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10-14
UDC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50070-20XX 矿山电力设计标准 Design criteria for electric power in mine (20XX年版) 《征求意见稿》 20xx-xx-xx 发布 20xx-xx-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矿山电力设计标准 Design criteria for electric power in mine GB50070-20xx (征求意见稿) 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xx年xx 月xx 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xx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XX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70-20xx,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其中,第3.0.

1、4.1.

3、4.1.

4、4.2.

8、4.2.

9、5.0.

5、6.3.

24、6.3.

25、8.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 50070-200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xx年xx月xx日 前言 本规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 50070-2009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本规范共分8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矿井井下、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电力牵引、选矿厂和主要固定设备. 本次修订依据国家方针政策,参考国内外的相关标准、规范,吸纳行之有效的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技术发展新成果,在原规范基础上对井下配电电压、保护接地等重要条文做了增添和修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 安德路67号 邮编:10012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叶四新、祝坚、张安林、何建平、冯强、田昱、许涛、彭洪涛、 胡腾蛟、张占彪、马立江、王坚本规范主要审查人: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矿井井下 (6) 4.1 供配电系统 (6) 4.2 电气设备和保护 (7) 4.3 电缆线路 (8) 4.4 电气设备硐室 (9) 4.5 照明 (10) 4.6 保护接地 (11)

5 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 (13)

6 电力牵引 (16) 6.1 一般规定 (16) 6.2 直流牵引变电所 (16) 6.3 直流牵引网 (17)

7 选矿厂 (21) 7.1 供配电系统 (21) 7.2 工艺流程控制 (21)

8 主要固定设备 (23) 8.1 矿井提升机 (23) 8.2 矿井主通风机 (25) 8.3 矿井主排水泵 (25) 8.4 空气压缩机 (25) 8.5 带式输送机 (26) 8.6 货运架空索道 (26) 本规范用词说明 (27) 引用标准名录 (28) 附:条文说明 (29) Contents

1 General (1)

2 Terminology (2)

3 Basic provisions (3)

4 Subterranean part of underground mine (6) 4.1 Power supply system (6) 4.2 Electric equipment and protection (7) 4.3 Cable lines (8) 4.4 Electric equipment chamber (9) 4.5 Lighting (10) 4.6 Protective earthing (11)

5 Open pit and dump of surface mine (13)

6 Electric traction (16) 6.1 General provisions (16) 6.2 DC traction substation (16) 6.3 DC overhead contact network (17)

7 Preparation plant (21) 7.1 Power supply system (21) 7.2 Process control (21)

8 Major fixed equipment (23) 8.1 Hoist of underground mine (23) 8.2 Main fan of underground mine (25) 8.3 Main drainage pump of underground mine (25) 8.4 Air compressor (25) 8.5 Belt conveyor (26) 8.6 Cargo ropeway (26) Standardized wording of the code (27) Quoted standards (28) Explanation for provisions (29)

1 总则 1.0.1 为使矿山电力设计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保障生命安全和设备安全、供配电可靠、节约能源、有利环保、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除石油矿山外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矿山电力设计. 1.0.3 矿山电力设计方案和装备水平应按矿山规模、工艺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 1.0.4 矿山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矿山电力建设近期和远期发展的关系,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时,应使基本建设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1.0.5 矿山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变(配)电所 substation (distribution station) 具有从电力系统接受、汇集电源、变换电压并分配电力功能的电力系统组成部分.具有上述全部主要功能时,称为变电所.当所内无主变压器(无变换电压功能)时,称为配电所. 2.0.2 矿区变(配)电所 mining area substation (distribution station) 主要作为向整个矿区或部分矿区配电的变(配)电所,其配电范围通常包括若干矿井、露天矿、选矿厂及其矿区行政、生产管理机构、辅助和附属企业等. 2.0.3 地面主变(配)电所 surface main substation (distribution station) 设在矿井或露天矿地面,接受、汇集本企业外部电源,具有向企业内全部或部分负荷配电功能的企业变、配电中心.又称总降压变电所. 2.0.4 井下主变(配)电所 underground main substation (distribution station) 设置在井下主要开采水平的井底车场或运输大巷,接受引自矿井地面电源,具有向本开采水平(或有时包括邻近开采水平)全部或局部范围负荷配电功能的井下变、配电中心.又称井下中央变(配)电所. 2.0.5 采区变(配)电所 working section substation (distribution station) 主要向一个或多个井下采区范围负荷配电的变(配)电所. 2.0.6 矿山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plant of utilizing castoff or by-product in mine for genarating electricity 利用矿山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低热值废物以及煤层气等采矿副产品作为燃料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业. 2.0.7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mining electric apparatus for non-explosive atmospheres 满足矿山特定安全要求,适用于井下正常无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电气设备. 2.0.8 井下主接地极 underground main earthed electrode 通常指设置在井下开采水平井底主、副水仓或集水井内的金属板式接地极. 2.0.9 井下局部接地极 underground local earthed electrode 除主接地极外在井下集中或单个装有电气设备的地点设置的接地极. 2.0.10 井下接地导体 underground earthing conductor 井下电气设备的接地端子与接地极或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 2.0.11 井下接地装置 underground earth device 井下接地极和接地导体的总和.其中含有井下主接地极的接地装置称为主接地装置,其余称为局部接地装置. 2.0.12 井下总接地网 underground general earth network 将多处分散的主接地装置、局部接地装置用井下接地导体连接,在井下一个或多个开采水平或井下局部区域范围构成相互间有良好导电性贯通的全部接地系统.

