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10-25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估 王力加与刘爱峰、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及的 北京正中集担保有限公司100%股权价值 评估报告书承德方兴评报字[2017]第167号 承德方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承德方兴评报字[2017]第167号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估 王力加与刘爱峰、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及的 北京正中集担保有限公司100%股权价值 评估报告书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德方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其他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股权评估方法,对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估的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委估的股权在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拍卖底价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负责,是我们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法律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估北京正中集担保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的财务账簿及实物资产进行了清查核实及现场勘察、市场调查与询证.在此基础上对委估股权于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拍卖底价发表专业意见.现将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其它评估报告使用者简介 委托方: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产权持有者:北京正中集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700347062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2号1号楼5层Z10;

;

法定代表人:王伟军;

注册资本:1000万元;

营业期限:2001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

经营范围:经济合同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

项目投资;

投资管理. 其它评估报告使用者:法院裁决及相关部门.

二、评估目的 根据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书,本次评估目的是为王力加与刘爱峰、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及的北京正中集担保有限公司100%股权价值提供市场价值参考依据――拍卖底价.

三、评估对象及范围 评估对象及范围:北京正中集担保有限公司100%股权,详见资产负债表: 正中集担保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 基准日:2016年11月30日 金额单位:元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序号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序号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1 库存现金 18.63

1 2 银行存款 672.29

2 其他应付款 367,864.99

3 长期股权投资-鸿基典当 10,000,000.00

3 应付工资及保险 39,541.49

4 4 王伟军 218144.54

5 固定资产原值 240,698.00

5 刘爱峰 98,986.00

6 电脑 139,849.00

6 曾志伟 2,207.48

7 空调 3,349.00

7 祖慧梓 8,985.48

8 打印机 5,050.00

8 9 采暖炉 23,800.00

9 10 办公家具 68,650.00

10 负债总计 367,864.99

11 累计折旧 228,688.75

12 12 固定资产净值 12,009.25

13 实收资本 10,000,000.00

13 14 王伟军 9,990,000.00

14 15 刘爱峰 10,000.00

15 16 本年利润 -97,723.69

16 17 利润分配 -257,441.13

17 18 权益小计 9,644,835.18

18 资产总计 10,012,700.17

19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10,012,700.17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价值定义:市场价值是指自愿的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二一六年十一月三日.评估基准日确定依据为评估委托书签发日.(考虑财务结账时间,本次评估依据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的资产负债表数据).

六、评估依据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二)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

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

(三)行为依据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书:(2016)承中法委评字第522号.

(四)取价依据

1、市场价格.

2、国家相关财务制度.

3、其他与本次评估有关的取价依据.

七、评估方法 依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要求和评估目的,对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估的100%股权价值的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利用公式: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计算得到被评估企业权益价值,即100%股权价值.

八、评估过程

(一)、根据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书,评估人员与委托方、当事方一同赴北京正中集担保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查,收集各种相关资料,在委托方有关人员配合下检查、核实、确认并验证资料,对基准日财务报表核算的资产及负债具体内容进行逐项评估.

1、对流动性资产,通过检查财务账核算的具体内容,主要关注是否存在或者可以变现的合理性.

2、对实物资产,由于没有相关资产明细,无法确认具体资产,本次以账面值列示.

3、对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方股权价值基础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

4、对负债,通过检查财务账核算的具体内容,主要关注是否存在或者需要支付的合理性.

(二)、利用资产评估软件对资产及负债进行逐项评估,利用公式: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计算得到被评估企业权益价值,即100%股权价值.

(三)、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经三级审核确定无误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以持续经营、交易假设为前提,在上述评估假设前提下能够得到合理的评估结论.

十、关于本次评估的重要说明

(一)、企业表外资产及负债的存在会影响股权价值的确认. 由于无法核实是否存在表外资产及负债,本次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基准日负债表表内的资产及负债进行了评估,如果存在未入账的其他表外资产或负债时,需要对本次评估结果进行调整,资产增加时,会增加股权价值,负债增加时会减少股权价值.

十、评估结论 经过评估,王力加与刘爱峰、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及的北京正中集担保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16.71万元,负债总额36.78万元,(所有者权益)100%股权价值79.93万元.详见下表: 金额单位:元. 资产序号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备注

1 库存现金 18.63 18.63

2 银行存款 672.29 672.29

3 长期股权投资-鸿基典当 10,000,000.00 1,021,934.22

4 固定资产原值 240,698.00 225,000.00

5 电脑 139,849.00 130,000.00

6 空调 3,349.00 3,000.00

7 打印机 5,050.00 5,000.00

8 采暖炉 23,800.00 25,000.00

9 办公家具 68,650.00 62,000.00

10 累计折旧 228,688.75 80,500.00

11 固定资产净值 12,009.25 144,500.00

15 资产总计 10,012,700.17 1,167,125.14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序号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备注

1 其他应付款 367,864.99 367,864.99

2 应付工资及保险 39,541.49 39,541.49

3 王伟军 218144.54 218,144.54 股东

4 刘爱峰 98,986.00 98,986.00 股东

5 曾志伟 2,207.48 2,207.48

6 祖慧梓 8,985.48 8,985.48

7 负债总计 367,864.99 367,864.99

8 实收资本 10,000,000.00 10,000,000.00

9 王伟军 9,990,000.00 9,990,000.00

10 刘爱峰 10,000.00 10,000.00

11 本年利润 -97,723.69 -97,723.69

12 利润分配 -257,441.13 -257,441.13

13 评估减值 8,845,575.03

14 权益小计 9,644,835.18 799,260.15

15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 10,012,700.17 1,167,125.14

(一)、本评估价值是对评估基准日委估股权价值―股权拍卖底价的反映,评估结论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述评估依据、假设前提、评估方法下得出的,评估结论只有在上述依据、假设前提存在的条件下以及委托方所提供的所有原始资料都是真实与合法的条件下成立.

(二)、此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相关原则确定的市场价值―股权拍卖底价,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有关法规政策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或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如遇上述事项发生,本报告自动失效. 十

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报告所涉及的有关法律证明文件、产权依据及相关资料由委托方提供,资产委托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本次评估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委估股权权属进行了充分关注,本评估报告只对委估股权价值进行分析并发表专业意见,不作为对委估股权权属的确认依据,对委估股权权属确认行为超出评估师的执业范围.

(三)、评估结果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四)、当事方收到此报告后,如对评估结论有疑义,请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法院. 十

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报告及其结论仅用于本报告已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他用无效.

(二)、本评估报告书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使用.

(三)、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评估结论有效期为自评估报告日起一年内有效,即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7日,过期无效.

(五)、本评估报告须经资产评估师签字,评估机构盖章后方可生效,复印件无效.

(六)、本评估报告书正本一式六份,复制件不具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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