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10-29
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岸环罚〔2017〕24号 被处罚人:但卓东 身份证号码:510321198109127713 住址:四川省荣县观山镇观音滩村5组29号 字号名称:南岸区鼎立展柜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5UF9RB14 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镇金竹村龙井榜组 但卓东(南岸区鼎立展柜厂)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17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经营的南岸区鼎立展柜厂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7年4月19日调查但卓东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17年4月12日在南岸区鼎立展柜厂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

1、2证明,你经营的南岸区鼎立展柜厂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3.《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但卓东(南岸区鼎立展柜厂).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17年5月24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南岸环告〔2017〕23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你经营的南岸区鼎立展柜厂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的上述行为属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所作规定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但卓东(南岸区鼎立展柜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但卓东(南岸区鼎立展柜厂)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壹万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第一联送交我局结案.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或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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