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9-10-12
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 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乐东黎族自来水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和《海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琼发改物价[2006]127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5―6月对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2012―2014年度供水成本项目实施定价成本监审.

本次监审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2613号文》)的规定进行,我局依规定进行审核并形成乐东县供水定价成本审核结论.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本监审项目 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2012―2014年度供水定价成本.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一)概况 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始建于1983年3月,原设计规模为0.5万吨/日.1990年6月成立自来水公司,现行政隶属县水务局.公司下辖三曲沟水厂,在册员工162人,内设综合事务部、管网建设管理部、经营服务部、生产技术部、水质检测室和客户服务中心. 县城水厂位于县城中部昌化江南岸,供水原水取自昌化江,原水为地表水Ⅱ类.水厂目前二期扩建供水设计规模已达3.5万吨/日,供水范围已由城区向荣山农场及周边城郊农村延伸.总资产7710万元,供水主管网总长9.7万米,供水范围21平方公里,供水服务人口约5万人.2014年售水总量约448万吨,供水服务6541户,其中居民生活用水5773户、服务行业667户、特种行业和公共用水101户. 水厂采用的处理工艺为:昌化江―静态混合器―网格反应池―斜管沉淀池―普通快滤池―清水池―综合泵房―城市管网.

(二)生产经营情况 2012-2014年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收入、成本、利润情况详见下表:

1、供水收入 年份 年供水总量(万吨) 年售水总量(万吨) 漏损率% 年销售收入(元)

2012 390.75 324.36 13.92 6,819,247.52

2013 461.74 386.96 13.60 7,226,152.88

2014 501.53 447.14 8.45 9,953,591

2、供水成本 年份 制水成本(元) 输配成本(元) 期间费用(元) 总成本(元)

2012 3,922,904.20 925,190.67 1,761,766.19 6,609,861.06

2013 3,888,532.21 1,166,126.41 1,821,745.80 6,876,404.42

2014 4,760,088.97 1,527,702.96 2,887,254.74 9,175,046.67

3、供水利润 年份 所有者权益(元) 主营业务净利润(元) 主营业务净资产利润率(%)

2012 1,503,061 -88,085.17 -0.06

2013 1,500,144.56 -2,916.44 -0.002

2014 1,622,181.20 122,036.64 0.08

三、成本监审依据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通则》、《会计准则》等;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

4、《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国家发改价格[2007]1219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

6、《海南省城镇供水价格成本核算办法》(琼发改物价[2005]2033号);

7、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

(二)被监审单位提供的资料 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提供2012―2014年度的会计报表、会计凭证、生产经营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四、成本监审的原则 遵遁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五、成本监审的主要程序

(一)拟定工作方案.按照文件精神,制定成本监审具体方案,启动成本监审程序.

(二)初审阶段.对公司报送的成本等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资料不完整或资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被监审单位按规定补充提供有关材料.

(三)实地审核.根据监审工作实际需要,对供水企业进行实地审核,主要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原始凭证,以及其他与经营和成本相关的资料等.

(四)征求意见.根据审核情况,起草了成本监审意见告知书,并于2015年6月18日送达被监审单位,被监审单位反馈无异议.

(五)出具成本监审报告.与被监审企业就监审结论交换意见后,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六、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及审核方法

(一)审核内容 本次成本监审,主要对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2012―2014年度供水成本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收入支出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具体监审项目说明如下:

1、制水成本.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加压等处理后,使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净水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制水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原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外购成品水费、修理费和其他制水费用.

2、输配成本.指供水经营者将净水输送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动力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管网检测费、水质监测费和其他输配费用.

3、期间费用.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等. 销售费用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代收手续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筹集城市供水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以及相关手续费等.

(二)成本核算方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供水定价单位成本根据城市供水经营者在一定生产经营日期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与核定供水量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供水定价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核定供水量=供水总量*(1-核定管网漏损率) 供水定价单位成本=供水定价总成本/核定供水量

1、管网漏损率.根据2002年建设部公告第59号文《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以及《海南省城镇供水价格成本核算办法》(琼发改物价[2005]2033号)供水漏损率按最高不超过15%核定.

2、职工人数和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市供水经营者的职工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标准.

3、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固定资产原值按历史成本核定,残值率按3%-5%计算.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

4、业务招待费.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企业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

5、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城市供水定价成本: (1)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费用;

(2)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3)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出售和报废的净损失;

(4)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各类捐赠;

(5)对外投资等支出;

(6)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 管理费 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7)其他不合理支出.

七、成本审核情况及核增或核减理由 (1)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 年份 上报额 核减额 核定额 备注

2012 45507 18202.80 27304.20

2013 50476 20190.40 30285.60

2014 20165 8066.00 12099.00 (2)人员工资及附加 2012―2014年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上报的在职人员年工资总额分别为1,062,461元、1,092,605元、1,292,897元,年人均工资分别为8110.38元、8277.31元、9794.67元.根据县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乐东县2012―2014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36564元、40071元、48408元.企业人员工资未超过规定标准,本次审核结合企业实际职工人数和工资进行据实核定. 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2%和2.5%;

职工福利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14%. (3)固定资产折旧 由于该公司大部分的固定资产均为政府投入形成的,故该部分不计入定价成本,本次仅对该公司自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年限平均法进行核定.固定资产原值按历史成本核定,残值率按3%-5%计算.详见:《固定资产折旧核定表》 固定资产折 旧 年份 上报额 核减额 核定额 备注

2012 107,318.28 -70,433.52 36,884.76

2013 107,318.28 -70,433.52 36,884.76

2014 107,318.28 -70,433.52 36,884.76 (4)修理费.按相关规定维修费不能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详见下表: 官网维修费 年份 上报额 核减额 核定额 备注

2012 113,458.00 -47,485.94 65,972.06

2013 109,216.00 -43,243.94 65,972.06

2014 99,586.00 -33,613.94 65,972.06 (5)冲减不应计入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 经核实,公司2012―2014年每年都获得当地政府用于饮水化验、发电机组的补贴收入29,297.52元,直接冲减总成本. (6)管网漏损率及年供水总量. 按照2002年建设部公告第59号文《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和《海南省城镇供水价格成本核算办法》(琼发改物价[2005]2033号)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管网漏损率未超过15%的据实核定. 核定供水量公式如下: 核定供水量=供水总量*(1-核定管网漏损率)详见下表: 年份 年供水总量(万吨) 漏损率(%) 按实际漏损率核定供水量

2012 390.75 13.92 336.36

2013 461.74 13.60 398.94

2014 501.53 8.45 459.15

八、成本监审结论 经审核,乐东县自来水公司2012年供水总成本5476279.77元,核定年供水总量3363576吨,单位供水成本为1.63元/吨;

2013年供水总成本5669539.86元,核定年供水总量3989433.6吨,单位供水成本为1.43元/吨;

2014年供水总成本7412999.07元,核定年供水总量4591507.15吨,单位供水成本为1.62/吨.2012-2014年三年平均单位供水成本为1.56元/吨(详见下表). 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2012年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 项目名称 行次及关系 上报数 核增(减)数 核定数 年供水总量(吨)

1 3,910,000 -2500 3,907,500 年售水总量(吨)

2 3,243,590

0 3,243,590 核定年供水总量(吨) 3= 1*(1-4/100) 3,910,000 -546,424 3,363,576.00 核定管网漏损率(%)

4 14.07 -0.15 13.92

一、制水成本

5 3,922,904.20 -142,357.18 3,780,547.02

二、输配成本

6 925,190.67 +126,521.93 1,051,712.6

三、期间费用

7 1,761,766.19 -1,08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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