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10-2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名称:太阳能热水器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山东瑞普新能源有限公司 2017年09月 国家环境保护部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⒈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符(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⒉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⒊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⒋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⒍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它建议. ⒎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⒏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太阳能热水器项目 建设单位 山东瑞普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信健 联系人 石连社 通讯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北旺工业园 联系电话

13589490135 传真 / 邮政编码

255300 建设地点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北旺工业园 立项审批部门 / 批准文号 / 建设性质 新建(补办手续) 行业类别及代码 C3861燃气、太阳能及类似能源家用器具制造 占地面积(平方米)

2600 绿化面积(平方米)

400 总投资(万元)

20 其中:环保投 资(万元)

4 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 20% 评价经费(万元) / 投产日期 2009年11月 1项目概况 山东瑞普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信健,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北旺工业园,建设 太阳能热水器项目 ,项目主要为年产太阳能热水器8000台.该项目租赁占地面积2600m2,绿化400m2,总投资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万元,占总投资的20%.该项目劳动定员16人,企业年运营300天,无住宿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1998)第25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本项目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9月1日实施) 二十四

70 专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其他(仅组装的除外)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我单位接到委托后,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编制依据 2.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15.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3.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9.1);

2.2相关导则及技术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资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 3相关政策、法规及规划合理性分析 3.1产业政策 该建项目不属于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2013修正)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行列,也不属于《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规定限制、禁止类产业范围,故该项目属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该项目所用设备、生产工艺不属于淄博市《全市重点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目录》中落后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项目,不属于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淄博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和指导目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35号)中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故该项目属允许类项目,符合淄博市的产业政策. 3.2《关于印发的通知》[2012]263号文 表1 项目与[2012]263号文符合性一览表 基本原则 项目情况

(一)建设项目立项和环评审批程序规定 本项目属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依法办理环评手续.

(二)项目建设与规划环评相协调的要求 实施建设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机制.列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的 一地三域十专项 等专项规划范围和列入山东省需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规划目录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规划环评的结论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对尚未开展相关行业规划的建设项目,应督促其行业主管部门加快推进规划环评工作,在行业规划环评未完成前,对其建设项目应按相关规定从严审批. 本项目不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的 一地三域十专项 等专项规划范围和列入山东省需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规划目录范围内.

(三)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要求 1.所有新、扩、改建设项目,均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的专题章节. 2.环境风险评价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扩、改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选址及敏感目标、防范措施等如实做出评价,提出科学可行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3.凡未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环保部门不得审批该建设项目. 4.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方可进行相关环评工作. 本次环评包含了环境风险评价章节.

(四)建设项目审批的限制性要求 1.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坚决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所谓技术改造、拉动内需为名义上项目. 2.对于污染物排放量大,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项目,其环评文件必须在产业规划环评通过后方可进行环评审查工作,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3.对于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的建设项目、没有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4.对于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可能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改建、迁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其他涉及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项目要从严把握. 不在此限制范围

(五)区域、流域和企业限批要求 1.区域限批或从严审批.对毗邻居民区的化工等有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要限批;

城市规划区内、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园区之外,对有污染的新上建设项目要限批;

对不认真执行环评和 三同时 制度,有较多未批先建项目、有较多不达标排放的区域内污水没有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的园区要从严审批;

县(市、区)辖区内一年内出现3次及以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6个月内对该县(市、区)新上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实行从严审批.空气环境质量连续3个月排在最差的前3个点位且没有改善的,对其所在的县(市、区)的涉及废气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从严审批;

对污染严重、防治不力的设区市或县(市、区)实行从严审批. 2.流域限批或从严审批.全省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未达到省环保厅确定的年度改善目标的,河流两侧5公里之内对有污水排放的项目要实行流域从严审批.流域水环境质量连续3个月超标倍数排在前3名的断面、超过达标边缘的河流断面,对其负有责任的县(市、区)的涉及废水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从严审批. 3.企业从严审批.企业出现一次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且限期整改未完成的,或已批项目未按规定时限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未予通过的,对该企业的新上项目实行从严审批;

企业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存在信访案件未能及时解决的,一年内对该企业的新上项目实行从严审批. 不在此限批范围内

(六)南水北调流域的有关要求 1.南水北调核心保护区外延15公里之内有污水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15公里之外有污水排放的建设项目应通过 治、用、保 实现区域污水资源化并做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有所削减. 2.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涉及重金属排放、危险化学品等对水源地可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3.沿线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污染严重的项目. 4.南水北调流域其行政辖区内的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未达到省环保厅确定的年度改善目标的,对增加废水排放及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新上项目一律不批. 不在此范围内 结论:项目建设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鲁环函[2012]263号)的相关要求 3.3规划选址 (1)用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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