物是否非住用 寮屋.如申请人没有填妥牌照/寮屋登记编号,地政 总署职员会与申请人联络,以便索取进一步资料. 4.5 申请人及申请表上所列年满18岁或以上的直系家庭 成员均须在申请表上签署.申请表上所列未满18岁 的直系家庭成员则须由父/母/监护人代表签署.

5 4.6 为处理一次过自愿登记申请,申请人须授权地政总署 可向相关政府部门、公/私营机构及/或任何拥有申 请人及其直系家庭成员个人资料的第三者(例如雇主) L集个人资料进行核对,以核实申请人及其直系家庭 成员的登记资格.在L集资料过程中,申请人亦须 授权地政总署可将申请人及其直系家庭成员的个人 资料向上述政府部门、公/私营机构及/或任何拥 有申请人及其直系家庭成员个人资料的第三者披露 作核对之用.申请人及其直系家庭成员在有需要时 须另行签署同意书,授权上述政府部门、公/私营 机构及/或任何拥有其个人资料的第三者,可向地 政总署提供其个人资料作处理自愿登记申请之用. 4.7 地政总署会收集及使用上述个人资料,当日后有关 构筑物所在土地因政府发展须进行清拆时,以作一 般特惠补偿及安置安排的资格审核;

地政总署亦可 使用该等个人资料以在适当情况下根嘉莨苤普 策进行任何必要的调查和执管行动,包括处理有关 构筑物任何住户改变的投诉或违反寮屋管制政策的 情况.地政总署会把收集所得的个人资料存档,直 至完成所述用途. 4.8 根陡鋈俗柿(私隐)条例》,申请人及其直系家庭 成员有权要求查阅或改正申请表上所填报的个人资 料.如有需要,申请人请致函向地政总署总部的部 门个人资料管制主任提出要求,地址为香港北角渣 华道333号北角政府合署19楼.要求查阅个人资料或 须缴付费用.

6 5 注意事项 5.1 登记申请属自愿性质,所有必须填报的资料均为申 请人和其直系家庭成员自愿提供. 5.2 申请人及申请表上所列年满18岁或以上的直系家庭 成员须为所提供资料是否准确负上法律责任.代表 签署的父/母/监护人须为有关未满18岁直系家庭 成员的资料是否准确负上法律责任. 5.3 倘申请人并未填妥申请表,或未能提供第4.2和4.3段 提及的所需文件,或提供不实/虚假资料,登记申 请会不获处理. 5.4 占用非住用寮屋作居住用途,根中绣嘉莨苤普 策仍然是违规行为.尽管如此,就已递交一次过自 愿登记申请并符合登记订明要求的住户,只要住户 没有改变及该构筑物没有任何寮屋管制政策下的其 他违规情况,一般不会因为改变作居住用途的违规 行为而招致执管.然而,申请人和其直系家庭成员 明白政府保留就寮屋管制政策进行执管的权利.

7 6 查询 如有任何查询,可於办公时间内5致电地政总署查询热线;

或以电邮联络我们.所有查询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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