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22-11-02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5]9号 绍兴天丰木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21000036624 组织机构代码证:78567294-9 法定代表人:杜国桥 地址:福全镇五洋桥 绍兴天丰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厂区内有一台浙江双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燃柴蒸汽锅炉,型号LHG0.5-0.4-T额定功率为0.5t/h,未经环保审批并存在投入生产使用迹象,已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4年11月25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杜国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5年1月2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5年1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5]10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使用未批设备,并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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