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10-26
附件 衔接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 (共计21项) 序号实施 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权种 类别 设定依据 调整 意见 备注

1 区发改委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投标事项、区重点建设项目邀标事项核准) 行政许可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条第四款: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款: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 代建制 ,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将该项目分解为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投标事项、区重点建设项目邀标事项核准) 及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两个许可事项 对应洪府发〔2016〕1号文调整第3项2区卫计委国家、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卫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卫应急发〔2010〕57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办应急〔2011〕135号) 将项目名称修改为 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审核转报 对应洪府发〔2016〕1号文调整第4项3区卫计委晚期血吸虫病治疗定点医院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29号)

二、定点医院的确定.

(二)定点医院的确定和撤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满足手术工作量需要、合理布局、方便患者、利于管理的原则,选择辖区内2―3家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逐级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专家指导小组对推荐的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专家指导小组的评估意见,确定定点医院的数量与布局,确认定点医院.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管,组织专家采取明税捣玫刃问,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医院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医院应及时撤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6〕4号)附件,第二条: 定点医院的条件,为确保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范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救治的管理,各地应选择定点医院开展治疗救助工作.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定点医院必需符合相应条件,并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二)定点医院的确定和撤消.

1、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救治工作的需要,按照 合理布局、方便患者、利于管理 的原则,选择辖区内2―3家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候选单位,逐级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推荐.原已确认的晚期血吸虫病外科救治定点医院可优先作为内科定点救治医院候选单位推荐.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专家指导组对推荐的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评估意见,结合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救治工作需要,确认1-2家医院为定点医院.

3、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管,组织专家明税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医院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医院应及时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消. 承接省级下放 对应洪府发〔2016〕1号文调整第6项4湾里国土分局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承接市级下放 对应洪府发〔2016〕1号文调整第11项5湾里国土分局 临时用地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承接市级下放 对应洪府发〔2016〕1号文调整第12项6湾里国土分局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批准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出租批准 行政许可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

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

第三章、

第四章和

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承接市级下放 对应洪府发〔2016〕1号文调整第13项7湾里国土分局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批准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批准 行政许可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七)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将项目名称调整为 划拨土地补办出让 ,并增加 划拨土地补办出让 子项 对应洪府发〔2016〕1号文调整第14项8湾里国土分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许可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使用省级新增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调整为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对应洪府发〔2016〕1号文调整第17项9湾里国土分局 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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