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22-11-03
附件1 内江市环境保护局主体责任及职责边界 主体责任

1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政策,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2 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3 负责全面落实全市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4 负责环境保护投资管理.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环境保护领域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实施和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5 负责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全市环境保护的政策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 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放许可证、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审批和发放,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实施或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7 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查建议,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8 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和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批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销售、使用审批.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 三同时 管理工作,对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负责全市核与辐射监测和监察工作.

9 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监督执行国家公布的各类环境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10 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1 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市内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工作.

12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3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与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14 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5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1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 市环保局 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统一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市水务局 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2 环境保护 市环保局

1 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2 负责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分解和下达环境质量目标、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目标考核.负责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等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及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

4 负责核技术利用安全、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5 组织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 三同时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排污费征收等制度.

6 负责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按省环保厅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7 落实环境监管 双随机 制度,严格环境执法,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8 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排污权交易、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生态补偿.

9 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共同推进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10 与卫生计生部门共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

11 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环境保护督察和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 三大战役 等相关日常工作.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职业健康 市环保局

1 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

2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负责监管危险废物的处置;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应急监管、应急监测和相关处置工作;

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附件2 内江市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

一、行政许可(9项)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责任主体 环境影响评价与核辐射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报条件及所需资料清单;

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发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告.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

委托评估机构技术评估;

公示拟作出的审批意见,征求公众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按时办结;

依法公告. 4.事后监管责任:对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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