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11-03
第13 部安排、合并及在进?收购和股份回购时强制收购股份引言1.

第13 部基本上重述有关与债权人或成员作出债务偿还安排计划、重组公司股本,以及公司与其他公司重整或合并的条文及一些建议修订.有关条文现载於《公司条?》第

166、 166A、

167、

168 和168B条、以及附表9和13

1 . 2. 根N岬慕ㄒ榧岸??八??月至九月期间进?公众谘询所得的意?,我们会订?免经法院的法定合并程序,允许集团内的全资公司合并,并作为其中一间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无须法院认许. 3. 对於在二??九?十二月发表的第一期谘询文件所载有关根 公司条?》第 166(2)条的 人? 验证的检讨,我们现正研究在谘询期间L集得的意?,并会在有需要时修订《 公司条?草案》的 相关条文.z这部份拟作出的重大改动扼述如下:安排、收购及股份回购(a) 扩大《公司条?》第167 条??公司重整及合并条文的适用围,以涵盖可根豆咎?》予以清盘的公司,即包括香港及非香港公司;

(b) 修订《 公司条?》第 167(4)条所载 财产 及 法?责任 的定义,以包括个人性质的权?和责任,或?能根话惴?转让的权?或由其他人代为执?的责任;

(c) 厘清 收购要约 、 要约人已持有的股份 及 该要约关乎的股份 的意思;

(d) 订定新条文,容许在收购要约或回购股份要约中因与该要约有关的股东下??明而无法达到强迫出售所需门槛的要约

1 附表

9 处?有关收购要约成功后收购少?股东股份的条文.附表

13 ?出与在藉股份购回而成功全面收 购后收购少?股东股份有关的条文. -

89 - ? 人,可向法院申请授权,以发出强迫出售通知;

(e) 订定新条文,容许经修改的要约只要符合某些特定条件,可视为原本的要约;

以及免经法院的法定合并程序(f) 为同一集团内的全资公司之间的合并订定新的免经法院的法定合并程序.重大改动安排、收购及股份回购(a) 扩大《公司条?》第167 条的围,以涵盖可根豆咎?》予以清盘的公司背景4. 《 公司条?》第167 条为法院认许根166 条提出的妥协或债务偿还安排订定条文,但该条?适用於并非根 公司条?》或 以往的《公司条?》组成及注册的公司.这违反第166(5)及166A 条的条文所订, 公司 一词指任何可根 公司条?》予 以清盘的公司,即实际上包括非香港公司.建议5. 第13.3 至13.10 条重述《 公司条?》第

166、166A及167 条的条文. 第13.3(1)条为此等条文把公司定义为可根豆(清 盘条文)条 ?》(第

32 章)2清盘的公司,藉以消除现?《公司条?》第

166、 166A及167 条所涵盖公司的?别差?.

2 在第

32 章经新《公司条?》对它作出相应修订后所采用的?时名称.该名称日后可能会有所?改. -

90 - ? (b) 修订《公司条?》第167(4) 条现时所载有关 财产 及 法?责任 的定义背景6. 在《 公司条?》第 167(4)条, 财产 一词的定义包括 任何种?的财产、权?及权? ,而 法?责任 一词则包括 税款 .在已判决案件中,法院认为根167 条作出??公司重整及合并的转移?,对转移个人服务合约并无效用.因此,雇佣合约?能根颂踝.7. 我们建议跟从澳洲《 法团法》对 财产 及 法?责任 的定义,以包括个人性质的权?和责任,或?能根话惴?转让的权?或转承(即 由其他人代为执?)的 责任.这可使原先必须获有关方面同意方可转移或转让的个人权?和责任,在作出转移命?后得以转移或转让.建议8. 第13.9 条重述《公司条?》第167 条.第13.9(8)条重新界定 财产 ,以包括:?(a) 属个人性质,且?能根?转让或由其他人代为执?的权?及权?;

以及(b) 任何其他种?的权?及权?.以及重新界定 法?责任 ,以包括:(a) 属个人性质,且?能根?转让或由其他人代为执?的责任;

以及(b) 任何其他种?的责任.(c) 厘清 收 购要约 、 要约人已持有的股份 及 该要约关乎的股份 的意思背景9. 《 公司条?》第

168 条及附表9处?收购后的强制股份收购.第168 条适用於下述情况:?某公司作出一项要约,收购另一间公司中其-91 - ? 尚未持有的全部股份,而要约条款就该项要约有关的一?股份而言乃属相同.然而,何谓 要约人已持有的股份 及 该要约关乎的股份 ,S没有明确界定.为清晰起?,我们建议此等词汇应予明确界定.建议10. 第13.22(1)条界定何谓收购要约.首先,该要约的内容是收购该公司的所有股份(或 任何?别的所有股份), ?包括在该要约日期由要约人持有的股份.第二,就该要约关乎的所有股份而言(或 就该要约所关乎?别的所有股份而言), 该要约的条款必须相同.11. 第13.22(3)条把 由要约人持有的股份 界定为包括该要约人已订?合约无条件收购或在符合某些条件下收购的股份,但?包括受以下?别合约规限的股份:(a) 合约的目的是确保在作出该要约时,股份持有人会接受该要约;

以及(b) 该合约的订?是没有代价且是藉??的、订?该合约所收取的代价属微?足道,或订?该合约所收取的代价包含该要约人作出该要约的承?.12. 第13.22 及13.24 条厘清收购要约关乎的股份可包括:(a) 在该要约的日期后但在该要约指明的日期前配发的股份(第13.22(6)条);

