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9-10-08
〔2019〕3号 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00万元左右.

4月11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175万元左右.4月21日公司披露年报,2017年实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193万元,与1月份业绩预告披露内容差异较大.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及时、准确、审慎地披露预测性信息.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时,未对影响业绩的重要因素进行客观、审慎地判断,且更正信息披露滞后.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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