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10-16
华越微电子有限公司 动力设备 转让设备 拆除协议 (空白) 标的转让方:华越微电子有限公司 标的受让方: 第一条 本次转让标的为华越微电子有限公司内评估报告清单中所列标注为动力编号的设备,实际质量、完好率等应以现场展示为准.

转让方不提供合格证、检验证、许可证等设备资料,也不出具相关证明.如发生质量瑕疵或缺损,不影响本次拍卖成交关系和成交价格,请受让方在展样期间仔细勘察、清点. 第二条 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标的物的拆除、搬运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拆除、运输、处置中的安全与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必须切实遵守安全、环保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拆除履约保证金 拆除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双方签订本协议的履约保证,包括拆除、拆除时间、安全、消防、环保、非本次标的物损坏等保证金.拆除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受让方在交纳合同成交价款的同时,需另行向转让方交纳 60万元 拆除履约保证金,拆除履约保证金直接汇入转让方指定的账户(户名: 华越微电子有限公司 ,账号:

336006110018000269561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 ).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第四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1、经双方商定,受让方应在2019年6月21日下午4点前付清全部合同价款并同时交清拆除履约保证金,当天签订拆除协议并签字盖章,同时转让方将与转让标的相关的设备清单移交给受让方,由受让方查收并签字盖章.

2、转让标的自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转移至受让方,标的物由受让方自行看管,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期间如有标的物遭窃、缺失、损毁等损失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标的以现状为准,转让方不承担标的的任何瑕疵责任和质量问题,资产评估基准日到转让完成期间的损益由受让方承担及享有.

4、受让方应在移交之日起5日内,将完整、规范的设备拆除方案(含危险废物合规处置方案)报转让方及有关部门备案,并与转让方订立安全、环保、消防、治安保卫等相关协议,方可进场施工. 第五条 拆除范围 拆除范围为华越微电子有限公司内(位于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天光桥3号)本次评估清单中标注为动力编号的设备资产.设备所联接电缆与管道、厂房内非标注为本次转让编号的设施、物品以及公司内的其他设备设施不属于拆除范围,不得拆除;

厂区的道路、围墙、大门、桥梁、树木绿花等不属于拆除范围,不得拆除.如非本次标的物遭到拆除或损坏,由受让方予以赔偿. 第六条 拆除要求

1、由受让方组织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或其相关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拆除条件,在拆除过程中应符合安全操作规范,严格遵守环保、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如电气焊、电力、危化品等等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持证上岗的,必须持证上岗.如受让方委托第三方拆除,受让方应将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拆除合同副本提交转让方备案.在拆除过程中造成转让人、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受让方负责全部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将本次标的物设备全部拆除,设备全部搬离完毕,本次标的物拆除搬走后厂房内其他设施、设备、物品及其他非本次成交标的物的设备设施应保持完好,同时清理完成因拆除施工遗留下的垃圾.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损坏除转让标的以外的其他设备设施、物品及厂房、道路的,由受让方负责恢复或赔偿.各转让标的物在实施拆除前,须经转让方确认,拆除程度须经转让方验收认可.如受让方拆除质量要求不能得到转让方认可,受让方应进行整改,原定工期不得顺延.

3、特别事项:因集成电路生产过程要使用危险化学试剂和有毒有害气体,生产线停线时虽已对相关管路和设备进行清理,但不能保证危险有毒有害物质已完全清理完毕,受让方须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处置,确保安全,所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配合提供受让方提出所需的相关信息.受让方在处置有毒有害物质时,必须符合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依照规范的操作流程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清理完毕,涉及到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必须交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废弃物交专业公司处置,不得任意倾倒,由此造成转让人、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或造成安全环保事故的,由受让人全部承担责任. 第七条 拆除期限

1、拆除期限为2019年8月13日前,受让方完成所有拆除、搬离、清理等工作.

2、受让方不能按时完成所有拆除、搬离、清理等工作的,每延期一天转让方扣拆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

逾期超30天的,视为受让方根本违约,本协议自行终止,受让方交纳的拆除履约保证金全部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同时受让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 第八条 拆除的安全环保要求及相应责任 拆除、施工、运输等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责任全部由受让方负责,转让方不承担安全、环保事故责任.受让方如在拆除期间发生环保、安全事故的,所需费用、责任和法律后果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从拆除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保证金不足,转让方对标的有留置权及处置权,处置所得直接支付发生事故所需费用. 第九条 拆除的其他事项要求

1、受让方进场后需使用水电的,转让方可适当协助提供接口,受让方须自行装水电表,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水电费用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

因本标的物中已包含部分水电设施,相关设施拆除后转让方无法继续提供接口,施工所需水电均由受让方自行解决.

2、受让方在拆除施工中应注意保护厂区和厂房内的设施和其他设备、物品等,损坏须进行赔偿.如搬迁过程中因通道需要,需拆除厂内设施的,搬迁完成后受让方必须恢复区原状.

3、受让方拆除完毕,经转让方验收无异议后,转让方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相应拆除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其他有关约定

1、协议双方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起诉.

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协议拆除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或者因天气下雨或下雪导致拆除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受让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或天气原因发生五日内向转让方提供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转让方经核查属实的,拆除时间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协议的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受让方无故提出终止(解除)协议,应向转让方一次性支付成交额20%的违约金,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协议任何一方违背协议条款的,另一方有权按照不超过成交额20%的标准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条款另有约定的按协议规定履行违约责任.

3、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标的转让方(盖章):华越微电子有限公司 转让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标的受让方(盖章) 受让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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