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9-08-01
连政办发〔2018〕9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基于空间 控制单元的环境准入制度及负面清单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基于空间控制单元的环境准入制度及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基于空间控制单元的环境准入制度 及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从空间控制单元源头管制规避环境影响和生态破坏,根据我市战略环评研究成果,同时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实际,合理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城镇、港口和产业发展方式,特制定我市基于空间控制单元的环境准入制度及负面清单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按照环境质量 只能更好,不能变坏 的总体要求,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走绿色发展的新路子为理念,合理利用区域环境容量资源,对我市进行国土空间控制单元化管控.

(二)本管理办法在《连云港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的基础上,对各乡镇、街道和重点工业集聚区提出精细化环境管理要求,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在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

(三)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农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内容的实施及监督管理.

二、环境准入要求

(四) 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主体功能区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按规划进入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

(五) 依据空间管制红线,实行分级分类管控.禁止开发区域内,禁止一切形式的建设活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区、洪水调蓄区、清水通道维护区、海洋保护区内实行有限准入的原则,严格限制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建设活动.(空间范围及对应的负面清单要求见附件

1、2)

(六)实施严格的流域准入控制.水环境综合整治区在无法做到增产不增污的情况下,禁止新(扩)建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水污染重的项目,禁止建设排放含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物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空间范围及对应的负面清单要求见附件

1、2)

(七) 严控大气污染项目,落实禁燃区要求.大气环境质量红线区禁止新(扩)建大气污染严重的火电、冶炼、水泥项目以及燃煤锅炉.禁燃区禁止销售、使用一切高污染燃料项目.(空间范围及对应的负面清单要求见附件

1、2)

(八) 人居安全保障区禁止新(扩)建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工业项目.

(九) 严格管控钢铁、石化、化工、火电等重点产业布局.钢铁重点布局在赣榆临港产业区,石化重点布局在徐圩新区,化工项目按不同园区的产业定位,布局在具有其产业定位的园区内,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深入推进化工行业转型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7号)和《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化工产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控要求和负面清单的通知》(连环发〔2017〕134号).重点建设徐圩IGCC和赣榆天然气热电联产电厂,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电厂.

(十) 工业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不得采用国家、省和本市淘汰的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不得建设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技术不成熟的项目;

限制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生产. (十一)工业项目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建企业生产技术和工艺、水耗、能耗、物耗、产排污情况及环境管理等方面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清洁生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有国家效率指南的执行国家先进/标杆水平),扩建、改建的工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十二)工业项目选址区域应有相应的环境容量,未按要求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区域和流域,不得建设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项目.

三、管理与实施 (十三)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负责确保建设项目符合本规定.凡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连云港消防支队、连云港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建立健全环境准入制度考核机制,把环境准入要求的执行情况作为环保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盲目决策、把关不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问责. 附件:1. 连云港基本控制单元划分图 2. 连云港市基于空间单元的负面清单 附件1 连云港基本控制单元划分图 附件2 连云港市基于空间单元的负面清单 序号 区县 街道/乡镇/工业园区 基本控制 单元 管控要求

1 海州区 海州城区 禁止开发区:大圣湖应急饮用水源保护区、蔷薇河(海州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 禁止一切人为开发活动 蔷薇河(茅口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大圣湖应急饮用水源保护区 禁止下列活动:新(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新(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

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

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设置排污口;

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

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新建、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云台山风景名胜区 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禁止乱扔垃圾;

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通榆河(市区段)清水通道维护区 未经许可禁止下列活动:排放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从事网箱、网围渔业养殖;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

新(扩)建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设施和项目 烧香河洪水调蓄区 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禁燃区 禁止销售、使用一切高污染燃料项目 人居安全保障区 禁止新(扩)建大气污染严重的火电、冶炼、水泥项目以及燃煤锅炉;

禁止新(扩)建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工业项目

2 海州经济开发区(含新浦工业园) 工业集聚区 禁止石化、钢铁、化工、水泥等高污染行业入园;

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禁止入园

3 锦屏镇 蔷薇河(海州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蔷薇湖饮用水源保护区 禁止下列活动:新(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新(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

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

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设置排污口;

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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