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22-10-29
涵环保评[2018]9号 涵江区环保局关于莆田市涵江区海之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莆田市涵江区海之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北京文华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莆田市涵江区海之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莆田市涵江区海之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迁建项目位于莆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赤港农场涵港东路288号,系租用福建海岸上贸易有限公司的厂房进行生产.

项目总投资480万元,环保投资25万元,项目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烤鳗700t、鲍鱼15t、冻鱼500t.项目建设具体位置和规模组成详见报告表.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本项目从环保角度分析可行,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采取的环保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运营期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 1.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排放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放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生活废水经处理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排放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放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限值要求;

烤鳗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

厂界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l4554-93)表1中的二级改扩建标准. 3.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3类标准,临涵港东路一侧执行4a类标准. 4.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要求.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0.024吨/年,氮氧化物≤0.375吨/年,COD≤2.700吨/年,氨氮≤0.360吨/年.总量已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获得,其中二氧化硫0.005吨/年,氮氧化物0.187吨/年,COD0.954吨/年,氨氮0.127吨/年已用于迁建前的项目,在迁建前的项目停产后,本项目方可投产.

三、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你单位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请涵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和监察中队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莆田市涵江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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