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10-12
附件一 湘阴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

一、县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共3633项) (2015年版・第一批) 目录

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6

2、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2

3、县财政局…71

4、县发展和改革局…89

5、县工业和信息化局…112

6、县公安局…120

7、县国土资源局…196

8、县环境保护局…243

9、县交通运输局…287

10、县教育局…369

11、县科学技术局…383

12、县林业局…391

13、县民政局…423

14、县农业局…436

15、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67

16、县商务局…603

17、县审计局…634

18、县工商行政管理局…638

19、县质量技术监督局…794

20、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69

21、县水务局…926

22、县司法局…985

23、县统计局…995

24、县卫生局…1002

25、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1065

26、县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1073

27、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174

28、县人民防空办公室…1288

29、县档案局…1302

30、湘阴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共性行政权力清单…1307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权力清单 (共42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一行政许可 共4项1成立、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审批 行政许可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6年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和天主教湖南教区等宗教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宗教团体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审批 行政许可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6年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第三十六条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前,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事务部门发现举办培训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责令改正.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3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及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行政许可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6年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筹备设立(含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经原登记机关批准.筹备设立(含重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再依法办理基本建设工程等审批手续.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广告片,应当事先征得宗教活动场所和登记机关的同意.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及采砂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根据2009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二十七条: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

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3、《湖南省实施办法》(根据2012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修正)第十四条:兴建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工程和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闸坝、桥梁、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设施及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修建前款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前进行防洪评价论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许可规定采砂,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二 行政处罚 共18项1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条: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以及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3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4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5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擅自组织穆斯林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6 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7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8 擅自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6年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第四十四条 擅自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9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条: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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