(b) 要约人在要约期间收购或订?合约承?收购的股份,但并非凭藉该要约获接受而收购的,除非收购代价超过该要约的条款指明的代价的价值(第 13.24(2)条);

以及(c) 在收购要约作出后但在要约期终结前,要约人的代名人或要约人的有?系者订?合约承?收购的股份;

除非在收购或订约时,收购代价超过该要约指明的代价的价值(第 13.24(4)条). 13. 第13.40(1)、13.40(3)及13.42 条就作出回购股份要约后的强制收购权订定?似条文.-92 - ? (d) 订定新条文,容许在收购要约或回购股份约中因与该要约有关的股东下??明而无法达到强迫出售所需门槛的要约人,可向法院申请授权,以发出强迫出售通知背景14. 对於在收购要约或回购股份要约中,因与要约有关的股东下??明而无法达到适用门槛发出强迫出售通知的情况,《 公司条?》现 时并无机制让有关的要约人申请法院命?,授权要约人发出该等通知.这机制自一九八七?起已纳入英国的《 公司法》, 并视为实际和有用.建议15. 第13.26(3)至(7)条引入上文第14 段所述的机制.当要约人作出合?的查探后仍?能追寻到有关股东的下?,?可引用这机制.要约提供的代价必须是公平及合?的,而法院除非在特别顾及已找到但没有接受有关要约的股东人?下,认为作出上述命?是公正及公平的,否则?得作出该命?.16. 第13.45(4)至(8)条就回购股份要约订定?似的机制.(e) 订定新条文,容许经修改的要约只要符合某些特定条件,可视为原本的要约背景17. 现时,《 公司条?》并 无任何有关经修改要约的条文,订明作出要约后情况出现意想?到的转变时应如何处?.因此,倘要约人有意修改其要约,?须作出新的收购或回购股份要约,并要处?在原本的要约下收到的承约.英国《2006 ?公司法》及新加坡《公司法》均有条文订明只要符合某些特定条件,经修改的要约可视为原本的要约.澳洲《法团法》载有有关?改要约的特定条文.建议18. 第13.25 条订明,在以下情况下,修改收购股份的要约的条款,?得视为作出新的要约:-93 - ? (a) 该要约的条款就有关修改及接受先前的条款视为接受经修改的条款作出规定;

以及(b) 该修改是按照该等规定作出的.19. 第13.43 条对回购股份的要约订定?似的规定.免经法院的法定合并程序(f) 为同一集团内的全资公司之间的合并订定新的免经法院的法定合并程序背景20. 现时,有意合并的公司须采取《 公司条?》第

166 至167 条所载的程序,得到法院的认许,而实际上,使用《公司条?》第166 至167 条的个案甚少.除?因为繁复的程序和高昂的遵从成本外,法院应用有关条文时严谨的取态也可能会?公司却步.新加坡及新西?等其他可资比较司法管区的公司法已订有免经法院的制?.21. 二???八??月,我们就香港应否采用以新加坡模式为基础但稍作修改的免经法院的法定合并程序谘询公众3.虽然回应者大都赞成采用免经法院的程序,部份回应者特别指出有关保障少?股东及债权人?益的问题.为减低新程序被?用的可能性,我们认为这程序只限於集团内全资公司之间的合并中使用,是审慎的做法,因为在这?合并中,少?股东的?益通常都?是争?点4.建议的程序是仿逍录悠隆豆痉ā返215D至215J条及新西?《公司法》第222 至226 条的 简?合并 程序.建议22. 第13.11 至13.19 条就集团内全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免经法院的法定合并程序合并并作为其中一间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作出规定.有关合并可以是纵向(即 控权公司及其一间或多於一间的全资附属公司合并)或横向(即同一控权公司的?间或多於?间的附属公司合并)(第13.13(1)及13.14(1)条).

3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有关股本、资本保存制?及法定合并程序的谘询文件》

第四章.该文件载於 http://www.fstb.gov.hk/fsb/co_rewrite.

4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有关股本、资本保存制?及法定合并程序的谘询总结》(二??九?二月),第55 至56 段.该文件载於 http://www.fstb.gov.hk/fsb/co_rewrite. -

94 - ? 23. 程序的细节为:z合并建议第13.13(2)及13.14(2)条载?合并的条款及条件.无须提出正式的合并建议.z董事的批准及偿债能?的陈述第13.13(2)及13.14(2)条订明,每间合并的公司的董事必须作出陈述,以确认合并的公司的资产没有任何浮动性质的押记5,并核实合并的公司及合并后的公司的偿债能?.偿债能?陈述的详情载?於第13.12 条.?第13.16(1)条―每位投票赞成作出偿债能?陈述的董事须签署证明书,以确认该董事认为合并的公司及合并后的公司符合所定的偿债能?条件.?z股东的批准第13.13(1)、 (3)和(4)及13.14(1)、 (3)条规定,合并建议须在特别决议中获得每间合并的公司股东的批准.z合并的通知第13.15(2)条订明,每间合并的公司的董事须就建议合并一事向有关合并的公司的每名有抵押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以及在报章刊登关於建议合并一事的公告.z合并的登记第13.17 条规定须将合并建议、董事的偿债能?陈述书、有关该偿债能?陈述书的证明书等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处长须在所需文件登记后,在?实可?的围内,尽快发出合并证明书.? z 合并的生效日期第13.18(1) 及(2)条述明,有关合并在合并证明书所示的日期生效.合并生效后,每间合并的公司?再是独?於合并后的公司之

5 请?阅下文最后一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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