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9-10-22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沈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沈河决字〔2016〕第045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华暖供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64398928F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52-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相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0月24日对沈阳市华暖供热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52-2号沈阳市华暖供热有限公司锅炉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将原2台10吨锅炉拆除后,投资叁佰万人民币在原地擅自开工新建设1台45吨锅炉,项目已接近尾声.

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杨相进对违法事实清楚,认可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相关照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环境监察现场通知书、企业申报总投资额证明等证据为凭. 沈阳市华暖供热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以及《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事先(听证)告知.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6年10月26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沈河罚告字[2016]第045)为凭.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的情节和后果,处罚档次为情节严重(列入报告书、表类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

处罚幅度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你单位在《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2016年沈阳市"抗霾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规定的这次专项治理,重点整治行动中,主观规避监管擅自违规投资建设项目的行为,属档次内上限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故我局对你单位拟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盛京银行沈阳市沈河支行 户名: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沈河分局 账号: 0301010140960000012-270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沈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沈河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夏小成

电话:84188408 地址: 沈河区大南街264号 邮政编码:

110016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沈河分局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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