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22-10-28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3年2月6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浆粕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立案. 2012年12月13日,宜宾长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华林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玉门华宇棉业有限公司和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代表国内浆粕产业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同时,湖南骏泰浆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祥云化纤有限公司、新疆芳草湖万翔化纤有限公司、宜宾竹海竹资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泰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尔新农棉浆有限责任公司和鄢陵县超发棉业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支持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3年2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浆粕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美国、加拿大和巴西驻中国大使馆. 2013年2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分别向美国、加拿大和巴西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2.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博凯技术公司(Buckeye Technologies Inc.)、美国林业及纸业协会(American Forest &

Paper Association)、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Cosmo Specialty Fibers, Inc.)、美国惠好公司(Weyerhaeuser Company)及惠好NR公司(Weyerhaeuser NR Company)(以下称惠好公司)、美国沃伦公司(北美赛贝纸业)(S.D. Warren Company)、美国GP纤维有限公司(包括GP纤维瑞士有限公(GP Cellulose GmbH)、GP纤维有限公司(GP Cellulose LLC)和GP纤维亚洲香港有限公司(GP Cellulose Asia Marketing (HK) Limited))、美国瑞安功能性纤维有限责任公司(Rayonier Performance Fibers,LLC)、加拿大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Fortress Specialty Cellulose Inc.)、加拿大天柏公司(Tembec)、加拿大纽西尔特种纤维素有限公司(Neucel Specialty Cellulose Ltd.)、加拿大AV Nackawic Inc.和AV Cell Inc.公司、巴西巴依亚特种纤维素厂(Bahia Specialty Cellulose S.A.)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3. 企业抽样. 由于该案登记应诉的出口商或生产者的数目特别大,单独审查所有公司的答卷会给调查机关带来过重的负担,并妨碍调查的及时完成,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决定对登记应诉的美国和加拿大生产商采用抽样方式进行调查.2013年3月12日,调查机关将抽样方案及初步抽样结果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决定抽取美国的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和瑞安功能性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加拿大的纽西尔特种纤维素有限公司和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作为抽样选中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加拿大AV Nackawic Inc.和AV Cell Inc.等相关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抽样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注意到相关公司的主张及相应理由.经审查,考虑到海关统计数据与各应诉公司报告数据在统计时间、口径等方面的差异,在没有证据表明公司报告数据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为及时完成调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原抽样方案及相应的抽样结果. 4.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3年3月22日,调查机关向美国和加拿大抽样选中公司和巴西登记应诉公司发放了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美国瑞安功能性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加拿大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加拿大纽西尔特种纤维素有限公司和巴西巴伊亚特种纤维素厂提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此后,调查机关就答卷中的有关问题向应诉公司发送补充问卷,应诉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补充问卷的答卷. 2013年3月22日,调查机关还将该倾销调查问卷登载至商务部网站,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调查问卷.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机关还收到了加拿大AV Nackawic Inc.和AV Cell Inc.公司、美国惠好公司和沃伦公司的自愿应诉答卷. 5.关于美国沃伦公司(北美赛贝纸业)(S.D. Warren Company). 该公司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但配合调查.该公司主张以应诉公司的平均倾销幅度为其税率.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倾销幅度需根据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得出,沃伦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也就不存在出口价格.因此,该主张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调查机关不予接受.该公司在符合条件时,可向调查机关申请新出口商复审以获得单独税率.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称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13年2月6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参加浆粕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行业函[2013]36号).2013年2月26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截止,调查机关共收到有效登记材料14份,其中,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共计10份,分别为加拿大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Fortress Specialty Cellulose Inc.)、加拿大天柏公司(Tembec)、加拿大纽西尔特种纤维素有限公司(Neucel Specialty Cellulose Ltd.)、美国博凯技术公司(Buckeye Technologies Inc.)、美国林业及纸业协会(American Forest &

Paper Association)、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Cosmo Specialty Fibers, Inc.)、美国惠好公司(Weyerhaeuser Company)、美国沃伦公司(北美赛贝纸业)(S.D. Warren Company)、美国GP纤维有限公司(GP Cellulose)、美国瑞安功能性纤维有限责任公司(Rayonier Performance Fibers,LLC);

国内进口商共计4份,分别为杭州萧山裕源化纤有限公司、河南美汇进出口有限公司、南京法伯耳纺织有限公司、赛得利(江西)化纤有限公司.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3年2月26日,调查机关成立了浆粕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浆粕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行业函[2013]88号). 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3年3月8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发放了《浆粕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行业函[2013]110号)(以下称《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浆粕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行业函[2013]111号)(以下称《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浆粕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行业函[2013]112号)(以下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并将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调查机关同........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