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9-10-29
《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问答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办法? 答: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数量日益增多,由于缺乏针对性的制度进行规范,许多拆除工程缺乏有效的监管.

拆除工程作业存在安全隐患和扬尘、噪声等污染,对周边居民和城市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不仅引发居民的不满情绪,也有损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的整体形象.在实际房屋拆除过程中,涉及审批、备案到工程的实施、周边市政设施的保护、建筑废弃物的处置等一系列工作,需要对各职能部门职责进行明确的界定,同时需要更细化的、适合一线工作人员的操作指引,才能更加有效地实施监管. 此外,拆除工程产生大量的建筑废弃物.我市每年因房屋拆除工程产生的拆建物料超过1200万吨,得到资源化利用的仅约500万吨/年,大量拆建物料未能充分进行综合利用,不仅是一种资源浪费,也占用土地资源,给本来就紧张的受纳设施增加了巨大的压力.事实上,建筑废弃物也是一种资源,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其加以再利用和再生利用,既可以节省资源的消耗,又可以使资源发挥最大价值,抓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是建筑节材的重要工作环节. 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措施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中产生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并出台一个针对房屋拆除工程监管的具体实施办法. 问:《办法》总体框架是什么? 答:《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对房屋拆除的备案管理,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工程实施各方责任、拆除作业及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具体要求等均作了全面的规定.

第一章是总则,规定了以下内容: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对房屋拆除工程及其产生的建筑废弃物作了定义,界定《办法》适用范围,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并要求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拆除工程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章是拆除工程的备案,明确拆除工程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备案管理的申办程序和所需的材料,提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拆除备案材料的审核要求.

第三章是拆除作业管理,提出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是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主体的义务.

第四章是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明确了综合利用管理模式、现场处理设备与固定厂处理设施及建筑废弃物运输要求;

第五章是附则,主要是对《办法》的解释和效力等作了规定,并对该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及有效期进行了规定. 问:办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经过近几年来对拆除工程及其建筑废弃物处理情况的调研分析,我市拆除工程主要是采用房屋拆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分离模式,拆除施工单位处于主导地位,利益实现的方式与综合利用企业相反,施工企业往往不愿意按照有利于废弃物分类和综合处理利用的步骤进行拆除施工,大幅增加综合利用成本,经常出现两家企业之间推诿扯皮的情形,不仅影响项目进度,还增加了安全风险. 为此,《办法》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条件下,实行房屋拆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管理.主要宗旨是明确拆除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不具备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的施工企业,应与具备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接拆除工程.值得一提的是,若综合利用企业具备相应拆除工程的施工资质,可单独承接房屋拆除工程.该规定有利于提高综合利用企业在房屋拆除过程中的地位,有效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 问:进行拆除施工组织方案与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一体化备案的依据是什么? 答:《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的拆除,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报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等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问:城市更新项目监管协议能否作为备案的材料之一? 答:2016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要求 强化建筑物拆除监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主体与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后方可进行建筑物拆除 .因此,在《办法》中,将该监管协议作为城市更新类拆除工程主体申办拆除工程备案的材料之一. 问:承揽拆除工程需具备什么资质? 答: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已取消了爆破与拆除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并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五项 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 中明确 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 问: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方面,办法做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主要通过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备案对建设单位进行强制要求,同时鼓励建筑废弃物现场处理利用,现场无法处理利用的,应运至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进行集中处理利用.建筑废弃物的处理利用,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护措施.采用现场处理利用的,移动式现场处理设备应具有分拣、破碎、筛分、除尘等功能.处理能力应不小于1000吨/天,资源化利用率≥95%.采用固定厂处理利用的,处理能力应不小于100万吨/年,资源化利用率≥95%. 问:为什么要对拆除工程进行监理?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的桥梁、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涉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12]87号)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因拆除工程具有危险性,通过实施监督管理可消除安全隐患,本办法要求拆除工程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拆除工程进行监理. 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房屋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是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落实我市房屋拆除及其综合利用监管职责,《办法》要求拆除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将房屋拆除备案材料递交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拆除施工.如《拆除施工组织方案》与《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的材料有重复时,可不重复提交,以减轻建设单位负担.相关实施主体在拆除施工过程中应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房屋拆除备案的规定进行拆除作业. 问:不进行备案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在设定法律责任方面,将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处罚规定进行了整合,在严格遵循上位法的前提下完善了监管手段,强化了监管力度.《办法》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备案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可将其行为纳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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