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9-10-13
越环罚〔2018〕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州市祥泰酒店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南路麦栏街20号 经调查,当事人对外经营餐饮项目,厨房内设置有1台双头炒炉、1台蒸柜,厨房外面设置有1台烧烤炉、1台中压炉和1台汤面炉,其中位于厨房外面设置的中压炉和烧烤炉是2017年7月1日增设的,上述设备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017年12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越环罚告〔2017〕89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依法备案;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越秀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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