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10-19
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屏市管(食药)罚〔2018〕5号 当事人:岳玉华;

地址:屏南县古峰镇环城路310号 性别: 女 ,身份证号:3*汉族,文盲,工作单位:屏南县玉华成人保健品店.

经查明,你于2016年10月,岳玉华以营利为目的,在无药品经营许可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得药品"一炮到天亮"三大盒共30小盒进行销售,期间共销售3小盒并从中营利人民币12元,2016年11月25日移送屏南县公安局处理,现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屏检公诉意[2018]2号)和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屏检公刑不诉[2018]5号)对岳玉华做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我局对岳玉华需要没收的违法所得等予以依法处理,我局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并在2018年6月5日做了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岳玉华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销售一炮到天亮(批准文号:黔卫特食准字(2003)第056号,制造商:贵州宏源医药保健品公司,地址:遵义市解放路118号)药品,该药品经过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认定,上述一炮到天亮属于未经许可生产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岳玉华共购进假药一炮到天亮数量30小盒,货值150元,销售3小盒,销售金额合计27元,获利12元,未销售27小盒(屏南县公安局于2018年6月12日将扣押物品和11元违法收入移交我局),2018年6月5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屏南县公安局随案移送清单一份,证实岳玉华销售"一炮到天亮"数量和违法收入等情况;

2、宁食药监法函[2016]291号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一炮到天亮是否认定为假药的复函文件复印件一份,证实岳玉华销售的一炮到天亮属于假药;

3、2018年6月5日的询问调查笔录,证实岳玉华无证销售一炮到天亮数量和违法收入等情况;

2、屏南县玉华成人保健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店只具备经营保健品批发、零售资格;

3、2016年11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证实屏南县玉华成人保健品店现场检查有关情况、库存情况;

4、扣押的一炮到天亮27小盒,证实屏南县玉华成人保健品店存在销售的假药一炮到天亮的行为.

5、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屏检公诉意[2018]2号)和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屏检公刑不诉[2018]5号),证明岳玉华由我局行政处罚. 岳玉华无证经营假药一炮到天亮的行为,岳玉华无证销售假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

(二)项(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 附: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拟对你进行:

1、没收违法所得27元(其中11元已经被屏南县公安机关收缴移交我局);

2、没收一炮到天亮假药27小盒(见没收物品凭证),3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合计罚没款共人民币316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屏南县支行(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账号:13-260101012001013).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屏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送达地点 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办公室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收件人 年月日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备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屏市管(食药)罚〔2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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