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07-30
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印 献县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与相关部门的 职责边界 监管事项 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1 环保局 负责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监督管理 1.

《环境影响评价法》;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1.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负责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环境保护法》;

2.《大气污染防治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环境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履行环保责任和义务,采取随机抽查,落实现场检查制度,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持证执法,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1.对环境违法行为包庇的;

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2.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3.违反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4.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5.应当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1 1 环保局 环保局 负责排污许可综合管理 1.《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2.《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1.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排放量;

2.按照 谁核发、谁监管 的原则定期开展监管执法,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

对有违规记录的,应提高检查频次;

对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执法频次与处罚力度. 1.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2.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排污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不予查处的;

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报告 1.《环境保护法》;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1.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按照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1.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中弄虚作假的;

2.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3.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 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环境保护法》;

2.《大气污染防治法》;

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 5.河北省《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 县环保局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发改局负责压减钢铁产能、消减煤炭消费总量、园区循环化改造和培育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等;

县工信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新能源汽车推广等;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整治、推选道路机械化清扫、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革等;

县国土局负责组织开展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依法取缔非法采矿、采石企业等;

县农业局负责抓好禁止秸秆焚烧,以及秸秆禁烧的宣传督导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老旧车淘汰和限行. 1.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落实河北省《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和18个专项实施方案. 3.坚持环境监察考核,组织开展日常驻点监察、定期督察巡视,专项检查等制度. 1.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3.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

1 1 环保局 环保局 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水污染防治法》;

2.《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发〔2015〕28号) 县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水务局负责省确定的水功能区区划拟定、水质监测、纳污总量意见提出和入河排污口管理指导. 1.落实《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完成水环境质量目标;

2.配合建立河长责任制各项工作制度;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负责土壤污染防治 1.《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3.《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 净土行动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7〕3号) 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北省 净土行动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2.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负责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环保部 三定 方案 1.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固体废物跨界转移许可制度,规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程序,修订并落实《河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 2.出台《河北省 十三五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并组织落实. 3.组织联合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卫计委等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并向公众公开.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文件的;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3.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负责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 环保局 环保局 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1.落实辐射安全许可和备案制度,对辐射工作单位履行辐射安全责任和义务,采取不定期或随机抽查,落实现场检查制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2.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1.违法办理有关辐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未按照监督检查计划或者检查频次进行监测的;

3.发现违法的行为不按照规定及时制止或者查处的;

4.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

5.缓报、谎报、瞒报、漏报辐射事故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 县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农业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1.对规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2.配合农业主管部门协助地方政府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1.未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监测的;

2.未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察工作 1.《环境保护法》;

2.《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冀办发〔2016〕16号);

3.《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冀办字〔2016〕18号) 落实《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2 发改局 发改局 发改局 按照《河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相关工作. 《河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1.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

2. 按照《河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做好相关工作;

未按照《河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开展工作的行为 不再审批产能严重过剩项目 1.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2.《河北省新增淘汰和限制类产业目录》3.沧州市《关于全面建立 三个公开、三个清单 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 1.县发改局负责备案类项目;

2.县审批局负责核准类项目. 县发改局权限内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备案项目. 负责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 1.《节约能源法》;

2.《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

4.《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冀政办字〔2017〕37号). 1.县行政审批局按程序和权限负责审查年能源综合消费1000吨-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报告审查评审,出具节能审查意见.2.县发改局联合相关部门按权限负责年能源综合消费1000吨-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 双随机 抽查 1.实施能源消耗和总量双控行动,落实上级下达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2.制定年度节能降碳工作;

3.联合相关部门按权限负责年能源综合消费1000吨-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 双随机 抽查;

4.申报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未依法履行节能监督检查、节能监察职责或者未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

违反规定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

提供虚假节能监察、能源消费总量数据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发展循环经济工作. 1.《循环经济促进法》;

2.《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 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对资源消耗指标和资源循环利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在发展循环经济管理工作中对资源消耗指标和资源循环利用情况不依法监督检查的;

2.对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2 发改局 发改局 发展可再生能源 1.《可再生能源法》;

2.《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3.《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4、《可再生能源发展 十三五 规划》 1.组织编制风电、光伏、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实施计划);

2.落实上级下达的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按照程序和权限组织上报并网光伏电站项目申请省级备案. 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备案项目 严禁新增钢铁产能 1.《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8号);

2.《沧州市重点产业结构优化专项实施方案》. 淘汰钢铁落后产能为工信部门负责 严格项目管理,严禁备案新增产能钢铁项目. 违规备案新增产能钢铁项目. 监督供电企业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政策 1.《价格法》;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3.《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4.《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发改价检〔2014〕1717号) 监督供电企业执行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峰谷电价,脱硝、脱硫、超净排放加价等价格政策 处罚对象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确定处罚依据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在受理投诉、举报中发现并认定行政处罚有错误的;

在价格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并认定行政处罚有错误的;

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并最终生效的;

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导致行政赔偿的;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2 发改局 发改局 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1.《价格法》;

2.《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5〕143号) 1.贯彻落实国家资源价格改革有关政策;

2.落实省制定的差别电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政策,并指导各县市做好贯彻落实;

3.做好差别水价、农业水价、城镇污水处理费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4.对居民用水、用气实施阶梯价格 1.不落实国家资源价格改革政策、擅自出台违反国家政策的价格政策和措施并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2.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新建配套自备燃煤电站.原则不再审批新、改、扩建燃煤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等(减)煤量替代制度,建成区禁止建设耗煤项目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6]15号) 1.县发改局负责备案类项目;

2.县审批局负责核准类项目. 县发改局委权限内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备案项目. 煤改气气源保障 1.《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改委2012年第15号令)2.《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 制定天然气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 发改局

(一)加强环保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技术集成,推动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提升环保部门创新能力和水平.加大生物质秸秆、洁净型煤、环保节能炉具等新技术的推广使用力度,进一步提升全县能源利用率和使用效率.

(二)加大对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投入力度,保障环境保护技术研发经费规模和数量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实施意见》 加强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技术集成 没有安排科技研发项目

3 财政局 公共领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财政政策、项目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

1、《预算法》;

2、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水污染、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中共沧州市委、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沧发【2017】6号)及16个专项实施方案;

4、市政府《关于气代电煤、水质生态补偿等实施方案、办法》. 会同环保、发改、城管、住建、工信等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配合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相关工作. 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生态环保专项资金落实、监督管理、绩效评价. 不能按要求如实、及时、落实、分配、下达、监管资金和履行资金监管职责的各种情形.

3 财政局

1、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

2、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沧州市环境保护 党政同责、一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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