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10-22
贵港海事局权责清单目录 海事行政许可

4 船舶管理部分

4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15003)

4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5010)

7 危防管理部分

12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15005)

12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15020)

17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15022)

19 船员管理部分

22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15011)

22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15015)

26 船员服务簿签发(15016)

29 通航管理部分

32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15024)

32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33 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15028)

36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15041)

38 其他管理部分

40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15014)

40 海事行政确认

43 船舶所有权登记

43 光船租赁登记

46 船舶抵押权登记

49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52 废钢船登记

54 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56 船舶名称核准

58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60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63 海事行政备案

67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67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

69 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危险货物除外)的适装报告

71 游艇俱乐部备案

73 船舶进出港报告

75 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

77 海事行政征收

79 港口建设费征收

79 考试考务费征收

81 海事行政检查

83 船舶监督行政检查

83 船舶现场监督

83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现场核查

85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现场查验

86 船旗国监督检查

88 客渡运船舶现场检查

89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以及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的作业情况现场监管

91 船舶吨位丈量情况现场抽查

93 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94 船载包装危险货物现场监督检查

96 液货船装卸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98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100 海事规费行政检查

103 港口建设费现场稽查

103 船员管理行政检查

104 船员履职活动检查

104 船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106 通航管理行政检查

107 水上巡航

107 航道日常巡查

108 桥区水域日常巡查

110 锚地日常巡查

111 助航标志日常巡查

112 水上水下活动类现场检查

113 航行警(通)告发布及执行情况现场检查

115 防污染行政检查

116 船舶防污染文书检查

116 船舶涉污作业现场检查

118 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和处置的监督检查

121 船舶燃油质量监督检查

123 航运公司与船检、引航机构行政检查

125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在华船舶检验公司的监督检查

125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

127 海事行政处罚

128 对违反内河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的处罚

128 对违反内河船舶、浮动设施检验和登记管理秩序的处罚

131 对违反内河船员管理秩序的处罚

136 对违反内河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的处罚

142 对违反内河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处罚

151 对违反内河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的处罚

156 对违反内河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的处罚

158 对违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的处罚

160 对违反内河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的处罚

163 海事行政强制

167 内河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167 内河拆除动力装置

169 内河强制卸载

171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

173 强制清污

175 扣押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及运输工具

177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179 其他行政权力

181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及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

181 船舶文书签注

183 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的签注

186 航行通(警)告办理

189 海事行政许可 船舶管理部分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15003)

一、权责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二、权责事项编码 GXXK001 主要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的审批 法律依据 1.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国务院令第175号)第五条 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

第六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受理部门 海巡执法支队、各海事处 许可机关 贵港海事局、各海事处 提交材料目录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四份);

(2)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载运油品进港卸货的船舶);

(3)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载运危险货物进港的船舶,免于提交). 2.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概况表;

(2)总申报单;

(3)货物申报单(远洋渔船为货物(渔获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完成危险货物申报的免于提交);

(7)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

(8)船员证书(适用于外国籍船舶);

(9)上一港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

7、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8、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证明材料;

9、《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及其复印件(中国籍船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1、远洋渔船出口岸审批,应提交获准往国外海域或远洋捕捞作业(许可)批文.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审批流程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5010)

一、权责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二、权责事项编码 GXXK002 主要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船舶所有人船舶国籍证书的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政务中心 许可机关 贵港海事局 提交材料目录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免于提交);

3.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4.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5.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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