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9-10-24
清流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19〕9号 福建省永福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誉代码:91350423779617388W 地址:清流县温郊乡桐坑村 法人代表:俞为中 经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10月12日9时20分至10时30分,三明市环保局会同清流县环保局进行"测管联动"行动,对福建省永福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三明市环境监测人员对年产1万吨无水氢氟酸生产线的燃烧炉(燃生物质)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进行监测.该公司安环部部长林清财全程陪同. 三明市环境监测站2018年10月12日对福建省永福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无水氢氟酸生产线的燃烧炉(燃生物质)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监测结果显示,当日该单位外排废气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853mg/m3,超标1.13倍,超标排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8年11月5日 《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2、2018年10月12日 《三明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3、2018年10月12日 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照片2张;

4、福建省永福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函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2018年10月26日三明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报字[2018]第110号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18年12月6日,我局以《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罚告字[2018]第16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或者申辩.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清流县财政局 帐号:1404046709022025841 收缴银行:清流县工商银行 转账凭证用途一栏填写"环保待解款".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清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志勋

电话:0598-5321141 地址:清流县龙津镇碧林北路8号 邮政编码:365300 清流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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