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07-31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签发人:张欲非 哈环发〔2015〕17号 刘明宇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哈尔滨市环境污染治理资金项目管理,提高治理资金项目科学化管理水平和治理资金使用效能,结合我市实际,印发《哈尔滨市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哈尔滨市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1日2015年9月11日 哈尔滨市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哈尔滨市环境污染治理资金项目管理,推动我市治理资金使用模式由"事先补助"向"事后奖励"转变,进一步提高治理资金项目科学化管理水平和治理资金使用效能,根据国家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环保总局第17号令)、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治理资金来源于市级环保排污费收入,用于市环保局系统能力建设(含治理)项目及奖励市区排污单位(者)的环境保护项目. 第三条 治理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治理资金执行管理,联合市环保局下达资金计划并按要求及时拨付,对治理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参与治理资金项目的论证评审、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估. 市环保局负责提出治理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提出年度治理资金项目安排建议,负责治理资金项目库的管理,组织实施治理资金项目库的项目入库审核、论证评审、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估. 治理资金项目的具体技术管理工作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共同认定的具有法人资质的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保项目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治理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大气污染治理项目;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项目;

(三)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四)污染源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项目;

(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示范、推广项目;

(六)农村污染治理项目;

(七)涉及本市域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的规划、管理性调查、研究项目;

(八)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

(九)省、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申请项目不予支持.

(一)不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示范、推广项目除外);

(三)环境卫生、绿化、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直接关系的项目;

(四)同一法人单位一个年度内,连续2次以上申报治理资金的项目(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除外);

(五)经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评价,企业环境信用为不良的法人企业. 第七条 市环保局系统能力建设(含治理)项目支持方式为全额补助,市区排污单位(者)的环境保护项目治理资金支持方式为"以奖代补". 第八条 治理资金项目的使用原则及标准.

(一)治理资金优先并集中支持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污染防治项目;

对市环保局系统能力建设(含治理)项目全额予以支持.

(二)对市区排污单位(者)的环境保护项目的奖励标准上限为:脱硫脱硝减排及区域(流域)环境污染治理单体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其它类型单体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1.大气污染治理项目. (1)脱硫脱硝减排项目:燃煤锅炉脱硫脱硝减排项目奖励资金逐年递减,2015年及以前验收合格的燃煤锅炉,每蒸吨锅炉奖励1.5万元,2016年每蒸吨锅炉奖励1万元,2017年每蒸吨锅炉奖励5000元,2018年开始不予奖励;

水泥窑炉、烧结机等其它类脱硫脱硝减排项目,2015年及以前验收合格的奖励额为项目总投资的50%(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2016年奖励额为项目总投资的25%(奖励额度不超过250万元),2017开始不予奖励(污染物排放如提高标准另行制定补充办法). (2)改用清洁能源(电、天然气等)或新能源(太阳能、风能、空气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等)项目:2015年及以前验收合格的燃煤锅炉奖励额为工程总投资(包括工程施工、锅炉本体及配套设施等)的50%,2016年项目奖励资金30%,2017年开始不予奖励. (3)拆除工业企业和商服单位现役燃煤锅炉且不再新置锅炉的,按拆除锅炉吨位每蒸吨2.8万元奖励(时间截止到2015年末为止),如改用清洁能源,则按照第(2)条奖励办法予以奖励(2014年1吨以下锅炉限期项目改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项目除外). (4)除尘器改造项目:重点支持静电、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改造,每0.7MW(1蒸吨)奖励0.5万元. (5)改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项目:奖励额为工程总投资(包括工程施工、锅炉本体及配套设施等)的30%. (6)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项目:奖励额为工程总投资的30%. (7)扬尘污染治理项目:对大型煤堆、料堆等实施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的项目,奖励额为工程总投资的20%. 2.区域(流域)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包括农村分散型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以污染负荷削减和水质改善为目的的水质净化和水生态修复、农业源污染防治、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等综合性污染治理工程.奖励额为综合治理工程中用于污染治理投资的50%. 3.污染源污水治理项目.奖励额为项目总投资的30%. 4.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示范、推广项目.奖励额为项目总投资的50%. 5.畜禽粪便污染治理项目.日设计产气量500―800立方米沼气项目奖励资金55万元,日设计产气量800立方米及以上沼气项目奖励资金90万元;

