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9-1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一、原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6月20日发布2002年第2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以下称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01年8月16日起5年.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措施向调查机关申请任何形式的复审调查.

二、复审调查程序

(一)到期公告 2006年2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3号公告,原反倾销措施将于2006年8月16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二)申请 2006年6月15日,商务部收到四川鸿鹤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代表中国二氯甲烷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 申请人及其支持人请求商务部对原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并裁定维持该反倾销措施.申请的理由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国内产业损害有可能继续发生.

(三)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 根据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商务部于2006年8月15日发布2006年第56号公告,决定对原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

(四)复审调查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六)立案通知 在立案公告之前,商务部将期终复审申请有关事宜通知了各涉案国驻中国大使馆. 2006年8月15日,商务部向涉案国驻中国大使馆通知了立案事宜,并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商务部通知了已知的涉案国生产商和出口商. 同日,商务部就立案事宜通知了申请人.

(七)登记应诉 2006年8月15日,商务部在2006年第56号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申请参加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在规定的应诉期限内,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 Chlor Limited)通过代理律师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登记参加此次期终复审的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

(八)倾销调查与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收集证据 立案后,调查机关通过以下方法和渠道,收集了有关证据: 向应诉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在规定期限内,应诉公司提交了答卷和补充答卷. 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了有关正常价值、出口价格、相关调整因素、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等方面的相关证据.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和申请人补充提交的材料、应诉公司答卷和补充答卷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了审查核实. 通过有关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了解了世界和中国二氯甲烷市场等方面的相关数据. 根据海关统计,调取了有关涉案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金额等数据. 查证了有关国际协定及其他国家对涉案国涉案产品采取消费限制或贸易限制措施的情况. (2)听证会 调查机关给予利害关系方提请召开听证会的机会.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召开听证会. (3)披露 本案裁定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就有关倾销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调查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向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以及出口国政府进行了披露,并给予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披露发表评论意见.

2、损害调查 (1)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立案后,调查机关成立了二氯甲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调查工作. (2)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6年9月13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所有中国国内生产者和参加调查活动的国外生产商、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的答卷. (3)听取申请人陈述 2006年9月15日,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陈述的申请理由及对本案的相关意见. (4)实地核查 2007年3月至4月期间,调查机关对申请人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和四川鸿鹤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5)信息披露 在本案裁定前,调查机关根据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为其提供了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信息披露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实地核查的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三、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产品名称:二氯甲烷 英文名称:dichloromethane或者methylene chloride 税则号: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1200.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和主要用途与原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一致. 调查范围: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

四、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同类产品 根据原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与中国国内生产的二氯甲烷在物理特性、生产制造过程、使用原料、最终用途等方面均是相同的,属于同类产品.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和中国国内生产的二氯甲烷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应属同类产品.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国内生产的产品在物理特性、化学性质上与被调查产品相同,在产品规格和包装方面与被调查产品相同或相似.

2、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基本相同,制造和生产工艺基本相同.

3、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主要采用甲醇法生产线,其生产工艺及过程基本相同,产品质量相同或相近.

4、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用途上相同,主要用于涂料溶剂、金属脱脂、气烟雾喷射剂、聚氨酯发泡剂及制造安全电影胶片和聚碳酸、防腐材料、医药生产的中间体萃取等,均没有可替代产品.

5、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 中国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性、化学性质、原材料构成、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表现为相同或相似,具有相似性,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调查机关对代表中国国内产业申请期终复审的两家企业,四川鸿鹤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和支持企业江苏梅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审查.上述企业2005年二氯甲烷产量之和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可以代表中国国内产业(以下简称国内产业).除特殊说明外,本案裁定中损害调查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均来自上述申请人.

五、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品 英国 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以下称应诉公司)是唯一应诉并提交倾销答卷的英国公司.经审查,应诉公司答卷主张的倾销调查期内对华出口数量与中国海关统计的英国对华出口数量基本一致,调查机关认为,其倾销调查期内对华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可以代表同期英国被调查产品对华出口情况.

1、正常价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审查应诉公司答卷的基础上,决定以应诉公司报告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行了认定.

