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9-11-07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文件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甬城管联〔2011〕3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的通知 各区城管(建设)局,市自来水总公司: 根据市政府《关于理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1〕7号)的要求,现将《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1― 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

1 总则 1.1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中高层住宅(黄海标高24米以上)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监督管理. 1.3本规程所称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阀门、泵房设施、水箱、储水池、电气和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等. 1.4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省市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基本要求 2.1 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本市城市给水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 2.2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2― 2.3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并符合本市供水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2.4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热水、中水、直饮水等设施混用. 2.5 二次供水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2.6二次供水设计图纸必须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书面确认后,方能进行施工.如遇设计变更,须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同意. 2.7为确保供水水质和供水安全,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必须充分保证管材及设备质量,产品选择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优先选用国家、省、市推荐产品或经过技术鉴定的产品.并在进场后及时通知供水管理部门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所有涉水产品必须同时获得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2.8对于要求设置集中供应热水或直饮水系统的高层住宅,原则上仅提供一路水源,并在接入点安装水表,在表后进行冷热水循环系统或直饮水系统的设计. 2.9二次供水工程应采用技术先进的节能型供水设备和供水方式.一般应采取分区加压的方式(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 ―3― 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35MPa).如采取由高区管道减压后向低区供水的方式,其减压区域不能大于系统供水总高度的1/4,并且阀后配水件处的最大压力应按减压阀失效情况下进行校核,其压力不应大于配水件的产品标准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在条件具备的区域,中高层住宅低区应采用节能效果好的管网直供或管网叠压(无负压)供水设备,但市政管网可利用的水压必须由供水管理部门确认. 2.10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冻、防曝晒、防污染等措施. 2.11水箱、电控柜、水泵、阀门、气压罐、消毒设备等应设标牌,并标明下列内容:生产厂家、注册商标、生产日期、出厂编号、技术参数等.水箱和气压罐还应标明容积和材质.

3 泵房 3.1生活饮用水加压泵房要单独设置,与消防泵房隔开,具有独立的门窗关锁;

泵房门尺寸应考虑设备进出需要;

泵房与配电间应作分隔处理;

配电设施上方不得有管道、阀门,如果必须设,则要有防护措施;

地坪基础根据安装要求设计;

内墙应粉刷;

有独立照明,同时要有应急照明措施;

泵房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米. 3.2泵房应合理布置,除应考虑水箱、管线、控制柜等设施外,还应考虑有足够的巡检和维修间距,以及不少于10平方米的值班间(主要用于值班及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的摆放),泵房 ―4― 净高一般不低于3.5米.地下式泵房不得低于地下一层. 3.3泵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排水条件,并具有稳定可靠的减震防噪措施.小区独立设置的水泵房,水泵机组的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要求.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水泵机组,不应直接设置于居民住宅上层或下层,其运行的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10070)的规定. 3.4二次供水无高位水箱时宜采用变频调速供水设备,具有自动调节水泵转速和软启动的功能,其电机应有过载、短路、过压、缺相、欠压、过热等保护功能,水泵调速工作范围应在水泵高效区段内. 3.5给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备用泵应和主泵同型号,同时应能自动和手动切换、交替运行. 3.6 供水不均匀时,应采用多台水泵组合供水,宜配置小流量水泵和小型气压罐,气压罐的容积应与水泵最大允许启停次数相匹配,并应保证气水隔离. 3.7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止回阀和阀门 (也可用多功能阀取代止回阀和阀门),并应设置水锤压力消除装置. 3.8水泵应选择低噪音、节能型不锈钢水泵.水泵应设置自灌式吸水方式. 3.9如果需要采用管网叠压(无负压)供水设备,应经过供 ―5― 水管理部门确认具备使用该设备的外部环境条件及内部条件后方可使用.

