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10-24
学生工作形势研判 学生工作部(处)主办 2018年12月10日 文明上网,不造谣传谣 引言:网络的快速普及和发展拓宽了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并给公众提供了广阔的言论平台,给公众带来更多的言论表达自由,然任何权利的行使不是绝对自由的,必须遵循法律的界限.

案例 案例一:2014年3月28日,菏泽曹县农民李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遇到曹县交警大队民警和协勤人员流动查车执法,在执法过程中,李某右髋臼骨折,致8级伤残.自2014年4月起,李某不断在网上发帖控诉曹县交警大队人员"暴力执法".李某在网帖中称,他的伤残是交警查车时,他弃车逃跑摔伤导致的,而他摔倒是由于当时在他身后追赶的协勤张某将他"抓摔"倒地.另外,李某还称,交警人员在将他抬上车送至交警大队和从交警大队送到医院就医时,均对他进行了殴打. 2014年4月12日,曹县交警大队在网上发布了事发时的现场执法视频,证明李某没有被抓摔、殴打,但李某称,这段视频经过了警方剪辑修改,殴打他的片段被损毁了.李某所发布的网帖累计被浏览6万余次,转载300多次.2015年7月10日,山东菏泽曹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李某诽谤罪名成立,情节严重,鉴于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诽谤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二:8月11日,二三里APP网民"美丽安康欢迎你"发布"16点左右西安蓝田,抗洪抢险了......",并配有洪水图片.当日,经西安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的民警与蓝田公安分局核实,此信息为不实信息,并立即开展调查工作.8月25日,在安康市汉滨公安分局的配合下,网民李某(男,安康汉滨区人)对其8月11日在"二三里"发布谣言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之规定,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对李某处以行政罚款. 什么是网络谣言、造谣、传谣 1.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 2.网络造谣:是指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故意捏造、散步虚假事实的行为. 3.网络传谣:是明知道是谣言仍通过网络传播的行为.

三、惩治造谣传谣有法可依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散布谣言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将网络传谣、泄露个人信息等行为正式入刑.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大学生应规范自己的网络言论 1.信息发布方面:政治敏感话题不发;

谣传不发;

所谓的内部资料不发;

涉黄、涉毒、涉爆等不发;

有关港澳台新闻在官方网站未发布前不发;

军事资料不发;

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不发;

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发;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2.不要随意发帖、跟帖、随意签名;

不发布、不转发未经证实的有可能会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伤害的信息.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大家要严格遵守"七条底线":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信息真实性底线. 3.管理规则.微信群统一由群主和管理员管理,执行微信群管理规定,负责群成员实名制、聊天监管、违规处理等.对群成员发布非本群应发内容有权制止,并指导其发布相应的内容,有权终止不合时宜的话题和言语.版主、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还可以在发现后直接删除不当的言论,以维护正常的言论秩序信息的规范性.不得发布带有煽动性、过激性的信息,违者直接清退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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