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8-10
附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

一、综合性监督检查项目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附表1.

1);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附表1.2);

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等安全投入保障(附表1.3);

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附表1.4);

5、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附表1.5);

6、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危险性较大设备管理(附表1.6);

7、职业危害防治(附表1.7);

8、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附表1.8);

9、工程项目、场所和设备发承包、租赁管理(附表1.9);

10、重大危险源管理(附表1.10);

11、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附表1.11).

二、专业性监督检查项目:

1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附表2.1);

13、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附表2.2);

1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附表2.3);

1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附表2.4);

16、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附表2.5);

17、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附表2.6);

18、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附表2.7);

19、煤矿安全(附表2.8);

20、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安全(附表2.9);

21、危险化学品安全(附表2.10);

22、烟花爆竹安全(附表2.11);

23、易制毒化学品安全(附表2.12);

24、冶金企业安全(附表2.13);

25、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附表2.14);

26、液氨使用企业安全(附表2.15);

27、煤矿安全培训(附表2.16);

28、食品生产企业安全(附表2.17). 附表1.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 项目名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序号 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 结果 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措施 适用法律、法规 和规章

1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包括从主要负责人到员工的各级各类人员岗位、所属业务部门和单位、车间以及班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事故情况给予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30~80%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

18、

91、92条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11、14条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中规章制度有无(1)安全生产责任;

(2)安全生产例会;

(3)安全生产奖惩;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5)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6)安全生产检查;

(7)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

(8)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等内容;

3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事故情况给予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30~80%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18条、

91、92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4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包括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事故隐患整改专项费用、工伤保险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资金,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

18、

20、90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5号)第42条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5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没有工作制度、开展情况如何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及治理整改情况如何;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事故情况给予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30~80%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

18、

91、92条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6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有无应急预案、是否定期演练和出现事故或者险情时如如何发挥应急预案、应急组织等的作用;

7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是否按规定组织事故抢救、是否按规定报告和调查及配合调查处理事故,有无迟报、漏报、或者谎报、瞒报事故;

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

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

18、

47、106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

35、36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8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是否明确;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事故情况给予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30~80%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

21、

22、

91、92条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9生产经营单位在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时是否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是否存在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是否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23条10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组织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学生参加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任职或者持证上岗,员工安全培训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安全生产法》第

24、

25、

26、

27、条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16、17条11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包括工作有无明确的目标和有效的考评机制,成效如何.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12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注:建议按本表监督检查时采取查阅资料和向主要负责人问答方式结合进行. 附表1.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序号 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 结果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措施 适用法律、法规 和规章

1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是否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生产法》第28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第4条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1)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有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其设计是否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3)施工单位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4)竣工投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是否经验收合格;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

29、

30、

31、95条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是否经审查同意进行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是否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合格;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29、58条4对矿山和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是否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1条5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是否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1条6对矿山和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1)有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设计是否按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同意有无开工;

(2)施工单位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3)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是否经验收合格;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2条7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1)有无安全设施设计或其设计是否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施工;

(3)投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是否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3条8已批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是否开工建设;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4条9对本办法第8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1)有无安全设施设计;

(2)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施工;

(4)是否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5条 附表1.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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