3 基本规定 3.0.1 矿山电力负荷应划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负荷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 1)井下有淹没危险环境矿井的主排水泵及下山开采采区的采区排水泵;

2)井下有爆炸或对人体健康有严重损害危险环境矿井的主通风机;

3)矿井经常升降人员的立井提升机;

4)有淹没危险环境露天矿采矿场的排水泵或用井巷排水的排水泵;

5)安全监控装置的电源设备;

6)根据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应视为一级负荷的其他设备.

2 二级负荷: 1) 大型矿山中除一级负荷外与矿物开采、运输、提升、加工及外运直接有关的单台设备或互相关联的成组设备;

2) 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固定照明设备;

地面一级负荷、大型矿山二级负荷工作场所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应急照明设备;

3)矿山通信的电源设备;

4)大型露天矿的疏干排水泵;

5)露天矿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设备;

6)根据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应视为二级负荷的其他设备.

3 三级负荷:不属于二级负荷和一级负荷的电力设备. 3.0.2 矿山供电电源宜取自地区电力系统的变(配)电所、矿区变(配)电所、煤电联营的发电厂或矿区(矿山)自备电厂.当难以取得时,亦可从邻近企业变(配)电所取得. 3.0.3 矿山供电电源和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一级负荷的矿山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当一电源中断供电,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且电源容量应至少保证矿山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并宜满足矿山二级负荷电力需求.

2 大、中型矿山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

两回电源线路中的任一回中断供电时,其余电源线路宜保证供给全部

一、二级负荷电力需求.

3 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可由一回电源线路供电. 3.0.4 矿区(矿山)自备电源的设置,应依据地区电力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综合利用规划、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和环境、水资源保护等政策,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矿山处于远离电力系统的位置,或难以从电力系统取得全部所需电源.

2 矿山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有足量可供发电的低热值废物或煤层气等采矿副产品作为燃料,适宜兴建矿山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3 矿山或矿山附近有可靠的热负荷,具备集中供热条件,适合发展热电联产工程.

4 具备发展其他分布式电源的条件. 3.0.5 矿山电源的供电电压宜采用10kV~110kV;

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时,可采用其它等级电压.当两种电压经济技术指标相差不大时,宜采用较高等级电压. 3.0.6 矿山供电电压大于或等于20kV的矿山工程,矿山的一级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

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时,也可采用6kV或采用20kV及以上电压. 3.0.7 矿山地面主变电所主变压器台数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矿山工程宜采用2台.

2 矿山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应采用2台.

3 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时,可采用2台以上.

4 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工程可采用1台. 3.0.8 矿山地面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其中1台停止运行,其余变压器容量应能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的供电.地面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为1台时,宜预留矿山全部负荷15%~25%的裕量. 3.0.9 矿山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应根据矿山对供电不间断的要求、单相接地故障电压对人身安全的影响、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大小、单相接地过电压和对电气设备绝缘水平的要求等条件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6kV或10kV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故障不要求立即切除故障回路而需要维持故障回路短时期运行时,应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并应将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限制在10A以内.

2 当6kV或10kV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故障要求迅速切除故障回路时,可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且应将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限制在200A以内.

3 向井下或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供电的6kV或10kV系统不得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3.0.10 矿井和露天矿地面主变(配)电所和向井下或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配电的其他变(配)电所每回6kV或10kV馈出线上, 应按下列规定装设单相接地保护:

1 矿山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时, 应装设................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