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22-10-29
抚州市南丰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 签订地点: 年月抚州市南丰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条款目录

第一章 总则11.

1 合同主体

1 1.2 项目名称及内容

1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22 2.1 名词定义

22 2.2 协议的解释

44

第三章 声明和保证

66 3.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66 3.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66 3.3 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

77

第四章 特许经营权

88 4.1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88 4.2特许经营权的内容

88 4.3特许经营期

88 4.4本项目的资产权益

88 4.5抵押与转让

88 4.6股权转让限制

88 4.7项目的投资和融资

99 4.8 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1010

第五章 项目建设

1111 5.1 土地使用权利

1111 5.2项目前期工作

1111 5.3配套设施

1111 5.4 设计

1212 5.5 建设

1212

第六章 项目测试和完工

1919 6.1项目的调试

1919 6.2项目的初步验收

1919 6.3项目的试运行

1919 6.4项目的最终验收

1919 6.5甲方参加验收的权利

2020 6.6 正式运营前的准备

2020 6.7开始正式运营

2020 6.8不免责

2020

第七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2121 7.1 运营与维护

2121 7.2 生活垃圾的收集与运输

2323 7.3 垃圾处理服务费

2626 7.4税收事宜

3030 7.5 项目环保排放标准

3030 7.6垃圾处理的监管

3131 7.7维护与维修

3434 7.8 应急预案

3535 7.9 项目的财务管理

3535 7.10专项资金补助的处置方式

3535

第八章 项目的移交

3636 8.1项目的移交

3636 8.2最后恢复性大修

3737 8.3移交验收

3838 8.4 保证期

3838 8.5保险的转让

3939 8.6无形资产的移交

3939 8.8人员的续用与解聘

3939 8.9无关物品的搬移

4040 8.10移交费用和支出

4040 8.11再次授予特许权的优先权

4040 8.12 提前移交

4141

第九章 甲乙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一般义务

4242 9.1甲方的基本权利

4242 9.2 甲方的一般义务

4343 9.3 乙方的基本权利

4343 9.4 乙方的一般义务

4444

第十章 双方的共同义务

4646 10.1 不可抗力

4646 10.2法律变更

4747 10.3保密

4848 10.4合作义务、预先警告通知

4848 第十一章 临时接管

4949 第十二章 协议的终止

5050 12.1 协议的终止

5050 12.2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5151 12.3终止的一般后果

5252 12.4提前终止后的移交

5252 12.5 保险

5353 第十三章 履约担保

5454 13.1履约担保的提交

5454 13.2履约担保的金额

5454 13.3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提取

5454 13.4履约担保的退还

5454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5656 14.1违约赔偿

5656 14.2补救限额

5656 14.3乙方的违约

5656 14.4甲方的违约

5757 14.5乙方运营期间违约金

5858 14.6提前终止补偿金额的计算

5858 14.7 违约金争议

5859 第十五章 协议的转让

5960 15.1甲方的转让

5960 15.2乙方的转让

5960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

6061 第十七章 其它6162 17.1法律

6162 17.2通知

6162 17.3非弃权、协议文字

6162 17.4生效

6162 17.5协议的补充

6162 17.6 协议的附件

6162 附件6263

第一章 总则为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加快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 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为抚州市人民创建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第25号令)和抚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由第1.1条所述双方于签字页所属日期在抚州市签署《抚州市南丰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 本协议 ). 1.1 合同主体 协议甲方:抚州市城市管理局(下称 甲方 ),地址:负责人: ,职务: ;

甲方介绍: 协议乙方:(下称 乙方 即项目公司)(正式签署协议时填写)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点: (正式签署协议时填写) ,注册号: (正式签署协议时填写) ,法定代表人: (正式签署协议时填写) ,职务: (正式签署协议时填写) 国籍: (正式签署协议时填写) . 乙方介绍: 1.2 项目名称及内容 本项目设计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量900吨,一期日处理生活垃圾量600吨,二期日处理生活垃圾量300吨,分两期建设.一期日处理生活垃圾600吨,建设1条600t/d生活垃圾焚烧线,配1台15MW抽凝式汽轮机及发电机组,二期建设1条300t/d生活垃圾焚烧线.工程建设内容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共有7个建构筑物:主厂房、烟囱、及栈桥外,循环水泵房及冷却塔、清水泵房及清水池、小油库、污水处理站,其中主厂房主要由卸料大厅、空压间、水处理间、实验室、控制室、加药间、机修间、仓库、垃圾池、焚烧锅炉间、出渣间、烟气净化间、汽机间、除氧间、高低压配电室、集中控制室、变压器室及值班用房等组成.项目应当具备工业观光、展览展示和环保教育基地功能.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2.1 名词定义 对本协议中涉及的技术和商务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县政府:南丰县、南城县、广昌县和黎川县四县人民政府.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生活垃圾:指甲方或由甲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约定提供给本特许经营项目的生活垃圾. 本项目:指抚州市南丰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项目公司:指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本协议的乙方(法定地址:_(正式签署协议时填写)法定代表人:__(正式签署协议时填写)_,国籍:__(正式签署协议时填写)__)及其继承人及经许可的受让人. 项目建设: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测试和调试、验收、完工. 公用设施:指由甲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本项目场区边界并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 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有时亦称合同. 批准:指需从抚州市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乙方或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 投标保证金: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要求与本项目投标文件同时提交给 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 履约担保:指根据协议要求向甲方提供的建设期、运营期和移交程序以一定形式、一定金额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法律变更:指在协议正式签订之后 (a)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修改修订和废止;

(b)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施、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 (a)导致适用于乙方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b)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 开工:指乙方在场地内正式开工建设之日. 项目最终完工:指本项目通过最终验收. 正式运营日:指通过最终验收后甲方向乙方签发正式运营通知书之日. 移交日: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十一章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范围内独家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建设合同:指由乙方和建设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且由甲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有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和材料与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协议. 建设承包商:指由乙方通过招标所聘用且由甲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根据建设合同和本协议履行建设工程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 建设期:建设期为24个月,包括6个月前期工作时间和18个月建设施工时间,建设施工时间自项目从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项目正式运营日止. 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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