4 储水池(箱) 4.1严禁设计和建设地埋或半地埋式储水池(箱),严禁设计和使用消防、生活混用储水池(箱). 4.2储水池(箱)应坚固、光洁,不渗漏.所用材料对水质无污染.原则上应选用食品级不锈钢水箱(池). 4.3储水池(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透气管和人孔(能上锁).溢流管、透气管应安装防止蚊虫、异物进入的装置.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进出水管道应采取相对方向设置,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水箱进水管与出水管必须安装阀门,且进水管应安装具有机械和电气双重控制功能的水位控制阀. 4.4容积大于50m?的储水池(箱)必须分为两格,并能独立工作.储水池(箱)高度一般不应超过3 m.当超过1.5 m时,储水池(箱)内外应设置爬梯.储水池(箱)内爬梯、支撑件及配件等,必须使用食品级不锈钢材料. 4.5储水池(箱)应设灵敏有效的液位监测装置,在水箱水位超高或超低时能自动报警.

5 管道和阀门 5.1 DN100以上埋地管道应选用球墨铸铁管,DN100以下管 ―6― 道宜从钢塑复合管、PPR管、不锈钢管、铜管等管材中选择,但给水立管应采用金属管或钢塑复合管.DN100以上埋地阀门应选用不锈钢杆球墨铸铁阀门,其余各类阀门应选用铜阀或不锈钢阀. 5.2新建住宅设计时应将通往住宅户的立管设置在专用的管道井内或设置在住宅公共楼梯道上,并采取防冻措施,管道如有隆起点,应设排气阀.不同类型管道系统共同敷设时,生活饮用水管道设施应有明显的区别标志. 5.3水表应安装在公共楼梯道内或其他室内公共建筑空间内,如安装在公共楼梯道内,须根据供水管理部门一户一表要求安装表箱,安装场所应保证抄表、换表、维修的工作间距.当水表可能发生反转、影响计量时,应在水表后设止回阀.如需采用远传水表及远传抄表系统,须经供水管理部门认可且远传线路宜设置在住宅智能化管井内. 5.4当供水规模较大、小区户数较多,为有效控制和分析管道漏损,原则上要求总表后的每一供水区块均设置分表. 5.5各高、中、低分区管道应在各阀门处和表前立管处以色卡附以汉字区分,原则规定,低区以绿色标示,中区以白色标示,高区以蓝色标示,如有更高分区,以黄色标示.

6 电气、自控及仪表 6.1用电应采用供电部门抄收到户的单独供电系统,动力电 ―7― 缆及通讯电缆要引入泵房控制柜.有条件的小区要设置双回路电源. 6.2供水设备应具备手动、自动和远距离操作控制功能,电气、自控系统同时应配置电源防雷器和信号防雷器,并做到接地良好. 6.3具备人机对话功能的电控装置,对话界面应汉化,图标应明显、易识别、便于操作. 6.4设备应具有远程监测功能,能实时监测到水泵电机电流、进出水压力、设定压力、浊度、余氯、液位、流量、水泵工作状态、变频频率以及故障报警状况等技术参数,并按照供水管理部门的通讯规约和数据格式即时传输至供水管理部门调度中心. 6.5必须配置浊度仪、余氯仪、远传压力表、流量计(或大口径远传水表)等水质、水量、水压在线监测仪表,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 6.6设备应具有超压状态时的多种自动保护措施,并具备故障报警功能. 6.7当采用储水池(箱)和水泵供水方式时,应安装储水池(箱)水位与水泵联动启闭系统和水位安全报警系统.

7 安防系统 7.1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置周界红外线报警系统(应有现场报警和中控室报警功能). ―8― 7.2泵站内关键部位应当设置摄像探头进行不间断监控.

8 验收 8.1验收前的设备调试必须先经过完整的模拟试验,按照设定的系统参数、状态,模拟实际运行条件进行完整的运行试验,模拟试验正常后,才能投入试运行调试阶段.试运行调试时,必须通知供水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8.2二次供水设施在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并由有资质的水质监测机构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行. 8.3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供水管理部门移交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档案,工程档案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和《宁波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排列顺序》(甬建办〔2003〕112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归档的文件材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对确实无法提供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的,要在归档文件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相关单位的公章后归档. 8.4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及单位参加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供水管理部门.

9 附则 9.1本规程由市城管局、市建委负责解释. ―9― 9.2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城乡建设 公用事业 住宅 技术 通知 抄送 : 市政府办公厅,各区政府、市政府法制办.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1月30日印发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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