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07-30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P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2008年4月22日) 2008-**-**发布 20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次1总则

1 2 术语

3 3 厂房(仓库)

3 3.

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7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8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14 3.6 厂房(仓库)的防爆

16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18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19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19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26 5 民用建筑

27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27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31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31 5A 木结构建筑

40 6 消防车道

44 7 建筑构造

45 7.1 防火墙

45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45 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48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52 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52 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54 9 防烟与排烟

56 9.1 一般规定

56 9.2 自然排烟

59 9.3 机械防烟

60 9.4 机械排烟

62 11 电气

65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65 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65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69 12 城市交通隧道

72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72 12.5 供电及其他

73 说明:文中加下划线部分表示新增的内容,方框部分表示删除的内容.

1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如果坡屋顶内有夹层时,应到其最高夹层的地面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t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当居住建筑或设置有其他功能空间的居住建筑中有1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余数大于等于1.5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入建筑层数.但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仍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和明确了适用于本规范的建筑类型和范围.

1 住宅以层划分,主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区住宅建设的层高,一般在2.7~3.0m之间,9层住宅的建筑高度一般在24.3~26m.如果住宅不按层数而一律以24m作为划分界线,则住宅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的量将会增大,势必增加大量建设投资.为此,在规范中着重加强了住宅内户与户以及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故将高度虽超过24m的9层住宅仍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 为与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协调,将9层及9层以下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的居住建筑也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其适用范围也以建筑的层数划分. 此外,考虑到顶部设有跃层或底部设置的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等时,对于外部扑救会增加一些困难,但对于人员的竖向疏散影响不大.经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管理组协商,关于建筑层数计算的有关规定,两项标准是协调一致的,即住宅顶部设有2层一套的跃层时,其跃层部分不计入层数内.如顶部为超过2层一套的跃层时,其层数应按照(跃层的自然层数-1)计入建筑的总层数中.其它情况,当层高不超过3m时,仍应分别按实际层数计算.而底部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等小隔间,也不计入层数中. 对于居住建筑中层高超过3m的楼层(住宅顶部设有2层一套的跃层除外),其防火设计的层数确定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一致.

2 多层公共建筑以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为限与高层民用建筑区分.对于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影剧院、会展中心等,建筑空间高大,使用过程中人员集中且密度较大,但疏散和扑救条件较高层建筑有利.对于这样的建筑,其消防设施的配备应与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置要求有所区别,类似公共建筑均适用本规范.

3 近

一、二十年来,地下、半地下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店、地下公共娱乐场所发展较快,火灾形势严峻.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地下空间利用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也得到了发展,未来还将有较大的发展.但地下民用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国家一直没有相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导致这些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无法可依.为规范这类场所的防火设计,在设计中采取防火技术措施,防止和减少此类场所火灾的发生,规定了相关防火设计内容.第4款 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中的 建筑 是指本规范适用范围内的建筑.

4 无窗厂房、其它地上无窗建筑或无法开启的固定窗扇的密闭场所的防火设计除要考虑一般建筑的防火要求外,还应重点考虑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内的防烟、排烟,防止建筑内部发生轰燃现象等因素.本规范补充了这类建筑场所的防烟、排烟设计要求.

5 建筑高度. 1)对于阶梯式地坪,同一建筑的不同部位可能不处于同一高程的地坪上.此时,建筑高度的确定原则是: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设置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建筑高度.否则,仍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对于坡屋顶建筑的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计算,对于有些屋顶坡度较陡的建筑,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可能会低于具有使用功能的最高楼层的高度,为方便灭火救援需要,此时,建筑物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最高夹层的地面高度计算. 2)本条中的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是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以及国外相关建筑规范的规定制定的.应注意的是,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这些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还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外规范也有类似规定.目前,在本规范中尚未作明确规定,一般为1/4至1/3,但还应考虑该部分的实际面积和可能存在的人数和火灾荷载. 当建筑物处在有关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和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这些突出部分的高度按有关要求需要计入建筑高度.但由于其火灾危险性小、对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均无影响,在建筑防火设计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1.0.2A 当多种使用功能混合设置在一座建筑物内时,相互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不同使用功能部分宜采取独立的安全疏散系统;

当不同使用功能部分之间无法设置独立的安全疏散设施且不能相互进行分隔时,该建筑消防设计中有关防火间距、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火分区、安全疏散设施的要求应按要求高者执行,其他防火设计可分别按照各使用功能相适应的规定执行.

2 术语 2.0.19A 避难走道 evacuation refuge walkway 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防烟等设施,仅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0.12A 物流配送建筑 具有货物装卸、分拣、中转储存、外运等综合功能且无批发、零售功能的建筑. 2.0.24 消防扑救面 exterior wall for fire fighting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 2.0.25 消防扑救场地 fire fighting field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3 厂房(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条文说明】 本条原为强制性条文.由于本条比较原则,主要为定性的规定内容,故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同一座厂房或厂房中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时,确定该建筑或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原则.

1 本条规定了在一座厂房中或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甲、乙类等多种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如果甲类生产在发生事故时,可燃物质足以构成爆炸或燃烧危险,则该建筑物中的生产类别应按甲类划分;

如果该厂房面积很大,其中甲类生产所占用的面积比例小,并采取了相应的工艺保护和防火防爆分隔措施,即使发生火灾也不可能蔓延到其它地方时,该厂房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者确定. 如在一座戊类汽车总装厂房中,喷漆工段占总装厂房的面积比例不足10%时,其生产类别仍可按戊类划分.近年来,喷漆工艺有了很大的改进和提高,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害减少.本条同时考虑了国内现有工业建筑中同类厂房喷漆工段所占面积的比例,规定了在同时满足条文规定的三个条件时,其面积比例最大可为20%. 另外,生产过程中虽然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但是数量少,当气体全部放出或可燃液体全部气化也不会在同一时间内使整个厂房内任何部位的混合气体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或即使局部存在爆炸危险、可燃物全部燃烧也不可能使建筑物起火,造成灾害.如机械修配厂或修理车间,虽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不会因此而产生爆炸.所以,该厂房可以不按甲类厂房确定其防火要求,仍可以按戊类考虑.

2 一般情况下可不按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参见表2. 表2 可不按物质火灾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 火灾危险性类别 火灾危险性的特性 物质名称举例 最大允许量 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总量甲类1闪点小于28(C的液体 汽油、丙酮、乙醚 0.004L/m3 100L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乙炔、氢、甲烷、乙烯、硫化氢 1L/m3(标准状态) 25m3(标准状态)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导致迅速自燃爆炸的物质 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 0.003kg/m3 10kg 在空气中氧化即导致迅速自燃的物质 黄磷 0.006kg/m3 20kg

4 常温下受到水和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能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金属钾、钠、锂0.002kg/m3 5kg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能引起爆炸的强氧化剂 硝酸胍、高氯酸铵 0.006kg/m3 20kg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极易分解引起燃烧的强氧化剂 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钠 0.015kg/m3 50kg

6 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赤磷、五硫化磷 0.015kg/m3 50kg

7 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的固体物质 电石 0.075kg/m3 100kg 乙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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