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22-11-02
目录综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2 建设的意见

2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4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6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8 北京林业大学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18 培养管理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

25 北京林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含进修生)网上选课的若干规定

27 北京林业大学关于学术型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

30 北京林业大学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规定

34 北京林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38 北京林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开题的有关规定

41 北京林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44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国内外学术交流资助管理办法

45 北京林业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博连读选拔办法

48 北京林业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51 学位授予 北京林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55 北京林业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61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成果认定管理办法

67 北京林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71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指南

73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隐名送审评阅办法

77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毕业答辩管理暂行规定

79 日常管理 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83 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89 北京林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94 北京林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97 北京林业大学关于研究生证、校徽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102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请假管理办法

103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办法

104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

106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班级管理办法

109 北京林业大学定向生履约管理办法

111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术科技活动立项管理办法

114 奖助规定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

117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

122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125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128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

131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135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术 腾飞 奖学金评定办法

136 北京林业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139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

142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 三助 工作实施办法

143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工作实施细则

146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工作实施细则

148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管理发放办法

149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勤工助学与困难补助发放管理办法

151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工作条例

153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教育部2005年修订)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

刻苦钻研,严谨求实;

积极实践,勇于创新;

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

敬廉崇洁,公道正派;

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

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

自尊自爱,自省自律;

文明使用互联网;

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

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

仪表整洁,待人礼貌;

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

生活俭朴,杜绝浪费;

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热爱生活,强健体魄.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

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

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

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自1981年我国实施学位制度以来,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学习风气,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了我国学位授予的质量,为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学术不端行为,损害了我国学位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对树立良好学风,培养正直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献身科学研究的拔尖创新人才具有重要作用,各学位授予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自觉维护我国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道德标准和学术规范,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在整个培养过程中,都要安排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培养学位申请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教师的师德教育,督促指导教师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

三、学位授予单位要不断深化学术评价制度改革,改进学术评价方法,完善与学位授予相关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有利于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惩处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惩治舞弊作伪行为,促进学术自律.

五、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授予单位对以下的舞弊作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二)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

(四)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评决机构.学位授予单位在处理舞弊作伪行为时,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舞弊作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

(二)对于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应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军队系统报军队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学位授予单位调查和处理舞弊作伪行为,要规范程序,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正确把握政策界限;

要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要建立合理规范的复议程序,接受被调查者的复议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复议决定;

要维护被调查者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

对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澄清.

八、学位授予单位是国家授权从事学位工作的法人单位,对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负有直接责任,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依据本《意见》精神,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制订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九、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应对本区域或本系统学位授予单位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协助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做好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10年2月9日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社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了崇高师德,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为教学科研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四、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高等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

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

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六、高等学校要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的专题讨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七、高等学校要通过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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