年设计产量1000至3000吨有机肥项目奖励资金50万元,年设计产量3000吨及以上有机肥项目奖励资金80万元;

年设计产量3000-5000吨燃料块项目奖励资金55万元,年设计产量5000吨及以上燃料块项目奖励资金75万元;

500平方米及以下生态猪床(发酵床)项目奖励资金20万元,500-1000平方米生态猪床(发酵床)项目奖励资金40万元;

简易堆肥项目奖励资金15万元. 6.其它类型污染治理项目奖励额不超总投资的30%. 总投资额度由专家在论证评审时依项目类型、工艺路线、环境效益、我市污染治理平均成本、合同、发票、财务凭证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三章 治理资金项目管理 第九条 治理资金项目的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区范围内具有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

(二)近三年内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无违规使用环保治理资金行为;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示范、推广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对新技术拥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新技术须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定. 第十条 市环保局根据上级要求及全市环保工作重点组织项目申报. 能力建设项目应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于上一年度完成相关前期论证、评审等工作,并纳入下一年部门预算,报人大批准后下达.需评审和采购的项目,应按要求履行相关评审和采购程序.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定期委托环保项目管理中心组织技术人员或专家从政策、技术、投资、材料完整性等方面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纳入全市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治理资金项目入库需具备以下申报材料和条件:

(一)哈尔滨市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基本情况表(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技术方案(农村污染治理项目除外).

(三)入库项目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调整工艺路线、压缩投资规模,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告,并重新履行项目申报程序.入库项目须在三年内建成投运,否则将自动取消其治理资金使用资格. 第十二条 对项目库中建成竣工并投入运行的项目,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定期委托环保项目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其政策符合性、设施运行稳定性、投资合理性、环境效益可达性等进行论证评审,对重大项目可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审计或评审. 第十三条 治理资金项目论证评审材料要求.

(一)项目论证评审申请文件.

(二)哈尔滨市环境保护治理资金项目论证评审表.

(三)可研报告及批复(立项批复)、环评文件及批复(农村畜禽减排简易项目除外).

(四)竣工报告.主要说明项目建设背景;

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艺路线等;

资金投入情况;

效益分析;

项目现状与实施技术方案内容一致性等方面内容.

(五)监测报告.除清洁能源改造、粪便无害化处理等特殊项目外,应提供有环境监测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六)工程合同.

(七)设计及施工单位资质(简易堆肥项目除外).

(八)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及财务帐户、帐号及开户行.

(九)工程影像资料.

(十)依项目总投资确定奖励资金的,需严格执行国家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并提供财务决算报告及发票等财务凭证. 第十四条 对通过论证评审的,由市环保局根据年度环保重点工作安排、专家评审结果、项目竣工时间、项目环境效益等提出治理资金项目安排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共同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联合下达年度治理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 治理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要求一次性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增加)对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等项目由各区环保、财政部门验收审核,经市环保局、财政局汇总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按市、区财政各承担50%比例拨付(具体奖励资金申请、验收程序按照哈环发[2014]13号执行).

第四章 监督及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治理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估;

市环保局负责对治理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估.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应定期按比例抽取或针对重点治理资金项目实施绩效评估,具体方法暂参考国家或省有关治理资金项目绩效评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治理资金使用单位应依法规范使用治理资金及实施工程项目建设,并自觉接受财政、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杜绝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对截留、挤占、挪用治理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申报国家、省级环保治理资金项目时,原则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按照国家、省申报要求及治理资金性质从市级项目库中择优选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哈尔滨市环境保护治理资金使用规定》(哈财建〔2004〕148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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