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8-11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平城分局 平城环函(服务)〔2019〕25号 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第二 发电厂#

4、#

5、#6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第二发电厂: 你单位报送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第二发电厂#

4、#

5、#6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

《报告表》评价内容全面,重点突出,结论可信,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可作为工程设计、施工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项目位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第二发电厂内,在现有厂区锅炉基础上进行改造,主要建设内容为锅炉SCR脱硝装置、烟气脱硫工程采用石灰石-石膏法烟气脱硫技术工艺(以下简称FGD)、湿式电除尘装置.其中#

4、#5共用烟气脱硫装置,4#、#

5、#6机组共用一个排气筒.项目总投资9199.96万元.

三、在严格落实《报告表》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原则同意项目建设,但必须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一)、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二)、项目建设和营运过程中:

1、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脱硫装置工艺水系统、湿式电除尘器冲洗水循环使用.

2、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脱硫废渣外售利用,妥善处置.

3、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采用SCR脱硝工艺,#4~#6机组脱硝反应器需加装第三层催化剂,采用石灰石-石膏法烟气脱硫技术工艺,新建2台湿式电除尘器,烟气处理后经排气筒达标排放.

4、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运营期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室内设置、合理管理、基础减振等措施,并加强日常维护保养.

四、该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二级;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Ⅳ类;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类;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类;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23-201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分局重新审核.

七、由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平城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平城分局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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