2、出口价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审查应诉公司答卷的基础上,决定应诉公司报告的实际对华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

3、调整及比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应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 关数据……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归入调查机关在审查应诉公司答卷的基础上,接受了应诉公司关于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进行调整的主张,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其他涉案国 由于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生产商、出口商没有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获得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上述涉案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材料是已获得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以此为基础对上述涉案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显示,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英国、美国、韩国的二氯甲烷对华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申请人主张,荷兰倾销调查期内对华出口被调查产品不存在倾销,但存在倾销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调查机关经调查认为,荷兰被调查产品2005年对华出口平均价格为520.85美元/吨,与倾销调查期的平均价格743.40美元/吨有较大差异.为此,调查机关对倾销调查期荷兰被调查产品对华出口数量和价格情况进行了考察.倾销调查期内荷兰对华出口被调查产品总数量21.97吨,仅占其原反倾销措施前2000年对华出口数量的0.37%.除去来料加工贸易,对华出口数量仅为9.25吨,并且全部集中在2005年8月当月.2005年9月至2006年3月没有对华出口.8月份对华出口平均单价达961美元/吨.这种个别月份平均单价的奇高导致了倾销调查期平均价格的突然上扬.调查机关认为,这种数量极少且交易非常集中的出口,难以反映荷兰被调查产品正常的对华出口价格,该数量基础上的价格信息不足以说明荷兰被调查产品倾销调查期内的对华倾销情况.此外,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荷兰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提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很难表明倾销调查期荷兰被调查产品对华出口不存在倾销的情况是持续的.综上考虑,调查机关决定对荷兰倾销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调查. 申请人主张,德国倾销调查期内对华出口被调查产品仍然存在倾销.调查机关经调查认为,德国被调查产品2005年对华出口平均价格为640.43美元/吨,2006年一季度的平均价格为400美元/吨,均与倾销调查期的平均价格879.80美元/吨有较大差异.为此,调查机关对倾销调查期德国被调查产品对华出口数量和价格情况进行了考察.倾销调查期内德国对华出口被调查产品总数量28.51吨,仅占其原反倾销措施前2000年对华出口数量的0.44%.除去来料加工贸易,对华出口数量仅为2.96吨.2005年4月(调查期首月)一般贸易对华出口数量85公斤,金额1590美元,平均单价高达18705美元/吨.这种个别月份平均单价的奇高导致了倾销调查期平均价格的突然上扬.调查机关认为,这种数量极少的出口,难以反映德国被调查产品正常的对华出口价格,该数量基础上的价格信息不足以说明德国被调查产品倾销调查期内的对华倾销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对德国倾销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调查.

(二)倾销继续的可能性 英国 调查机关决定以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和复审申请人提交的数据和信息为基础,审查英国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1、存在倾销继续的背景 根据原反倾销措施,英国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6%-39%.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英国被调查产品依然存在对中国继续倾销的事实.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库存和闲置产能 应诉公司主张其为英国唯一的二氯甲烷生产商,申请人对此没有发表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决定以应诉公司提交的数据为基础,审查英国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情况. 英国是全球二氯甲烷的主要生产国和出口国之一,其倾销调查期的产能约占全球总产能的10%. 自2001以来,英国一直拥有二氯甲烷产品的巨大产能和产量.其产能自2001年以来呈不断上升趋势,倾销调查期较2001年增长了4%,并且未来两年还会进一步扩大;

产量自2001年以来也呈上升趋势,倾销调查期较2001年增加约16%,预计未来两年仍会有所增长;

但产能利用率一直不高,保持在62%-72%. zogjin请保密的数据,在此在此进行了指数化处理.英国二氯甲烷存在较大闲置产能和库存,自2001年以来,其闲置产能和库存占中国同期总进口量的比例为62%-121%,占中国同期表观消费量的比例为15%-48%.因此,如果英国生产商、出口商将其闲置产能和库存完全释放并转向中国市场,英国二氯甲烷产品对华出口能力将会进一步增强. (2)产能调节 甲烷氯化物产品生产流程由一套联产装置完成,先产出一氯甲烷,经过进一步氯化,同时分离出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及四氯化碳,其中以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为主,两者产能及产量可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根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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