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9-10-24
安徽省城市供热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1.

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市供热事故,有效减少供热事故对城市群众正常采暖的影响,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 (2)统筹安排,协调配合.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4)以人为本,救援第一. (5)属地为主,就近处置. (6)及时报告,信息畅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系统运行过程中的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安徽省城市供热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 省供热应急指挥部 ). 2.1 安徽省城市供热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总指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副总指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厅领导 省供热应急指挥部职责: (1)指导、协调城市供热事故应急工作,部署省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热事故情况,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3)发布供热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4)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 省供热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并设立专家咨询组. 2.2 安徽省城市供热系统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 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办公室主任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厅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处长和质量安全处处长兼任. 省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省供热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负责城市供热事故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处理、传递等信息汇总工作;

(3)负责接收和传达、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4)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5)协调供热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6)负责和专家咨询组专家的联络;

(7)承担省供热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职责: 专家组由省供热应急指挥部聘请供热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单位)、院校、科研机构等的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 (1)开展城市供热事故预防和处置专题研究;

(2)应急响应时,为省供热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或建议;

(3)受省供热应急指挥部的指派,对事故发生地给予技术支持;

(4)参与事故调查与评估,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2.4 市县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的原则,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比照本预案,成立本行政区域城市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城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省供热应急指挥部备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县供热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城市供热运行监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交流和预测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提高监测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3.2 预防行动 各设区市、县(市、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 的信息,要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情况属实的,迅速上报,同时分析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 3.3 预警级别 事发地供热应急指挥部根据供热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3.4 预警信息系统 3.4.1 接警 省、设区市、县(市、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公布值班电话. 3.4.2 预警信息通报 各级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积极与供热企业(单位)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企业运营相关信息,对可能发生的停热事故进行预警. 3.5 预警信息处理 3.5.1 接警处理 设区市、县(市、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 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态严重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报警信息上报上一级供热应急领导机构. 3.5.2 预警信息处理 设区市、县(市、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相关部门提供的预警预报信息后,组织专家组,结合预警地区的情况,对预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3.6 预警发布 设区市、县(市、区)供热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预警信息风险评估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城市供热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影响范围和影响时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Ⅰ级)事故 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失踪),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Ⅱ级)供热事故 ①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失踪),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②设区城市一半以上集中供热面积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 (3)较大(Ⅲ级)供热事故 ①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②县城、县级市一半以上集中供热面积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 ③设区城市供热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的供热事故. (4)一般(Ⅳ级)供热事故 ①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含失踪),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②县(市、区)供热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的供热事故. (本条的 以上 包括本数, 以下 不包括本数) 4.2 信息报告 4.2.1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县供热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实施城市供热事故的监测工作.城市供热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供热企业或产权单位应立即报告同级城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当地供热应急指挥办公室要立即对收集到的供热事故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根据事故级别,按规定逐级上报.报告应有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书面报告;

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做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对于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供热事故,事发地供热应急指挥部要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需在1小时内直接向省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2.2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实行快报制度.事发地设区市、县(市、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应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设区市、省供热应急指挥部. 事故快报依具体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输配规模、热源地、热力站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 先期处置 城市供热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4.4 分级响应 4.4.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热事故,省供热应急指挥部接报后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时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指导实施应急救援. Ⅰ级、Ⅱ级供热事故应急响应事项: (1)省供热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事项: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供热突发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等;

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做好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相关专业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联系沟通,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根据申请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力量救援;

根据省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组织开展其他有关工作. (2)事发地设区市、县(市、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响应事项:向省供热应急指挥部报告供热突发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等;

组织有关部门,调配本行政区域内应急资源进行应急处置;

按照省供热应急指挥部指示,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4.2 Ⅲ级供热事故应急响应 (1)省供热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事项: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根据事发地应急指挥部申请,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指导. (2)事发地设区市、县(市、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响应事项:设区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根据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原则和办法,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确认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可能涉及的其他部门通报情况.相应应急工作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指导、布置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4.3 Ⅳ级供热事故应急响应 Ⅳ级供热事故发生后,县(市、区)供热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同时事故发生单位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按预案工作原则和办法及时上报事故并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协调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取得证据. 4.5 扩大应急 当供热事故所在地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上级部门支援时,由事发地供热应急指挥部报上级供热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4.6 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响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7 群众安全 事发地供热应急指挥部应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供热应急指挥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或按照省供热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4.9 信息发布 省供热应急指挥部或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发布信息,其他机构和个人无权对外发布信息.城市供热事故应急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 应急结束 4.10.1 应急结束条件 (1)突发事故现场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经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周边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和安置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停热区域已经恢复正常供热. 4.10.2 应急结束程序 经突发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按照 谁启动、谁负责 的原则结束应急.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供热应急指挥部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5.2 调查与评估 各级应急指挥部要根据事发地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后的结论,认真总结,提出进一步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5.3 恢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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